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制度缺陷分析论文】制度的缺陷

民事上诉制度缺陷分析论文

民事上诉制度缺陷分析论文 一、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 (一)两审终审制约了上诉的功能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在当今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可谓是独 树一帜。在审级制度的设置上,公正与效率似乎总是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审级 越多,当事人有更多的上诉机会,有助于减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反之,减少审级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却可能造成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的民诉法规定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是基础法院管辖,也 就是说中级法院是终审法院。但是相对与省高院和最高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 水平、业务能力偏低,地区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也存在着偏差,由此对司法统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次,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 体制下,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业务联络,因此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 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公正往往难以做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这种行政依附,对 两审终审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全面审查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基于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上级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上诉请求以外的第 一审判决内容。“不告不理”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民事程序中当事 人意思的主导性。这一原则不但适用于初审,也同样适用于上诉审。《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却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使用法律进行审 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为了服上述弊 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 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 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利益的除外。”然而,究竟如何“围绕”是否等同于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 上述规定并未做进一步的解释,导致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三)“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诉讼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之 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举足轻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决的最终性和权威性。判决的终局性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民事判决力的 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司法的终局性。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义。与上诉 制度的缺陷密切相关的是再审程序的问题。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己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然而正是“为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提供多种手段和途径”,导致人民法院终 审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削弱,并进而影响到民事司法的整体权威性。“不论 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再审, 这不仅有害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 而且严重违反诉讼时效制度”。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 一定作用,不过这种“补充”早己突破了其作为一种例外救济的或然性,使两审终 审制名存实亡,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性完善 (一)适当限定上诉条件,严防滥诉行为之发生 我国的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一些当事人的滥诉提 供可乘之机,并严重影响上诉功能的发挥及其目的之实现,并导致诉讼成本之增 加。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我们都没有理由不对上诉加以适当的限定,应当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其加以进一步的限定。

1.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 指原审法院做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 判的判决结果。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所谓不 上诉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审级制度的适用。若有此等合意, 则无须持上诉期间之经过,判决即于宣示时确定。

3.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 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

即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过程或者法院指挥诉讼从事审判的过程,不应使国家, 也不应使当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牺牲。

(二)确立附带上诉 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确立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附带上诉只能针对上诉人提出 附带上诉是针对原来的上诉而言的,附带上诉中的上诉人是原上诉中的被上诉人, 附带上诉中的被附带上诉的人是原来上诉中的上诉人。附带上诉是以上诉的存在 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带上诉,如 果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因上诉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 带上诉。第二,附带上诉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或判决 做出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诉以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 则他也是上诉人,此时不作为附带上诉处理。第三,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向上诉法 院提交附带上诉状,并在附带上诉状中载明上诉的理由。与上诉人应当提交上诉 状一样,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也应当提交附带上诉状,而不得以口头形式提出。

附带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理由。此外,提起附带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被上诉 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法院应当同上诉人的上诉一同审理。

三、结语 在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上诉制 度的完善应当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应有的重视。上诉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层面 上需要因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树立体现时代的特点和精神的现代司法理念;
在技术层面上,应当以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区分为基础,合理确定各审级的功能, 同时对上诉审理范围、方式和上诉审的各种裁判种类的具体适用问题,通过对上 诉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价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