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越南法和谐化|国际法是法吗

国际法与越南法和谐化

国际法与越南法和谐化 一、越南法律和国际法之间和谐化的需求 在各国和国际共同体的发展中,国际法越来越显示出其不可缺少的作用、 地位。如果缺少国际法,那么国际恐怖、环境污染、全球化进程中的分化等等各 种国际问题不可能得到有效地解决。现行的国际法不仅调整各国在许多方面的合 作关系,而且对于各国的路线、政策和法律产生各种不同程度的作用、影响。因 此,每一个国家的职能部门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处理方法以便有效地保证履行、 遵守各国自愿做出的各种国际承诺。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通过整理、修改、废 除或者新颁布各国自身的各种法律规范文本,各国已经“促成”了国家法律和国际 法的和谐。站在国家和国际的角度,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和谐化不仅是需要,而且还 是包括越南在内的无论任何一个国家的义务。

这样肯定的基础在于,国际法是在参与国际事务时调整国家合作活动的工 具,它是自愿达成旨在融合各成员国利益的产物。因此,遵守国际法是每一个主体 的义务旨在保护自身利益乃至保护其它各国的利益。如果不与国家法律和谐,那 么将很难具有可行性。显然,如果不遵守国际法或者颁布与各种国际承诺相悖的 国家法律文本则国家必须承担国际法理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制定和组织施 行国际法,国家法律将更加完善。正因为如此,国家法律与国际法之间的和谐化结 果不仅是像越南这样个别国家的利益,而且还是所有共同体的利益。为了生存和 发展,无论越南的任何法律领域的稳步发展(如《土地法》、《环境法》、《银行 法》等等)几乎无一例外地受到越南法律和国际法之间和谐因素的支配,可以肯定, 我们已经和仍然必将继续融入国际法。

与此同时,必须增加缔结和履行各种双方和多方国际条约。融入国际社会 对于越南法制体系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和发展与国际法各种 原则、与越南的各种国际承诺相适应的越南法制体系, 同时,必须与越南的具体环 境(条件)相适应,主要的一点就是在法制建设活动中,重点确保满足稳步发展的需 求。对于越南而言,融入国际社会与其它许多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越南 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除了中央委员会关于融入国际经济的第七号决议 (07-NQ/TW)而外,政治局于2005年5月24日颁布了《关于至2010年越南法制体系建 设和战略规划》的第48号中央决议(48-NQ/TW)和于2005年 6月2日颁布了《关于 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 49号中央决议(49-NQ/TW),确定了至2020年的发展 方向。这些都是越南融入国际社会时期中与法律和司法相关的重要文件。按照中央第48号决议的评价,越南法制体系的现状是“未同步、缺乏统一、 可行性低、进入生活迟缓。法律和法规的立法进度滞后,各种文本质量不高。越 南作为成员国在研究和组织施行各种国际条约工作中未引起足够重视。法制宣传、 普及、教育工作的效果还受到许多限制。保证法律施行的体制还存在欠缺和不足。

造成上述这些不足的原因是由于没有制定一项全面、总体、具有战略视野的法制 建设规划;司法干部 105的培养、提高水平的工作和法制理论的研究工作跟不上 实际的需求,组织施行法律工作不严格;大部分干部、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律 意识淡薄。” 面对法制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且在短期内难以克服这样一种现 状,可以肯定对于越南而言,越南法律与国际法的和谐实实在在地面临着巨大的挑 战。

二、越南在保证国家法律和国际法间和谐问题上的现状 从实践角度出发,可以看出近期越南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数量和越南法律 与国际法各种法律规范文本之间的和谐程度具体体现为各种国际条约正朝着通 畅的趋势发展。然而,需要认清的是在起草各种预案、草案的过程中,各个职能部 门如果不适当关注保障国家法律和国际法之间和谐的义务则势必将“隐藏”发生 上述不和谐的危机。

另一方面,面对“不和谐”的情形,我们的解决方法还显得迟缓和非常笼统①。

这种情形在许多提出缔结国际条约的场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各个职能部门很少 关注此时履行国际条约的各种承诺必须是首要关注的因素之一。必须正确认识到 缔结国际条约是建立在各国主权基础之上的权利,但是,履行国际条约是各国必须 遵守的义务。如果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没有考虑到或者没有准确评价施行的条件、 可行性则与国家法律的和谐也难以实现。更有甚者,此前,越南已经签署了很多司 法援助法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各种司法援助协定,这些协定的施行的效果受到了很 多的限制。

尽管在 2005年颁布的《关于缔结、加入和履行国际条约》的法律中已有 明确的规定,在提出谈判、缔结条约意见书、报告中必须要有关于国际条约的规 定与越南法律的规定相互间适应程度的评价、关于需要缔结的条约的内容与越南 作为成员国在同一领域条约相适应的评价内容。为了获得对这些内容准确无误的 评价,必须严格进行各种检查、对照活动。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诸如没有严格按照 关于即将缔结的条约与相关的条约或者与现行的法律内容之间相适应的需求程 度的评价,由于执行核查、评价任务的人员的水平的等等原因,所以这项工作还受 到许多限制。只有在越南就缔结越―美贸易协定举行谈判时和就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举行谈判时,核查、对照国家法律的工作才得到特别的关注和得以“大张旗 鼓”地开展。在这种核查活动中,法制体系的现状必将得到更加全面、客观地体现, 为融入国际社会服务的越南法制体系的方向、立法规划、完善也更具有可行性。

三、保证越南法律和国际法和谐的部分措施 为了保证越南法律和国际法之间的和谐,鉴于越南目前的实际情况,必须采 取一些具体的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到许多职能部门如外交部、司法部等等,然而, 由于这些措施之间密切的关系,所以,为了获得最佳的效果,需要同步、及时、具体 地开展这项工作: ―在起草各种法律预案、草案等等的过程中,特别是与“敏感”领 域如民事权利、政治等等相关的法律草案,越南作为成员国对于相关的各种国际 条约必须严格地开展核查、对照工作。这点对于越南而言是非常关键的事情,特 别是我们正处于主动和积极广泛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的环境之中。

在完善国家法制体系的同时,越南积极地通过谈判缔结和履行多个国际条 约。如果这些活动不能得到彻底的实施势必会造成非常复杂的后果。针对各种不 同的程度,这些问题在一些文本中已经做出了规定例如2008年颁布的《法律规范 文本颁布法》 (2009年1月1日施行)第3条、第5条, 2005年颁布的《缔结、加入和 履行国际条约法》第6条第2款都做出了规定“颁布法律规范文本必须确保不会妨 碍履行国际条约而且作为成员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同一个问题已经做出了 规定。②” 为了能够有效地开展这种对照工作,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的同步配合,具 体是: ―外交部必须严格按照2005年颁布的法律的规定及时发行国际条约年鉴。

至今已经发行的条约年鉴数量还非常有限。那时候,只有很少的国际条约在公报 上登载国际条约的全部内容。如果各种条约年鉴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发行必将 给与即将颁布的各种法律草案之间相应的核查、对照工作带来很大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