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下)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下) 三、法哲学课程设置:德国当代法哲学面临的问题 (一)法哲学课程设置的历史沿革 “法哲学”作为一个名称由来已久。据意大利法学家G·德尔·韦基奥 (Giorgio Del Vecchio,1878-1970)考证,在古代和古典时期,除了“自然法学” (iuris naturalis scientia)概念以外,“法哲学”(philosophia iuris)这一名称也常 见诸学者们的著作之中。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M.T.Cicero)在其《法律篇·J, 5》中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Ex intima philosophia haurienda juris disciplina)一语。1650年,肖比尤斯(F.J.Chopius)写过一本小册子,所用题目 为《论法的实在哲学》(De vera philosophia juris)。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 (G.Leibniz)在1667年所著的《法学论辩教学新方法》(Nova methodus discendae docendaeque Jurisprudentiae)一书第100节和43节分别使用了“法哲学” (Rechtsphilosophie)和“法律哲学”(Gesetzphilosophie)两个概念。[47]然而, 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哲学”作为一门大学课程的名称,才渐次得以流行。在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在哥廷根 大学较早设“实在法哲学”课程。1798年,他将自己的讲稿加以整理,以《作为实 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为名出版。在该《教程》中,胡果对“实 在法哲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节-6节)、实在法哲学发展的历史(7节-28节)、 实在法哲学的性质(29节-37节)、法律人类学(38节-151节)、法的哲学基础 (152节-375节)、公法(376节-402节)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48]其后, 比胡果年少六岁的哲学家G·黑格尔在柏林大学设“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讲 座,并于1821年将该讲演稿出版。这就是著名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 哲学”,是其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的一部分,是精神哲学之“客观精神”篇章的发 展、发挥和补充。[49]在这一点上,他与胡果的法哲学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 进路。但由于黑格尔本人的影响,他所倡导的法哲学,长期以来,成为后世法哲 学课程设置的正统方向。法哲学因而也仅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法哲学发展呈现空前繁荣的局面。一大批法 学家从事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和著述,随之也就有了法学家们出版的法哲学教科书。
其中,比较著名的有:K·伯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