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现状及措施
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现状及措施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就业机制的改革,产业结构的 调整,用工权力的下放,而相应的法律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给妇女平等的就 业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我国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现状 我国虽然已经从立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制 度和组织上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依然层出不 穷。妇女就业难目前已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女下岗 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 往往比男子要少,较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 遇到性别歧视问题。据2002年江苏省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女大学生在求 职过程中曾因性别原因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中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绝 的经历。“性别歧视”成为女大学生求职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碍,[1]而且还有愈 演愈烈的趋势。2007年3月,《济南时报》与山东人才网联合推出“女大学生求职 调查”,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中,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认 为“不太严重”和“不存在”的分别占44.4%和2.8%。[2]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 《劳动法》中关于不得辞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妇女, 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目前,妇女与男性之间在就业状 况上有着显著差异,妇女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 40至49岁年龄段的妇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业,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最为紧迫。而 对于处在最佳劳动年龄的30至39岁年龄段的妇女群体,失业或待业的比例高达25. 5%。妇女失业出现年轻化的趋势,从学校毕业不久的2l至29岁年龄段出现了14. 4%的失业妇女。[3]232。总之,目前我国妇女谋求职业时受歧视的现象相当突 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企业竞相压低人工成本,职称论文劳动力 市场供需矛盾加剧,如果没有足以遏制就业歧视的对策,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就会 日益严重,这将直接危及妇女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实现妇女生存权、参政议政权 和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如果妇 女的就业权不能实现,将直接危及其生存权,生存权没有保障,其他人权将失去 根基。[3]234二、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妇女就业成本比男性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是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就业市场的主要矛盾。中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 资源丰富,全国现有下岗失业人员约l300万人,2005年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军 人、高校毕业生等需要就业人员约l100万人,两者相加,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人 数多达2400万人,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8%左右,在现有经济结构状况下,能 够安排的只有1000多万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是1400万人左右。同时,农村劳 动力转移就业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这几类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解 决就业问题的难度相当大。就业机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劳动力过剩的状态使得 劳动力“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劳动者由此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男性劳动者来说, 妇女劳动者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为特殊的生理原因,《劳动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随意辞退女职工,同时应给予产假,并 依法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样,对雇主而言,将从两个方面影响其成本:首先, 女工休假期间既不创造价值,却要依法享有一定的工资.这相应增加了其成本;
其次,在此期间,原有的职位必须有其他人来填补,这既要付工资,又有可能要 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而雇佣男性就不会存在这一问题。所以,为避免成本增加 影响利润,企业就会尽量减少妇女的雇佣。[4]150-151 (二)保护性劳动立法中存在着性别偏见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工作总结国家制定了很多专门保护妇女劳动者 的法律,比如,《劳动法》第5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 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妇女禁忌从事的一些劳动;
还有《劳动法》和一些法规 中关于“四期”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限制妇女在经期从事某些工作,有些法律则 是有关孕妇夜班和休息的规定。法律禁止妇女从事某些对身体有难度的工作。妇 女不得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支撑这些法律的原理认为,妇女不像男性那样在 生理上那样适合同样的工作机会。于是,通过法律设防以阻止妇女进入传统上非 妇女从事的职业。这些法律法规的确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过程中 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走向了市场,从政府统管 一切走向了企业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当企业在计算自己的成本的时候就会觉得雇 用女性职工有很多的条条框框,而且还要提供产假、哺乳时间和一些特别措施。
因此在录用时更偏好于男性,把妇女置于劳动市场的不利位置。在经济和政治转 型期,要求雇主给妇女提供特别照顾的责任转换成了雇主雇佣妇女的障碍,当对 劳动力需要降低时,它又成为雇主裁减女雇员的诱因。更进一步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实施这些法律的机制,推行这些法律只会增加妇女在寻求雇佣时的负 担。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中国高度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 妇女的经济状况,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对妇女过度保护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机会, 会形成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额外障碍。
(三)生育保障制度滞后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生育保险制度,在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 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传统的生育保险制 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建立在企业或单位保障的基础上,女职工各项保险待遇完全 由企业或单位来支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的生育价值与企业的经济效 益相背离,客观上造成了女职工集中的企业与女职工较少的企业负担不均,把本 应社会共同承担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单位来承担,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虽然 早在1994年底,劳动部就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生育保险 社会化改革,但是进展十分缓慢,社会统筹覆盖范围有限,与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和医疗保险相比较,同期生育保险参加的人数较少。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层次 也较低,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 用。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待遇 规定不一致。而且因其在执行中存在支付水平过低、结余过高等问题,未能从根 本上减轻企业负担,反而造成有些企业和女职工负担加重,影响了生育保险作用 的发挥,企业不愿招用女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当前,生育保险制度问题 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如何进一步加以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 社会性别是指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妇女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
英语论文性别是男女之间的生理区别,具有自然属性,而社会性别具有社会属性。
世界各国的人们对妇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性别意识。在中国,遗留的封建 意识和长期的计划经济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观念。如“三从 四得”、“男尊女卑”影响,使很多人认为妇女就应该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业为 主,女人以家庭为主”,这些观念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国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
它严重的阻碍着妇女与男性平等的步入社会就业领域。
三、关于促进妇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使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 待于完善,但毕竟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 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和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初步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 律体系。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妇女享有和男子一样的劳动就业权。如《妇女权益保 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 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 要把法律落到实处。因此,我们要严格实施现行的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 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 度。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广大妇女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提高她们的维权意 识,妇女遭受就业歧视的不良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二)转变立法思路,修改现行立法中不利于妇女就业的有关规定,并增强 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关于两性就业平等的立法依据仍主要局限于强调男女两性之间 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将妇女置于弱者的保护地位,轻视基于社会性别的平等权 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生产活动对人们体力 的需要减弱,对智力需求不断加大,从而使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在现实的经济 活动和劳动过程中逐步缩小。因此,要建立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转 变立法思路,将对妇女的偏见置于一边,从提供和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着手,消 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放弃对女性进入某些行业的强制性禁止规定, 赋予女性自主选择权。在宪法和以后的民法典中重申男女平等、平等就业权的基 本人权地位;
其次还可以在立法中补充男性的家庭责任。抚养小孩、关心老人、 照顾家庭是全社会男女共同的责任。与家庭和孩子有关的福利不应只针对女性规 定,而应同时针对两性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赋予了女性很多福利政策,如产假和 哺乳假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哺乳室、幼儿园及托 儿所等设施。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理所当然地 加到了女性的身上,通过法律形式把用人单位建立托儿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强加于 女性。结果,用人单位认为这些设施的建造成本是女性所带来的,自然就不愿意 雇佣女性,女性成了这种保护性立法的牺牲者。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 妇女的生育行为不仅仅属于个人行为,更是对国家和民族有利的社会行为。留学生论文妇女生育行为的这种社会性,以及女职工因生育行为可能给自身劳动 生涯带来的各种劳动风险,客观上要求所有企业均衡地承担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收的女职工福利保障费,要由所有企业共同负担,这样聘用 女工的企业就不会因为负担女职工的福利费用而比其他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也 可以按累进办法给聘用女职工的企业适当的税收减免。企业聘用女职工越多,享 受的税收减免也越多,并把这一条款纳入税法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 单位对妇女的排斥心理。而在社会化统筹生育保险的条件下,企业能够相对准确 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有助于实现男女就业机会的平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妇女生育正在被确认为社会总劳 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它纳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之中, 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对生育保险 制度进行确认,该法新增的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 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 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是生育保障体系改革的核心, 国家应尽快制定《生育保险条例》或出台《社会保险法》,以生育保险改革带动 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体系。
我国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在实现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问题,随着劳动力竞 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自主权和所有制的多元化,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在相当 长的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除严格实施现有法律,加强立法,从法律的角度来保 障与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转变传统性别观念。
使各种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系统化、制度化,然后形成一种社会合力,以实际行 动来进一步落实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为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 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