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关注五大热点
中国民法关注五大热点 中国民法已经逐渐从制度创立向体系完善过渡,伴随民法产生的民法 学也从法律注释向理论系统化发展。目前,民法学界研究的重心主要集中在以下 五个方面:一、从重视民事实体法研究,到重视民事程序法研究。民法是充分体 现个人意志的私法,它崇尚互助、平等、自愿,排斥强权与自私自利。但是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单个的公平尤其是绝对的公平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幻想,不 可能实现。民法所能保证的只是在平等交换的过程中,不存在他人的干预或强权 介入的情形,也就是努力实现程序上的公平。至于是否等价,则应由当事人自主 判断,民法不能过多干涉。对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民法也首先遵从当事人的意愿, 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这些机关才依民法撤销这一行为。重 程序意味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的协议。
然而,重程序是否就意味着我们抛弃了传统的劳动价值公平观呢?我 们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以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力时间为基础,如果它同 时考虑到劳动的社会必要需求程度,则价值与商品的价格应该是经常保持一致的。
我们重程序实际上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种选择体现了商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 要劳动的社会需求程度。因而仍然坚持了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只不过我们的民法 重程序而不惟程序,不是只问程序的公平与否而不管实体公平与否。当权利与义 务发生显著倾斜时,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仍然要过问。只不过 相对于缔约纠错而言,这是履约补救。可以这样说,在缔约时,法律应关注程序 是否公平,除违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外,法律不应干预。然而,在履约过 程中,有可能发现缔约时一方当事人未能通过谈判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则法律以显失公平为由,给予当事人一个补救的机会。民法的互助精神体现出来 了。
二、在以往的民法理论中,重主体轻客体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随着 期货、期权等一大批新型交易客体的出现,人们逐渐地重视客体研究。因为新型 交易客体的出现不仅使交易主体的身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 生了异化,而且连交易的程序也发生了质的飞跃。以电子交易为例,传统的要约 承诺可能耗费许多时日,而电子交易则使要约与承诺在瞬间完成,代之而来的是 要约的确认与承诺的确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传统的瑕疵制度在高科技商品交易 中无从发挥作用,而高科技产品本身也成为不确定的概念。所有这都为民法提出新的课题。
三、传统民法理论往往从权利的细分来作为立论的着眼点。近年来, 随着一些新型权利的出现,民事权利由细分向耦合方向发展。以法人财产权为例, 当学者们最初接触到这一权利概念时,往往用已有的所有权、债权来适应这一新 的权利体系。然而当研究进一步深入,人们发现法人财产权是权利束,即权利的 集合。它不仅是一组静态的权利,而且是动态的权利,因此,过去那种细分式的 研究方法已经很不适应现代公司制度要求,于是倡导对权利体系重新梳理,并系 统地研究权利关系的观点日渐被人们所接受。
四、民事主体的研究从单打一向全方位思考转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使公司法研究在我国掀起了一个高潮。但是,现在不少人认识到在我国这样一个 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日益重要,因为它能吸纳大批的就业人员,为 大企业减员增效提供保证。同时,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依托高科技的中小企业也 将不断地涌现,因此应大力开展独资、合伙、股份合作等各种企业类型的法律研 究。总之,民事主体法研究已经由点到面全面开花。
五、民法从关注个体向关注社会转变。民法是私法,但它从来没能摆 脱公权力的约束。卡特尔是典型的契约,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许多国 家以卡特法等反垄断法来限制这一类型的契约。公司是一种私权契约,但当今的 公司法几乎演变成为强制性的法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时处处受到限制,有的 学者将其称为“私法的公法化”。实际上这些约束体现了民法的视点发生了改变, 人们更加关注社会的利益。这种变化使民法具有了更强烈的时代感。随着民法视 点的变化,民法的研究也更加关注社会,关注公民的整体利益。
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