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否承担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

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否承担责任

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没有甲公司的授权,擅自为A公司的30万元债务提 供了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的债权人乙没有过错。后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债权 人乙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一分公司的财产只有15万元。为此,债权人 乙将一分公司和甲公司告上了法庭。

[分歧] 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其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甲公司及一分公 司都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分公司虽然未经企业法人授权,其签订的保证合 同无效,但因债权人无过错,一分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部分, 应由其开办法人甲公司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 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 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 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一分公司没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擅 自为他人提供保证,其与A公司的债权人乙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而A公司的债 权人乙对此并无过错。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且一分公司约定提供的是连带责任 保证,因此A公司的债权人乙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 是缔约费用、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支出上述两 项费用而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是丧失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 的债权人乙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是A公 司的债权人乙可以变更请求,要求一分公司赔偿因其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对于因丧失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不以主合 同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A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未果为前提。此外,因一分公司没 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其只有15万元财产,所以不足 部分应由其开办法人甲公司承担。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刘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