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 前 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的 范围空前扩大。到21世纪初,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都已经处于某种意义上的“网 络时代”。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而享受到旧时代人类一生向往、 但却求之不得的东西。然而,人们在享受网络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被一系 列凸现出来的与网络有关的着作权纠纷问题搞得无所适从。例如,1999年4月, 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案;1999年5月,王蒙等六位作家诉“北京在线”案;
2000 年10月,彼阳诉新浪案。
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技术保护措施、 网络格式合同等大大挤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同时网络技术的涌现和普及也 使得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成为个人侵犯着作权的合理借口,一部分着作权人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流离于着作权保护之外。传播方式的变革,亟待对着作 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调整。为了恢复网络环境下被打破了的利益平衡,因此,有 必要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研究。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挑战、网 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当前应对如何完善着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做粗浅的探讨。
一、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一)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着作权又称版权,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 权利。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无传播也就无权利”,东西方的 知识产权学者,大抵认为着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
着作权是印刷技术、商品经济以及出版自由等多种因素发展的产物。
“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 太多的信息被使用。” 因此,着作权法自其诞生以来就具有双重目的,即一方面 要保护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因其创作活动而应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 面又要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着作权法 要实现其双重目的,就必须在垄断与分享之间创设并维持一种平衡。因此,在保 护着作权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作了必要的限制。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就是其中最主要的 限制之一。
合理使用是着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着作权法理论界关于合理使用 这一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以下是我国两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1)合理 使用是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 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又 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着作权作品的行为。
两者虽然在表述上不一样,但实质上都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 况下,可以不必经过作者同意以及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从着作权人行使 其着作权的角度来说,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其着作权,或者虽然由他 人行使了应当由着作权人行使的权利也不属于侵权,是对着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与 例外。
(二) 网络环境的界定及其特性 随着数据通信网络技术和宽带光缆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整合,第二 代因特网的建设已经进入实用阶段,在高速传输的信息网络上,计算机网、通信 网、广播电视网及其它信息网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互联互通,形成了一个有机 整体,使社会的信息生产、传播和使用建立在全新的数字技术基础之上,促进了 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应用,为高速、准确、开放、便捷传递和 获取信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本文所使用的网络环境一词,特指以信息高速公路 为基础而构筑的集信息的生产、传播、利用为一体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