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论文
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论文 [内容提要]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关键阶段,存量达十万亿的国有企业如 何才能保证高效运营?其中经营者的作用至关重要。为保证经营者的积极性,必 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在所有国企中,竞争性国企是中国竞争力的代表,本文仅针对此类国企讨 论。
[关键词]激励与约束制度委托代理公司治理结构 一、激励与约束概述 激励制度指组织为使组织成员的行为与组织目标相一致的制度,主要通过 设立组织行为规范和依据组织成员的行为而进行奖惩来运行。组织通过激励机制 使组织成员有动机为实现组织目标工作。同时,组织为防止组织成员的行为与组 织目标相背离,建立了约束制度。
任何激励与约束制度都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二、 代理人参加工作的收益不小于不参加工作的收益,即参与约束;
三、代理人为委 托人利益尽最大努力工作时得到最大收益,即激励相容约束。显然,任何形式的 平均分配主义(大锅饭和固定报酬制)及累进税率制都是低效的。
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钱颖一指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是否 用价格配置资源,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制度不同”,“激励与约束都是市场经济 中很本质的东西,在有效配置资源的背后起了根本性的作用。产权也好,公司治 理结构也好,最终是为了提供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同时对决策人提供约 束制度。” 二、产权与委托代理 产权指实际经营中形成的关于财产的权责利关系。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对 激 励约束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最终归属问题,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并无优劣之分。产权反映的是支配运用财产的规则,由使用权、 支配权、收益权组成,有效的产权制度是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按经济规律自 由流动、组合的重要因素。在激励约束制度中,讨论的显然是产权制度,而不是 所有权制度。
按照科斯定理: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初始产权界定和经济组织形式就会 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在现实企业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企业内 部交易费用存在,只有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才能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 配置,保证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权益。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楚,竞争越激烈负效 用可能越大,如我们的很多国有企业进行“价格战”,产品价格低于成本,原因就 在产权界定不清楚。产权的意义在于使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权是最基础的治理结构,是最一般也是最重要的激励机制。改革的过程不能绕 过产权制度改革这一环节,这里不是互补关系。
当前国企的产权情况是:人人都是国企的所有者,但又都没有排他性权利, 事实上人人都不是国企的所有者,从而导致了经营者权责严重分离,从资源的帕 累托效率来看,明晰产权的指导资源配置的功能丧失,这也是国企低效率和“搭 便车”行为大量产生的根源。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与代理人就风险 分担、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分配达成的契约关系。所有者作为委托人,经营 者作为代理人,双方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为防止经营者道德风险,所有者在经 营者同意承担部分风险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 权。
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博弈的过程,双方本着平等互 利的原则,才能达到纳什均衡――任何一方无法单独改变自己的决策而增加效用。
完整意义上的企业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以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合,是一种平等 的契约关系,这很容易达到或接近纳什均衡,最后可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国 企则不同,由于事实上不承认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国企并不是根据平等契约组建 的,同时政府以委托人和市场经济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出现在企业中,导致委托代 理关系的扭曲。国企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人行使剩余索 取权、剩余控制权,同时作为国企经营者的委托人,行使监督权――这导致了“双 重代理失效”。由于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政府首长意志常常与人民不一致 (政府首长多追求政绩而不是人民福利),导致第一重代理失效;
同时,由于政 府对国企的监督不力及制度的缺陷,国企经营者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却享有剩余控制权――这导致了国企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者行为的 较大外部性――导致了第二重失效。
三、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监督的市场机制的统一,是所有者、 董事会、经营者的组织体系。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的 制衡,约束经营者的逆向选择行为;
通过一套“年薪奖金养老金股票期权”的激励 机制使经营者行为外部性较大内在化,从而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
当前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内部监控机制缺 乏导致“内部人控制”,由于国有一股独大导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监 事会只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不享有决策权,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三方均衡 被打破,无法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2、外部监督不健全,来自西方的中国 公司治理结构没有西方完善的市场机制――证券市场不健全,股权全流通问题没 有解决,同股不同权,股东“用脚投票”对经营者压力不大;
借贷市场上,银行与 国企的关系一直没有实现市场化;
债券市场不发达,限制了国企融资的渠道;
信 誉市场尚未建立,中介机构独立性和信誉性差;
3、经营者薪酬制度缺乏激励性, 应大力引进股票期权制度。股票期权制度将经营者的人力资本转化为公司股本, 使经营者利益与股东一致,同时由于行使期权有时限性,又可以使经营者行为具 有长期性,避免短期功利主义行为,也有利于留住有能力的经营者。
四、国营经营者激励约束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营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国有企业的 经营者不应当由政府部门指派或直接从政府部门中产生,而应当在经理人市场上 由企业和经理人双向选择产生,这样才能使稀缺的经理人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 同时研究一套严格的经理人资格、资质评鉴制度,将一些水平低、信誉差的经理 赶出经理人市场。
2、激励方式创新,引入股票、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一直以来国有企业 与行政级别挂钩,对经理人的激励不是物质上的高待遇,而是“提拔升官”,在政 企分开的大趋势下,改变这种激励方式,同时降低奖金、分红等在经理人收入中 的比例,而主要通过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使经理人的经营行为摆脱短 期性,使其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中国真正的企业家。3、控制经理人职务消费,由于国家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力,经营者事实上 掌握着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了经营者庞大的职务消费,这事实上形成了 经营者的“隐性收入”。在实现企业经营者报酬结构多元化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强 监事会对经营者监督约束、建立工会职代会对经营者行为制约,并进一步严肃财 务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以抑制不公平、不合理的经营者职务消费。
4、改变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内部监控。⑴在 当前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情况下,通过协议转让引进民营资 本或外资,实现国有股减持,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对 经营者制衡力量的多样化;
⑵在上市公司中引进更大比例的独立董事,并建立一 套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权责统一制度,约束经营者不合理行为;
⑶改变 以前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弱势地位”,真正赋予其监督职权,并建立对监事会 履行职责的问责制度。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的结合,但董 事会的结构设计不如美国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又远弱于德国。鉴于经理与董事的 重合问题(尤其是总经理兼董事长)和股东大会的作用难以令人信服,应考虑将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部分决策权移交给监事会,建立经营者同时对董事会和监事 会负责的制度,对经理人员的招、解聘应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联席会议决定,并 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质询权和解聘权。从而在当前外部监督较弱的情况下,通过 加强内部监督解决经营者约束问题。
5、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二级市场上的收购、兼并 会给经营者带来压力,为避免因公司被收购而被解雇以及由此带来的自身的人力 资源的下降,经营者会努力提高业绩,使公司市值高于净资产值,减少被收购的 可能性。会计信息关系到经营者的业绩是否得到真实反映,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 会计审核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经营者业绩的实际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