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贵族4

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

谈论秦汉贵族刑法特权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社会和建立在等级制 基础上的特权制社会。远在秦汉时期,这个法律特点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 地位是不同的,特别在刑法上的适用是不平等的,因社会等级的这种不同所造成 的差异,使一些人在刑法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形成了刑法特权原则。分 析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起源,了解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的内容,对于现阶 段我国建立法治社会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理论渊源 早在秦汉时期之前,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就出现了一些思想萌芽。据《礼 法曲礼》记载,周礼中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维护 贵族官僚的法外特权。对此,唐代儒者孔颖达曾明确解释说“:刑不上大夫者, 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 刑,则是君不知贤也。”也就是说“,大夫”都是一些正人君子,是不会作出违法 乱纪的勾当的,所以也没有必要在刑法上对大夫犯罪作预先规定;
反过来说,即 使大夫犯罪,也可以享受各种减免刑罚的特权优待。这种观点认为,假设官僚贵 族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国家对其进行任意形式的凌辱、折磨和治罪的话,那 么就会动摇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观念,因此贵族官僚的人格与尊严是不能够容许 任何形式的侵犯的。但是,对于“刑不上大夫”的这种刑法特权,到春秋战国时期,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说曾提出过“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口号, 对旧贵族在刑法上拥有的特权表示了明确反对,不承认贵族有法律外的特权,说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法不避大夫, 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另外,法家还表述说:“所谓壹刑者,刑无 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这些论断表明先秦法家针对西周以来的礼法原则,提出了无论什么人犯罪都要绳 之以法的思想,显示出一定的法治主义原则[1]28。

先秦时期,为了保持国君的尊严和维护法令的实施,以商鞅为代表的变法 改革者在某种程度上遵循了这种“刑无等级”的主张,比如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 新法刚刚施行还未到一年,以太子的两个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为首的保守派就跳 出来进行恶意捣乱,唆使太子故意触犯规定的法令,达到破坏变法的目的,对此 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就将 他们分别处以黥刑和劓刑。秦始皇面对钡奈渥芭驯湓下达命令说“:有生得者,赐钱一百万;
杀之,半百万。尽得等。”即便案犯逃离他国,秦朝也会竭尽全力重 金所求进行果断惩罚,如秦将樊於期叛逃燕国,“秦王购之金千斤顶,邑万家”, 最后是荆轲将樊於期的人头送回了秦朝。但是,先秦法家的这种做法并非是要从 本质上废除贵族官僚的刑法特权,一方面其标榜废除了旧贵族免遭法律制裁的特 权行为,另一方面其又重新确立了维护新贵族核心利益的特权行为。还是以商鞅 为例,在太子犯事时,他认为“太子,君嗣也,不可刑”,并且在第一次变法时发 布的法令中就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有无所芬华”(《史记商鞅列传》),并且在刑法上也 肯定了新的等级特权。秦朝在统一全国之后,秦始皇也基本上实行了这一原则, 尽管贵族、官僚在法律方面拥有的特权较小,但按照犯罪者的身份,在刑罚的适 用上是有所区别的,仍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如从云梦出土的秦简当中人 们可以看出,对于那些拥有爵位的人或者是官吏犯罪的行为,朝廷是允许采用金 钱来赎罪的,但是某些比如赎死、赎官等赎刑仅仅只是适用于少量的贵族官僚而 已。汉朝时期,随着礼教与法律逐步得到一定的融合“,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 人”的原则被朝廷在治国的刑法当中正式确立下来,其主旨内容也得到了不断的 充实和完善,演变成为中国古代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特征。汉文帝时,著 名儒者贾谊曾借周勃在狱中受虐一事上书汉文帝,主张恢复古时“刑不上大夫” 的做法。受到周勃事件和贾谊言辞的感悟,汉文帝于是下令对于皇室宗亲和高官 贵族赋予一定的特权,从此,即便大臣有罪,也是一般责令其自杀自戕,而不再 遭受到任何形式的直接刑罚。当然,自秦朝时就有对官吏的“赎免”优待,汉代也 有“上请”制度“,上请”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从“二千石”,扩大到“六百石”,从皇 室宗亲,扩大到公侯嗣子,皆须先请而后执行[2]42。东汉后期,开始出现“八议” 的说法,这是儒家经学大师们引“经义”对当时司法制度的特权原则所作的总结, 但还没有完全成为法律,只是为封建刑法的特权原则“、八议”制度奠定了相应的 理论基础。

二、贵族官僚刑法特权的几项内容 纵观秦汉时期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其主要包括刑罚适用上的优待、死刑执 行上的优待和司法审判上的优待等几项主要内容。刑罚适用上的优待。此类刑法 特权自古有之,据《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明文规定某 些刑罚是不能够运用于贵族官僚的;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贵族官僚犯罪的,则可 以采用“赎”或者“放逐”等较为人性的方式来代替他们应当遭受的刑罚,比如春秋 时,郑国大夫公孙楚犯伤人罪,执政子产对他说“:余不女忍杀,宥女以远,勉 速行乎,无重而罪”,将他放逐到吴国。秦朝时期,尽管对于罪犯进行惩戒的刑罚执行形式各式各异,有斩首、戮尸、烹死、枭雄、车裂、诛族等,但是对于上 层和贵族的官僚犯罪,则普遍采用劳役、迁移、撤销职务等较轻刑罚。汉代初期, 一些儒家学者对官员贵族遭受严酷的惩罚状况非常不满,他们主张不能简单地以 法律对待贵族官僚,当时上层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无道理,比如汉武帝时,狱吏 凌辱大臣仍不足为奇,萧何贵为相国,仅因建议刘邦开放上林苑,就被刘邦投进 了大牢;
周勃出将入相,为汉室江山立下了汗马功劳,也仅因莫须有的罪名,被 逮捕入狱,在狱中备受狱卒的凌辱,周勃无奈之下,只得用千金向狱卒行贿,结 果还是在狱卒的指点下,才得以出狱,出狱后,他感慨地说“:吾尝将百万军, 安知狱吏之贵也!”在此种背景下,后期的汉文帝采纳贾谊的建议,对汉朝的皇 室宗亲和高官贵族赋予一定的刑罚特权,在刑罚适用上予以适当优待。死刑执行 上的优待。秦汉时期,一般罪犯的死刑都是公开执行的,或斩首、或戮尸、或烹 死、或车裂等,行刑手段相当残忍,但对于大夫之类的贵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 中自杀而死,以示优待。这种优待方式其实早在春秋时期就已有之,比如晋国大 夫里克、郑国大夫公孙黑等虽犯有重罪,但都是被迫自杀而死的。秦汉时期贵族 官僚获得这种死刑优待的事情更为常见。西汉时期,公元前170年,汉文帝的亲 舅舅薄昭触犯刑法犯了死罪,但汉文帝并没有采取下狱处刑的方式,而是派人穿 着丧服到舅舅家里痛哭流涕,最后,薄昭无奈只得自杀了事,受到了应该得到的 惩罚。

司法审判上的优待。对贵族官僚犯罪的惩戒,早期封建社会一方面是“命 夫命归不躬坐狱讼”或“将归死于司寇”,胁迫他们自行了断;
另一方面,据说有“八 辟”之法,谓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对这八 种人犯罪,法律上规定了特殊的审理程序。虽然先秦时期是否真正实行过“八辟” 之法,目前虽尚无明确史料佐证,但“八辟”成为后世刑法中“八议”制度的渊源应 是毋庸置疑的判断[3]42。西汉时期,法律中开始形成一些保护官僚特权的制度, 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官员犯罪“上请”的制度。所谓“上请”的含义,就是指在贵族官 僚实施犯罪后,对于司法官吏来讲,其是无权予以立刻审判的,而应当奏请皇帝 按照犯罪者的具体情况由他指示如何进行必要的处理。汉高祖七年(前199)曾 诏曰“:郎中有耐罪以上,请之。”此后,汉宣帝时下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 罪先请。”汉平帝时下诏:“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上,先请之。” 东汉光武帝也下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从这 些记载来看,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上请”选用范围不断扩大,刑法上的官吏 特权逐步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