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营销和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 公众形象斯帕克

产品营销和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

产品营销和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 法律作为一种精英意识的产物,本身所蕴涵的原理、规则、规范等等一直 是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用微观的眼光对法律加以检讨:从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作用到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基本理念、核心观点 等等,不一而足。无疑,当代中国法学界能够出现今日的繁华景象,应该归功于诸多 学者专家教授在这方面孜孜不倦的研究和探讨。但是,对法律的研究,仅仅有微观 的角度是远远不够的,在细微之处钻研的同时,我们不能不抬起头来对“法律”这个 整体进行宏观的审视。这样双管齐下,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和促进法律尤其是中 国现代法律的发展完善。

引言 法律是什么 这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很多论文、论着都会提及这个问题,甚至有专 着用整整一本书的篇幅来论述,洋洋洒洒几万字滔滔不绝,论述深入而且全面、详 实。但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列宁认为:“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原苏联的一位学者则说:“法律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 行为规范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 我国的法学理论教科书则称:“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 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 然而,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只有法律领域内的学者、专家、教授、律 师、法官、检察官和有关研究人员等等有必要为之争辩。对广大的公众而言,他 们想知道的“法律是什么”是很实在的。大众并不需要很深入的理论论证,他们希 望明了的仅仅是:法律到底是什么,它与我何干 公众心中的“法律是什么” 什么是“公众”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这个词与“大 众”的含义极为接近,指的都是一般的民众、群众。但这里界定的公众指的是法律圈子以外的广大人们(是“人们”而不是“人民”,因为与政治概念无关)、群众。经过 十几个年头的普法宣传教育,他们不都是法盲,但是对于法律,他们只是水中望月, 雾里看花。也许朦朦胧胧知道有“法律”这样玩意儿,但是不晓得如何像使用筷子 和调羹那样游刃有余。法律对他们来说,似乎很遥远很飘渺,有时又近在眼前。笔 者曾做过一个小调查,随机询问路人知不知道法院法庭或者律师事务所在哪里,十 有八九都摇头!这并不足为怪,“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社会,一提及法,民众就 会想到刑,立法即为立刑,司法即为施刑,一说到法律文化,则是少数人的精英法律 文化,与民众格格不入。”所谓的法律文化,似乎都距离他们太远了,而且谁也不希 望“法”字来惹麻烦。人们只知道法院的宣判执行大会经常会在附近的一个运动场 举行,觉得很解恨,“坏人”应该得到应有的下常这就是本文指的公众:知道世界上 还有“法律”,但不知道法律与自己何干的公众! 其实,对于公众来说,法律就像他们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产品。这里所指的法 律是“大法律”概念,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其他一切与 法律有关的活动。具体可以分为带有强制性的(比如刑法)和非强制性的(比如民 法)。此种划分与公法私法的区分很接近。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都带有强制性, 但是此处的划分只是把“法律”当作一个相对独立于大众的整 对于非强制性的法律,大众可以选择不知道,有纠纷发生时可以不选择法律 途径来解决,就像消费者不知道有某种产品一样。虽然发生纠纷的一方起诉到法 院时对方当事人有应诉的义务,但是我们此处系把当事人双方看成是一个整体,不 管他是原告还是被告,对法律这个范畴来说,他们都是法律人之外的大众。现代社 会呼吁贯彻私法自治的理念,人们有选择法律解决“自己的”纠纷的自由。

但是如果触犯了带强制性的公法,比如犯罪,大众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了。国 家将会以公权加以干涉,因为它危害的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他个人 的私事,不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

但不管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法律的形象对大众来说,在很大程度上 与商家销售的产品具有相似性。只是销售法律的人不叫商人,也不叫“老板”,而叫 “法律人”!二者的相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非强制性的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一个途径,它要接受自己 的服务对象的选择。法律之所以可以被当作一种产品,是因为解决社会纠纷、维 持正常社会秩序的方式不仅仅法律一种,人们可以通过协商私了、道德约束、武 力解决等等途径来实现各自利益平衡。虽然在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法律应是唯一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但那仅仅是理想,我们必须正视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在中 国,如同产品一样,法律只是多个选择项中的一个子项,而且不是必选项。强制性的 法律虽然轮不到当事人的选择,但是强制给他的法律未必能够使之佩服法律的权 威,其屈服也许只是暂时的、表面的、肤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