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生态法律机制研究论文 我国矿产资源形势分布形式论文

矿产资源生态法律机制研究论文

矿产资源生态法律机制研究论文 一、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概念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具体运用,有狭义和 广义之分。本文所讲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环境自身的补偿,根据生态修复治理成 本确定的补偿标准相对明确,可操作性强,也是修复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
广义 的生态补偿是对环境的理论价值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涉及的范围太广泛,责任主 体所跨区域较广,总的来说可操作性较小,也并非一时能够解决的。所以我们探 究的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狭义层面。

二、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不足 以矿产资源的经济补偿代替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在我国的立法当中规定的 矿产资源的补偿,大都是经济性的补偿。例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9条分别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 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的。由此可见,补 偿只是限于使用费,而使用费的用途是用来弥补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消耗,并 未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环给予补偿,甚至只是象征性的补偿。生 态补偿责任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对于开采 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应按照刑法有关罪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都是对 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通常也就是采矿者。这种补偿的范围通常较窄,补偿主体 的能力也有限。由于补偿主体的单一性,对矿产资源城市的开采和生产往往会产 生消极影响。并且法律通常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较小, 对开发者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因为开发者获利远高于罚款金额。

三、构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立法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从立法上明确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主体不仅仅 限于矿产资源的开发者,还应该包括政府和社会。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对矿产资源 开发造成破坏给予治理和恢复的环境建设者和利益受损者。一方面,如果仅仅让 采矿者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其投入的补偿成本会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打击 采矿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矿山区的城市的生态环境成本太大,影响后续的发 展,这不是采矿者所能补偿的。而受益者作为一个群体和矿产资源的最终受益方 是有必要向矿业城市给予补偿的。“开采的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生态产品认证 计划。欧盟生态标签制度,生态产品认证或生态标记计划,即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由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提供补偿的计划。它实 际上是对生态环境服务的间接支付方式。欧盟生态标签制度就是这类生态补偿。

从这一认证计划中,我们可以借鉴它的核心内核。例如,我们可以实行“开采的 生态完好性”认证制度,设立专门的监查检测部门,在开发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过程中,监查开采者开采矿产是否保护了生态环境,是否在开采后为生态的修复 做出了积极的补偿。检测矿产资源开发者是否在加工的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和有 效利用。然后根据监查检测的结果,开据证明,若没有证明则要求其矿产资源产 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那么消费者从经济性角度出发,则会考虑拥有此项证 明单据的企业或开发商。这样就能通过市场手段要求开发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的过程中担起自己的生态保护责任和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采矿活动前,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且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

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自然资源开 发的有关专项规化的规定。最后根据受偿主体需要,结合不同种类补偿方式的特 点,审慎确定补偿方式。

四、结语 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对国家的发展 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我国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开 采率低、资源浪费严重,以至于造成了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矿区环境的污染的不良 后果。所以,需要国家社会和我们个人的重视。我们要加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 循环利用能力,节约矿产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的基础。要建立起健全的矿 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从而有助于我国矿产业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王敏 杨丽晨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