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字迹不清应由谁承担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字迹不清应由谁承担责任

合同字迹不清应由谁承担责任 一、简要案情 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 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化工厂与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继 续提供担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为难,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 上了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信用社以为是“同意担保”。六个月后,化工 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担保人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燃料公司辩 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鉴定部门认为只能鉴定是 谁的笔迹而不能鉴定出字的意思。

二、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如何定性及责任承担争议较大,主要有三 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栏中的四个字无法明确真实意思,按照谁主张谁 举证的规则,信用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依法驳回对燃料公司的诉讼请 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燃料公司如果不愿意担保就根本不必在担保合同上 签字,按照交易习惯,在担保栏中签名盖章就应视为其同意担保,而且如那四个 字是“不愿担保”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其也无法举证,因此,燃料公司应 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与燃料公司都存在缔约过失,应按其责任大 小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评析内容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信用社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中具体的权利 义务已有明确规定,交由燃料公司审查,应视为一种要约,信用社就赋予燃料公 司在格式合同上作出是否承诺的权利,按交易习惯,同意担保,只要在担保栏内 签名盖章即可,不一定要在担保栏中写上“同意担保”或“不愿担保”字样。但由于格式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如不愿意担保就不必在合同担保栏中签上“不愿担保” 的字样。《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 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燃料公司在担保栏中签 署意见并不违法,是其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所以,第二种观点是不对的。

2、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并不成立。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约必须 得到燃料公司有效的承诺,本案中如果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则合同就不成立, 因此关键是如何认定那四个字的意思。笔者认为,字迹作为一种个人艺术创作, 没有统一的格式,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字有不同的写法,反映不同人的艺术技能。

对于作者所写的字迹是什么意思在社会公众都无法认识的情况下,只有信赖作者 自己的解释,象一台机器在别人无法使用时,只有依赖于发明创造人出具的说明 书一样。因此,在鉴定部门都无法确定其意思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采信签字人李 某的解释,即认定为“不愿担保”。所以担保合同不成立,燃料公司就不必承担担 保责任。

3、燃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结契约的首要义务是在缔约时须 尽善意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要注意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注意自 己行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上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反该原则 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李某如不愿担保本来只要明确说明,或干脆不在 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可,然而李某碍于情面不便当面拒绝,却要在担保栏中写上“不 愿担保”四个字,那么就应当充分注意相对方看得懂这四个字所表达的意思,其 写后一走了之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现在正是李某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造成信用社认识上的重大失误,其行为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4、信用社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用社理应对李某的签字进行认 真审查,在不了解对方字迹的情况下,应当要求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其签 字进一步明确,然而信用社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经验,对应 当注意的问题没有充分注意到,擅自认为合同已成立,继续向化工厂发放贷款, 其过失责任难以推卸。

综上所述,信用社与燃料公司在缔结合同时,对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 而都没有注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各自的过失大小应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施彩红 项忠信 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