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护理体会]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护理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发生于妊娠20周以后,临床表现为高血压、蛋白尿、水肿三大症状,严重时出现昏迷。特别是重度妊高征,易发生心肾功能衰竭,直接影响母婴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目前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第二位原因。[1]我院收治妊高征患者32例,经积极治疗、精心护理,取得了良好的疗效,现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本院2008~2010年住院分娩1719例, 其中重度妊高征32例,占住院分娩总数的1.86%。其中先兆子痫19例,占65.63%,产前子痫12例,产后子痫4例。发病年龄最小19岁,最大38岁,初产妇占23例,经产妇14例。经积极治疗护理,母婴平安出院。

2 护理体会

2.1 一般护理

2.1.1 环境护理:保持病室安静,特别是子痫患者,应挂厚重窗帘避光,限制家属探视,外界刺激,避免不必要的打扰。病床旁桌上备好急救物品:氧气、血压计、开口器、压舌板、舌钳、药品等。

2.1.2 饮食、活动护理:根据病情需要限制水份,每日盐的摄入量不超过3g,减轻水钠潴留,摄入足够高蛋白饮食(100g/d),多吃含维生素、铁的食物。每晚睡眠不少于 8-10 小时,可以消除疲劳,减轻机体的耗氧量,减轻心脏负担。卧床时,嘱患者多取左侧卧位,其目的是解除妊娠子宫对下腔静脉的压迫,增加回心血量,保证子宫和胎盘的血流灌注,改善胎儿缺氧状况。

2.1.3 皮肤护理:保持床单的清洁、平整。衣着宽松、柔软。定时翻身,防长期受压,防潮湿,防抓伤,防擦伤。保持会阴部清洁、干燥。

2.2 病情观察及护理

2.2.1 加强护理巡视,常规吸氧,根据医嘱勤听胎心,测血压,监测体重,严格记录出入量,观察尿量及尿色变化,有无头痛、眼花、呕吐等自觉症状。对于妊高症伴有剑突或右上腹疼痛、胸闷、恶心、呕吐,并有出血征象,特别是皮肤粘膜有出血征象时,应及时报告医生。

2.2.2 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监测电解质,常规检查心电图了解心肌是否有损害。

2.2.3 昏迷抽搐时,宜将头偏向一侧,有活动的假牙要取出,将缠有纱布的压舌板放置于上下臼齿之间,防止误吸和窒息;为了防止外伤,可适当地固定病人四肢,床边加床档,且严密观察BP、R、P、HR的变化。放留置尿管,准确记录出入量。使用冬眠合剂后,嘱患者卧床休息2~4小时,起床活动时要有人在旁扶持,防止发生体位性低血压晕倒。给病人吸氧,勤听胎心音,注意观察临产现象及产程进展。保持口腔清洁,预防口腔感染,每日用漱口液棉球清洗口腔1-2次。 2.2.4 据资料表明,产后子痫占子痫总数的22.7%,多发生于产后24h~5d,有些病例在产后数小时内血压比产前还高。[2]妊高症患者产后加强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持续心电监护及吸氧,随时注意患者的主诉,防止产后子痫的发生。

2.3 用药观察

2.3.1 目前临床上首选硫酸镁, 硫酸镁可预防和控制子痫的解除血管痉挛,降低血压。静脉滴注硫酸镁,严格掌握输液速度,滴速以 1-2g/h为宜。滴注过程中若患者主诉面部烧热、心悸等,可能血镁浓度高于正常,应减慢速度或停滴,并备好10%葡萄糖酸钙对抗镁中毒。每次用药前及用药过程中,定时检查膝反射,呼吸应每分钟大于等于16次,尿量每24小时不少于600ml,每小时不少于25ml。硫酸镁主要由肾脏排泄,要密切注意肾功能,准确记录出入量。用药过程中定时监测血压,并做好记录和床头交接班。

2.3.2 长时间使用利尿、脱水剂时要注意患者有无乏力、腹胀、肌张力减弱等低血钙、 脱水的情况,出现上述症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

2.4 心理护理

由于患者对自身的高血压、水肿、头痛、头晕等症状以及妊高征可能对胎儿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知识认识不足,表现为恐惧、紧张、焦虑。护士应热情接待孕妇,解释疾病的性质、症状及预后帮助病人树立信心,消除对疾病的种种顾虑,安心接受治疗护理。对妊高征病情的严重性要向家属交代清楚,以取得家属的积极配合。对使用某些药物引起的不适要向患者解释清楚,以消除心理顾虑,最大限度减轻心理压力,减轻焦虑,提高患者的承受能力。

3 小结

妊娠高血压病的病因至今不明,有学者提出:对高危因素孕妇自孕20周起每日补钙2g可降低妊娠高血压的发生率;体重增加是多数病人的首发症状,孕妇体重突然增加0.9≥kg/1周或4周增加2.7kg是子痢前期信号。以上观点为医护人员对该病的监测和预防提供了科学依据,对预防子痫的发生有一定的作用。临床上除了积极救治外还需做到严密观察和精心护理,要求护理人员不仅要有敏锐的观察力,丰富的临床护理知识,更要求护理人员有高度的责任心,准确到位的心理护理,只有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才能预防各种并发症的发生,保证母婴安全。

参考文献

[1] 郑修霞.妇产科护理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01.

[2] 奎秀芬.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护理体会[J]中国中医药资讯》2011.3(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