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法律地位分析】 法律地位

民办高校法律地位分析

民办高校法律地位分析 1目前中国高等学校及民办高校的概况分析 1.1从数据看中国高等学校的分类及基本情况。2017年6月14日 我国教育部公布了“全国高等学校名单”,通过研读该名单得出,教育部有意识地 将国内高校分为两大类:第一,普通高等学校(独立院校也囊括在内);
第二, 成人高校。二者的概念区别明晰,前者强调的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以及法律 所规定的审批流程所创设的高校,其主要面向各地的高中来招生,各被教育对象 只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才可进入的以高等教育为目标的全日制独立高等专 科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属性的学校。后者着重强调的是,以教育部门所规定 的设置标准以及法律所要求的审批程序为基石而批准创建的,经过成人高考考试, 以高中学生或同学历的在职工作人员为招生对象,借助函授等模式来实施教育的 学校。这两大类高等学校中都包含有民办高校。所谓民办高校其实是指,政府以 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借助于非财政性经费,依照法律规定所创建的符合教育部规 定的高等学校。数量上,我国目前拥有2914所高等学校,其中,有2631 所为普通高校(囊括了265所独立学院),283所为成人高校;
就整个国家 来说,民办高校的数量达到747所,具体来说的话,有746所为民办普通高 校,仅1所为民办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在全国2914所高校中占比高达25. 6%。可见中国的民办高校在飞速发展的教育产业中是重要的组成之一,其对社 会和市场的影响力不容忽视。1.2从法人属性问题上看民办高校在当今中国的 现状。众所周知,法人其实即是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而学术界所提及的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则着重指的是,民办高校是享有法人资格的 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作为基础和前提,法人属性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民 办学校的生存以及发展。就我国来说,各民办高校通常都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条例》来申请登记的,最终成为“民办非企业”的法人。民办高校的“民 办非企业”法人使得民办高校处于一种尴尬的法律地位中。首先,“民办非企业” 法人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以前,我们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来加以操作的。但 是系统剖析《民法通则》可以看出,该法第三章把法人属性细分成机关法人、企 业法人等四大类别。此法是我们认定法人法律属性的重要依据,可以说其发挥着 上位法的作用,但客观地说,“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属性并不属于上述四大类别的 任何一大类;
另外,其法人属性的配套设施还存在着较大漏洞;
基于此,这样的 法人属性也导致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权利难以落实。

2法律地位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影响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2.1法律地位决定民办高校在法律关系中的位置。法律地位,也即我们 所说的法律层面的人格,具体阐释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各主体所独立享有的法律权 利以及必须要肩负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资格。换言之就是,法律主体在与其相关联 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具体位置。民办高校作为法律主体,其权利与义务其法律地 位决定,甚至民办高校中的教师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由他们所任职的民办高 校在法律上的地位所决定的。若是在法律地位层面没有得到合适的位置,那么, 民办高校就不能有法可依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这对于其实现健康发展产生了 较为恶劣的影响,更会导致教育事业和市场的混乱,也会成为阻碍依法治国进程 的一个障碍。2.2“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地位导致民办高校在税收和社会保障上 的不同。从法律视角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性质各异的社会组织所获得的政策 待遇是存在着差异的。这在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两方面 的问题凸显出了“民办非企业”法律地位对民办高校发展的不利。我国《企业所得 税法》明文规定,国内各企业以及依法获得收入的组织,囊括国有、私营等企业、 借助于合法经营所获得合法收入的社会团体或组织都有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通 过分析前款可看出,民办高校也是符合要求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地缴纳赋 税。就税率而言,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各企业或组织需要依照25%的税率来 缴纳。至于非营利组织,由于此类组织当中的捐赠人、雇员并未在活动中获得利 润,因此通常来说此类组织是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我国的税法早已指出,我 国是依据组织的实际盈利能力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获得 利润,因而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纳税。我们知道,部分高校是借助于公益力量来运 行的,其开展教育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大多是借助于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来 维持运行,换言之就是此类学校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即便是在经营当中学 校获得了某些收入,其也是没有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 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关于经营性收入,我们可以依据用途的不 同来加以分类,如果此类收入完全是用来开展教学活动,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 免征所得税的。然而现实情况是,国家并未针对此类特殊组织制定相关的免征办 法,这类免税办法的缺位和“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地位或许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解读《公司法》等法律我们就能明白,对于企业此种以盈利为根本目标的组织来 说,各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是获得投资收益及股息分红,一言以蔽 之就是股东享有“剩余索取权”,企业赚取的利润有一部分是需要和股东共享的。

很显然,分红以及分配盈余是和非营利组织所强调的“不可分配盈余”相冲突的, 民办高校这一组织在很多时候不自觉地染上了营利组织的色彩。事实上,我们通 常是很难界定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如果将其视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话,依照相 关律法的要求,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但是实际上民办高校多少带有盈利企业的属性,因此又是需要进行缴纳的。而且实践上,就民办高校纳税来说,对于究 竟按照哪种标准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问题学术界还未取得一致看法,这使民办 高校在税收上得不到稳定的优惠。民办高校里教师职工的社会保障也因为法律地 位的不明晰而缺少安全感。长此以往,民办高校的管理以及经营成本就会增大, 这对于其生存是会产生负面影响。

3新法新政的颁布将给民办高校法律地位带来的改变 3.1新政将使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名称改变。2016年,我 国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提到,为了更加精准地定位各服务机 构的法律属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保持高度一致,特将“民办非企业 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民办非企业”此种称谓将会从 此退出公众视野,其法人属性也会随之变化。3.2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给予 了民办高校法律地位。上立法层面的支持2017年3月15日,我国人大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本文当中我们将其简称为《民法总则》), 该法设专章论述了法人方面的问题,其强调应该将法人分为营利、非营利、特别 法人三大种类。此种划分是较科学的,预示着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问题将得到较 好解决。自此以后,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来界定民办高校的经营活动,一切都将 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可以说,这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对于规范民办高校的发 展能起到正面效应。3.3新法新政下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虽然各个省市对民 办高校新法新政的落实进度不同,但整体上还是有一个相同的思路方向。在以后, 我国各民办高校可依照《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以及发展 意愿来选择登记,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前 者我们可以细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如此其就属于典型的 民办非企业组织;
一种是到事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如此其就属于典型的事业单 位。后者则较为简单,跟其他企业一样,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除此之外,分类 管理并不影响各类民办高校向社会主义方向办学,要依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和精神。

民办高校的发展和改革,其法律地位的变革是首位的,在这过程中,民办高校要 根据自己的法律地位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变化中求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