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研究]

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研究

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研究 摘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一直是我国的重要发展目标。依法治国是 指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其中,“人民意志”是 否可以理解为“法不外乎人情”呢?现实生活中,民法的应用十分常见,且相对灵 活。尽管如此,因为情谊行为和法外空间的存在使法理需要容情,但这种容情必 须要适度,否则法将不法,从而失去法律的威严。本文将以民法学为视角,采用 案例分析的方法探究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关键词:情谊行为;
法外空间;
民法;
现实生活 中国作为一个国民众多且以礼仪之邦著称的国家,不仅讲究礼仪的教化, 而且特别注重对人情面子的关照。这种关照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法治进程 的推进,在现实生活中逐渐衍生出丰富形式、遍布在“法外空间”的情谊行为。同 时,处于“法外空间”的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能会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 法律事实,从而进入到“法内空间”。因此,需要民法在面对情谊行为时,既要保 持谦抑的态度,又要通过相应手段来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及必要 引导。

一、情谊行为、“法外空间”及民法的界定 (一)关于情谊行为。以民法学为视角,情谊行为是指情谊行为主导者为 实现其与情谊行为接受者之间感情的建立、维持、增进而进行的相互关切、邀请 等行为的总和[1-2]。这种单纯的情谊行为不需要受到法律约束,且因为情谊 行为产生的结果具有直接、无偿、利他的特点,这种纯粹的情谊行为可以在一定 条件下实现转化,因此,情谊行为是一个居于具体和抽象之间的动态类型式、开 放式概念,具有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状态的情谊行为两个类别[3]。(二) 关于民法。作为一个具有明文条例的法律概念,民法的意义包含实质和形式两个 方面,实质意义指的是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同时单行的 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属于民法范畴。实质定义又可划 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从狭义上来讲,由于我国立法采用的是民商合一制,而不 是将商法独立为一个部门,因此,我国民法主要是指广义上的民法,即实质上的 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内容,民法的定义可以更妥 当地表述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概括地说,我国的民法具有国家强制(区 别于道德等)性、法律规范性,以及民事调解性等特征。(三)关于“法外空间”。在上述民法定义及范围和界定的前提下,纯粹情谊行为与转换状态情谊行为在动 态变换过程中所产生的民法空间转化,即纯粹的情谊行为,比如,好意同乘、邀 人饮酒、承诺帮助别人看管或保管物品,等等,不属于民法行为且不受民法过多 监督,因此处于“法外空间”。但是,一旦纯粹的情谊行为发生转变,比如,好意 同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邀人饮酒的过程中或结束后造成受邀饮酒者发生意 外、承诺帮助别人看管或保管物品却发生了物品损坏或丢失问题等,这种情况下, 经转化的情谊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事实,进入了“法内空间”[5]。概括地说, 情谊行为与“法外空间”和“法内空间”只有一线之隔,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 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并且均具有民事法律 事实,因此,属于民法的调整领域。

二、现实生活中的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及其影响 为更加具体地探究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该部分 将依照实际案例导入、分析与探讨、结论与建议的流程来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情谊 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及其影响。(一)好意同乘案例简介。1.案件经过。2016 年6月,张某下班后搭乘同事高某的私家车从东营区前往东营港。因遇大雨天气, 路面湿滑,高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致使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 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张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各 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2.处理结果。庭审中,被告高某认为其私家车并非营运车 辆,原告张某无偿搭乘不构成客运合同,是个人行为,对原告的受伤无过错或重 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未缴纳乘车费的情况下 搭乘车辆,客观上构成好意同乘。被告人高某虽然没有获得相应利益,但作为驾 驶员应有保证乘车人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的法定责任。高某在湿滑道路上未降 低车速,为躲避前方车辆撞上护栏发生侧翻,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对事故的发生 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乘车过程中佩戴了安全带,未尽 到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且因被告高某是用私家车搭乘原告张某,是社会提倡的 好意同乘,应当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免费搭乘 人)的各项损失7万余元由被告高某(驾驶人)承担80%。(二)案例分析与探 讨。好意同乘这种情谊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由这种情谊行为而产生的民 事行为案件也不在少数。但目前,我国对于好意同乘中出现的转换形态情谊行为 事件的处理尚未有明文的立法规定或规范。上文陈述的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各 界群体的争议。笔者认为,被告高某驾驶私家车并让原告张某无偿搭乘,且经过 了张某同意,已形成了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事故的发生不仅是由被告张某主 观过失造成的,也与原告张某未做好自身防护和尽到辅助提醒责任息息相关,因此,事故责任应由两人共同公平承担。(三)结论与建议。对于好意同乘事故中 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人们对此争议不断。笔者认为,要实现好意同乘事 故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并获得公众认同,必须有科学确切的法律依据。在这一点 上,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导致事故责任划分产生分歧的主要 原因。1.借鉴与参照现有学说,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 责任承担问题的处理应灵活借鉴以下三种学说的建议。第一,风险自负说,即在 好意同乘关系确定的前提下,搭乘人明知或应知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却依然选择 搭乘时,其因此受到的伤损不应向驾驶人或好意施与人索求赔偿,而应自负责任 [6]。第二,适当补偿说,即出于道德义务的角度,驾驶人向搭乘人进行适当 补偿,补偿的具体内容由好意同乘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全部赔偿说,即如果在 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搭乘人损伤的,驾驶人应给予全部赔偿。这是因 为,车辆相关权利人虽是基于情谊行为而好意施以援手,但其本身仍然有着尽力 保证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可置之不顾,且搭乘人虽然进行了好意 同乘行为,却未放弃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故,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应由车辆相关权利人一力承担。上述观点对好意同乘事故中责任的界定及问题的 承担均有其合理之处,但由于人们个体思维逻辑的差异,使人们对情谊行为、法 外空间与民法给现实生活带来的影响产生了不同看法。因此,我国有关民法调整 及制定部门需要加大对好意同乘类情谊行为所引起的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的研究 力度,完善相关处理条例和内容,使责任判定尽可能地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2. 宣传与推广法律常识,学会客观地判断价值。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和现实 生活密不可分,息息相关,要减轻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不良 影响,需要情谊行为双方清晰地认识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换状态的情谊行为,以 负责的态度发出或接受情谊行为。这也需要有关部门就情谊行为、法外空间进行 适度宣传与推广,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找到正确的情谊行为途径,并 在客观判断价值的基础上通过情谊行为来实现情感的建立、沟通与增进。在情谊 行为的价值判断方面,需要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冲突利益进行取舍和排序,需 要民法对情谊行为的界定和介入进行谨慎调整。因为情谊行为是社会生活的需要, 法律过度地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会破坏社会生活规则。

三、结语 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通过民法的谨慎 调整及对情谊行为、法外空间的监管,可以让民法适度地介入现实生活,能够为 情谊行为保驾护航,使现实生活因为更具人情味而变得丰富多彩;
但民法过度介 入现实生活则会引起人们不安,使纯粹的情谊行为受到限制。因此,民法对情谊行为、法外空间的监管、保护和介入必须始终坚持适度原则,为建设一个既富有 情谊,又实施法治的中国贡献力量。

作者:洪嘉璐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