农业保险的现状【析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措施】

析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措施

析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措施 [摘 要]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农业的发展极不平衡,不 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应该加强立法;
创新经营体制,成 立政策性综合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现代筹措和管理制度;
创新 投入机制,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充分利用加入WTO绿箱政策推广农业保险;

设定农业法定险种。

一、我国农业保险运营主要问题分析 (一)自我保障功能缺乏。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与市场发展的成熟程度 有关,但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农业保险自身缺乏保障。高风险、高赔付率,让开展 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无利可图,形同鸡肋,即使保险公司使出浑身解数,仍然不 能得到良性的发展。而身份不明、规则缺失、支持措施不足等因素决定了农业保 险陷于困境。首先,农业险与商业险在经营目标上的冲突。农业险保户的投交保 费能力低,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同时承受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险,就 当以高保费弥补分散其存在的风险,但我国农业险费率是国家统_的,属于低保 费险种,缺乏灵活的可操控性,保费高了保户承受不起,低了保险公司后续经营 无力维持。其次,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由于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均未对农业保险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农业保险身份不明确,由此导致规则的缺失, 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目前,农业保险基金 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按农业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 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根据第﹁次农业普查资料,全国有59%的农户仍属于 纯农户,这些纯农户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这就意味着,投保农业险, 无论是否出现险情,相当比例保户的农业收入都有可能降低,导致农户收入出现 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 负担逐步增长,农户预期和现实支出增长却有强化的趋势。尽管农业保险是从保 护保户利益出发,保险费亦是保户应当负担的,但是由于保户收入偏低,甚至还 有4 000多万的贫困人口没有脱贫,这种状况使单一靠保户缴纳保险费来壮大农 业保险基金困难重重。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 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使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速度与农业风险保障的要求相差甚远, 甚至不能维续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创新。

(三)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分散,推动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由于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捆在一起经营,从保险基金的使用上看,农业保险基金被 作为财产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使用,并没有专款专用。从经营核算上来看,往往是 用其它财产险的盈利来弥补农业险的亏损,缺少独立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核算办法。

尽管有些地方摸索出了单独核算农业基金的办法,但依旧没有放弃由财产险来 “养活”农业险。从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来看,经营农业保险的下级公司作为上 级公司的子公司,并没有按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律积累各级农业专项保险基金,而 是按一般财产保险的分保方法甚至是以公司内部责任制的形式承保农业保险,使 农业风险分散不出去。这种基金分散式的管理,导致保险基金无法积累,无法促 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农业保险的“双高”导致保户和保险公司共同利益的模糊。对于保险 公司而言,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性入不敷出,提高保险费率就是习惯性思维了。

但对于保户而言,又无法承受提高的费率。而且,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 复杂,赔偿估价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保户的最终决定可能是放弃投保农业保 险。

(五)农业险险种结构不合理,导致农业保险基金结构不合理。作为商业 保险公司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目标。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而言,保险公司 往往更愿意从事收益快、风险低的农业险种,而对于长期类的险种,保险公司就 很少涉足了。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是关键环节。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性、各级政府有关机构 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农业保 险保户的相关权利等等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律中予以明确。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过 程中,国家意志将起到主导的作用,而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也 将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发挥极大的作用。况且农业保险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业 稳定发展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经营导向,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 从本质上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性和规范,因此,国家应该在立法层面上给予农业 保险相关的地位,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平台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撑。

(二)经营体制创新,成立政策性综合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竞争 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 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 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应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 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 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农业政策,而且 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现代筹措和管理制度。农业保险基金的筹措可以 通过地方财政、民政、农村经济组织、城市单位及个人捐助等渠道,形成雄厚的 农险总准备金,同时国家应该推进税费改革,把农业生产领域由纳税人向国家补 贴的领取者转变,这对于增加农业保险的投保数量和保险基金的积累,无疑是大 有裨益的。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农业保险基金法规和政策,包括农业保险基金的筹 集方式、手段、与商业保险基金不同的核算办法,以及农业保险基金的所有权与 经营权等,使农业保险基金的运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四)创新投入机制,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目前所有的自然风险都是由 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投入能力又有限,因此应该破 除“谁种田谁担风险”的旧观念,建立谁享有农业产品,谁就有义务分担一部分农 业风险的新体制,即建立政府、企业、保户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许多国家 都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 费的 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应规定只保障 农作物预期收益的一定比例,例如美国农业保险规定的水平是经专门委员会评定 的平均产量的 50%至70%。

(五)筹资渠道多元化,农业保险基金投放专向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 基金不能满足农业风险保障的资金需要。因此,筹集农业保险基金,除了发动保 户积极投保外,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 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对经营农村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取 一定比例的农业保险税,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农村合作社和国家、地方农业保险公 司减免税(费)等作为农业保险基金来源的辅助渠道,实现农业保险基金筹资渠 道多元化,加大基金的积累规模。农业保 (六)应充分利用加入WTO绿箱政策推广农业保险。在WTO农业协议条 款中,广义农业补贴被界定为绿箱政策。缔约方政府可以采取对农产品生产、价 格与贸易没有或仅有微小扭曲作用的农业支持政策。在绿箱政策范围内的财政对 农业的补贴规模,不受WTO农业协议条款限制。(七)设定农业法定险种。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 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 等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根据地区差异,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 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 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 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赠。

(八)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西方推行农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我们也 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

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经营重点、费率厘 定,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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