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需要带什么去保险公司 [“9·21”交通事故受害者直诉保险公司]

“9·21”交通事故受害者直诉保险公司

“9·21”交通事故受害者直诉保险公司 1月24日下午,萧山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座无虚席,萧山“9·21事故” 死者董国兴家属索赔一案在这里开庭审理。因为原告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详见早报1月8 日相关报道),因此该案有“交通事故受害者直诉保险公司杭州第一案”之称而备 受关注。

原告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明确规 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太平洋保险公司萧山支公司辩 护律师认为,他们与肇事车主签订的是商业保险合同,并不是带有强制性的第三 者责任险,而且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在被告之列。

此外保险公司方面还认为,国家有关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具体实施细则尚 未出台,因此如何赔偿难以确定。

庭审经过3个多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9·21事故回放 2004年9月21日21时许,萧山蜀山街道朝阳村于某驾驶浙AMR362号 二轮摩托车,沿03省道由东往西时与董国兴发生碰撞,于某当场死亡,董经医院 抢救无效于9月23日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于某承担全部责任。不过,事发前, 于某已向萧山太平洋保险支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