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管理状况及发展趋向:什么是电子废弃物

电子废弃物管理状况及发展趋向

电子废弃物管理状况及发展趋向 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主要指各种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随着科学技 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飞速发展,电子电器的种类越来越多,电子电器的更新换 代也越来越快,从而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电子废弃物。截止到2008年,我国的报废 的电视机约460万台;电冰箱约210万台;洗衣机约250万台;空调器约140万台;计算 机约200万台;合计约1260万台。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 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1]。电子废弃物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铅、汞、 卤素助燃剂等,处置不当将对环境和人体造成难以修复的危害,全球日益严重的 电子废弃物污染已直接或间接危害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电子废弃物中的主要污 染成分,见表1。

1国外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管理 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较早、政策、技术比较成熟。目前应用比较 广泛的是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x-tendedProducerResposibility,简称EPR),早在1988 年,瑞典隆德大学(Lund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Lindhquist)在给 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随后欧盟、美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进一步深化了EPR制度,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电子废弃物法律 法规和管理体系。

1.1欧盟及其成员国-德国 早在1990年,欧盟各国对电子废弃物就给予了高度关注,德国、荷兰、瑞 典、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具有重要实 践意义的当属2003年,欧盟发布《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 (DirectiveonWasteElectron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 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ElectronicEquipment,RoHS),其中, WEEE指令明确确定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PR),RoHS指令明确规定欧盟范围内 严禁生产和进口任何含有下列六类有害化学物质的电子电器产品:铬、铅、镉、 水银、PBB、PBDE。这就要求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选择采购时就需避免此类物 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要求这两项法令的内容必须融入各成员国的 立法中,各成员国在WEEE和RoHS的指导原则下,纷纷制定了自己的电子废弃 物管理政策和组织架构。其中以德国最为成熟,德国电子废弃物EPR体系属于竞 争模式。德国是欧洲电子废弃物产生量最大的国家,其产生量占欧洲总量的1/3[3],同时也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比较先进的国家。1998年,德国就通过了 《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并且各洲根据自己的实际情 况已制定了各种有关电器回收的法规,德国在强调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同时,更注 重了消费者责任,制定了消费者经济奖惩制度,德国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冰箱时, 必须支付40~50马克的污染费,政府有义务免费为公众建立电子废弃物的收集物 流系统,消费者利用这个系统将废弃电子产品送到市政收集中心,同时可获得5 美元津贴,但若将电子垃圾丢进生活垃圾中,则将面临罚款[4]。

1.2美国 美国的法律没有强调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他们反对将EPR强加在生产商 身上,认为那样不符合“社会成本最优”的经济学原则,而是希望从废旧电子电器 产品处理与利用的整个流程宏观考虑,研究出各自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1996 年,美国可持续发展总统议会(PCSD)将EPR改为“延伸产品责任”:“延伸产品责任 是一项新兴的实践,在延伸产品责任体系中,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以及产品 处置者将共同承担产品及其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责任。延伸产品责任的一个目标就 是识别生产链条上那些最有能力改善产品环境影响的参与者。该责任主体视情况 而定,或者是原材料的生产者,或者是最终用户或者其他。”[5] 1.3日本 由于日本是一个少资源的岛国,所以日本很早就提出了“环境立国”之路, 并率先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目标。日本于2001年4月1日,正 式实施《家电循环利用法》,这部法律以电冰箱、电视机、空调和洗衣机四种电 器为立法对象,规定了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的责任。另外,日本出台了大量 的促进循环发展和资源再利用的法律法规,如《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家用电器回收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在上述立法的基础上,日本 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效果明显,2003年日本回收家电900余万台。资源回收利 用率如空调为78%、电视为73%、电冰箱为59%、洗衣机为56%。在设计产品时 考虑环保和回收方便,与1983年相比,电视机上的塑料种类由13种减到2种,零 件数由39件减到15件,从而加快了回收的分解速度[6]。

2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 2.1现有法律体系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较晚,1995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第一次将固体废物纳 入法制管理范畴,这部法律涉及的固体废物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危 险废物,同时也包括电子废弃物,这部法律体现了固体废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的原则,为以后的电子废弃物管理奠定了基础。2006年2月28日颁发了《电 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我国针对欧盟RoHS指令的重要贸 易对称性举措,被称为中国的RoHS指令,主要对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阶段的有毒 有害物质进行减量化控制。2007年5月1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 17日公布)开始施行。该办法对包括电子废弃物在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活动 进行规范。2008年2月1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9月7日颁布) 开始实施。该办法对电子废弃物的产生、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规 范,以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2009年1月1日实施 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充实了电子废弃 物立法体系。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 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定了我 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等制度。

2.2发展方向 我国的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晚,进度慢,虽然在立法层面上已经提出了延 伸生产者责任制、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末端治理等一系列理论,但是在实 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实践时间短、缺乏经验,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为进一步提高 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效果,必须从以下4个方面继续深入,逐步完善管理体系: 1)增强消费者自觉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到目前为止,我国电子废弃物的 管理是以政府强制性管理为主。这虽然符合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和电子废弃物管理 的实际,但是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涉及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 处理等多个方面,其复杂性决定了单靠政府的强制管理是很难实现管理目标的, 还需要政府、生产者、消费者、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各方的共 同合作,进行合作治理[7]。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两个方面提高公众参与度,一 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充分认识到随意丢弃、填埋、拆解 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提高公众自我素质,自愿回收废旧电子电器。另一方面可以 借鉴德国模式,由消费者支付分担一部分回收处理费用,并制定激励奖惩制度, 特别是应该提高处罚力度,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公众认识到自觉回收电子废弃物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必须执行的。

2)建立健全回收网络前面提到过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消费者自觉回收意 识。不过再好的意识必须以健全的回收网络做保障,没有完善健全的回收网络, 即使消费者有意回收废旧电子废弃物,但苦于无处回收、也将随意丢弃。目前我 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络比较残缺,笔者建议可以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赋予 环卫部门或居委、村委等网络布局较全、覆盖面较广的部门执行。可以建立预约 取货等方法为消费者回收电子废弃物提供便利。这样的疏导方法既方便了消费者, 又提高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率,保护了环境。

3)建立电子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电子废弃物流转程序目前我国在危 险固体废物转移处置过程中实行的五联单制度(跨省七联单),有效监控了危险固 体废物流转处置的全过程,运用比较成功,可以借鉴用来监控电子废弃物的流转 过程,通过联单制度,全程掌控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处置等全过程,便于 管理部门监管。

4)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电子废弃物处理产业化德国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产业 化和竞争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典范,该模式既减轻了政府压力又刺激了企业的积极 性,有利于提高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的运作效率。我国应在行政许可政策的指导 下,由生产商、社会、民间团体等主体建立废弃物回收、运输、处理企业,生产 商以合同形式委托回收处理公司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代其履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责 任。处理商在产能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电子垃圾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 因此形成相互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处理费用降低[8]。本政策的关键之处在于 政府行政许可对处理企业数量和选址的控制,保障良性竞争。

3结束语 电子废弃物既是潜在的危险的污染者,又是宝贵的资源,在现今社会快速 发展,资源紧缺的时代,应结合我国国情,本着清洁生产、回收利用、无害化处 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废弃物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