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宪法稳定性的对比
英美宪法稳定性的对比 本文作者:杨海港 工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一、宪法稳定性释义 关于宪法的稳定性,目前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被称之为形 式意义宪法稳定观,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稳定性,指的是宪法在一定时期的不 变动性。这种认识源于对宪法形式上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这一特征的逻辑推论, 即认为宪法(刚性宪法)较之于普通法律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 往往不易修改,因而具有稳定性,故宪法的稳定性就是指宪法在一定时期的不变 动性。这是一种宪法的绝对稳定观,它强调宪法的稳定以文本的稳定为条件,要 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就必须保证宪法文本的稳定,只有文本稳定的宪法,才具有 真正的稳定性。形式意义的宪法稳定观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没有揭示 出宪法稳定性的实质,基于形式意义宪法稳定观而追求的所谓宪法稳定性也只能 是宪法形式上的稳定,因此此种观点也被称为“文本固定说”。第二种理解是实质 意义的宪法稳定性,可以表述为宪法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实质意义 的宪法稳定观表明,无论宪法是否有过修改,甚至是否有过较大的修改,只要与 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就应被视为是稳定的。反之,宪法不适 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即使不修改也不是稳定的。因此,判断宪法 稳定性的依据不是宪法条文有无变动,也不是宪法是否有较大的修改,而是宪法 是否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适时、适当地变化。本文所指宪法的 稳定性是以宪法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适应为本质,以动态平衡性、协调性、 相对性和连续性为特点的实质意义宪法稳定观。本文对英美宪法稳定性分析的正 是以这种实质意义宪法稳定观为出发点,进而探讨对它们稳定性的成因进行分析。二、英美国宪法稳定性之成因分析 (一)英国宪法稳定性成因分析1.稳定性之表现:历史延续性英国作为 宪法的发源地、不成文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创始国,从不成文的角度看,英国自始 就不存在一个系统规定宪法关系的宪法文本形式,也就是说没有一个比较固定直 观的宪法规范体系结构,而是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不同的宪法 表现形式。而且,不同的法律形式表达的宪法并非静止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充实 和完善之中;
从柔性角度看,一般认为,柔性宪法由于没有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 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和更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与刚性宪法相比,柔性宪法稳定性 一般不易保持稳定。但实际上,就英国宪法而言,自1215年《自由大宪章》颁布至今的近九百年中,虽然陆续出现了十几部宪法性法律,但没有一件后法是为了 取代或否定前法出现和存在的,恰恰相反是对前法的补充和完善。正如有学者指 出的:“在英国,新的政治设施总是兴建于旧的设施的基础之上,每个时代的政治 机构都是来自于对原有机构的改造,这种时代承袭的传统从未被打乱。”从宪法 的表现形式看,13世纪开创的不成文宪法形式至今仍保持着;
从宪法内容看,限 制权力和确认权利是数个世纪以来不变的主题;
从政权组织形式看,英王、上议 院和众议院、首相和内阁以及各种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设置是自17-18世纪以来英 国政界的一贯格局。由此,英国不成文宪法以其突出的历史延续性而获得了独特 的历史稳定性。2.延续性之核心:自由主义传统英国宪法之所以能有如此之强 的延续性,当然英国独特国情下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诸如长期存在的多元 化政治利益集团、根深蒂固的普通法传统、温和保守的民族气质等英国特色,使 得英国一般是通过社会改良而非暴力革命,采用渐进而非激进的手段和方式来推 动社会进步,因此使得其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得以延续至 今。而最重要的原因,首先应该是自由主义的立宪宗旨、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国王 或政府权力的限制、对贵族或公民权利的确认等宪法规范内容。由于资本主义发 展较早和较发达,英国人的自由观念源远流长,且极为深刻。在英国,人们普遍 认为基本权利和自由客观地存在于长期习惯所形成的普通法之中,而非来自任何 成文法律地创造,也即法律是发现、确认自由和权利,而非“发明”自由和权利。
洛克的资产阶级自由学说对后来的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恩格 斯对此指出:“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思想的始祖。”在宪 法与权利和自由的关系上,戴雪归纳为是先有后者再有前者:宪法不是一切法律 规范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结果。英国人的自由和权利是由宪法习惯法 给予保护的,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都有通过法定救济方式获得补救的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英国宪法数个世纪以来不变的不成文宪法形式,宪法性法 律对以自由为基点的人权的逐步确立和保障,宪法惯例和判例对传统的维护,特 别是英国人崇尚自由、追求自由、捍卫自由的观念和行动,这些都是英国宪法能 保持稳定性形象的重要因素。
(二)美国宪法稳定性成因分析1.成熟的宪法理论为其制宪思想产生于 16D17世纪的英国,后经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和卢梭的丰富和完善的古典 宪法理论,是美国宪法得以制定的成熟的指导思想并得以立足的坚实的理论基础。
联邦党人的杰出代表汉密尔顿全面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和制衡理论,并结合美 国的制宪实践,十分周密而精致地设计和论证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2. 随机应变的宪法解释美国宪法自从1787年制定以来,虽然只是以修正案的形式作 过部分修改或补充;
从形式看未被全文推翻,字面看也是修改无多,但联邦最高法院弹性十足的宪法解释却极尽所能地用社会生活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现实内容 与需求来诠释宪法的文字含义,从而在不改变宪法文字的前提下实现了宪法的灵 活适应性,为美国宪法所表现出的超凡超稳定性特点立下了汗马功劳。许多个案 足以证实这一点。如,最高法院在1881年的斯泼林格诉合众国案中判决1860年的 所得税法为合宪,但在1895年的波洛克诉发默信贷公司案中却判决同意税法违 宪;
比如,1972年判某州的废除死刑违宪,而在1976年又依宪法“不受残酷和异 常刑罚”条款,判处几个州的废除死刑立法合宪;
再如,1895年最高法院通过判 决宣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公正性的法律,但在1970年却又认为它不适用于待 决的拘留者。自1803年马歇尔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联邦最高法院的 宪法解释权以来,最高法院已经审理了4000多件与宪法解释有关的案件,其中, 1789-1987年间联邦以及各州和地方被宣布违宪的共有1271年。这些数字应能说 明:现实生活的合宪性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3.公众普 遍的宪法信仰与中国传统的“厌讼”、“畏讼”法律文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人 的“好讼”习惯。不仅“好讼”,甚至一些在我们看来是鸡毛蒜皮的之类、完全无需 或者不可能由宪法这种根本大法来过问的事情,在他们那儿也动辄以宪法为标准 来衡量是非。他们坚定地相信:宪法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个人权利地根本 法,发生在公民身上地任何事情,最终都可归结为个人权利和自由地问题,都能 得到宪法的保障。频繁的宪事诉讼促使宪法文本的字面含义在不断的适用中被反 复解释,有时是扩充或缩减,有的是部分或全部更新。但是与此同时,也促使祖 先创制的宪法文本通过多元的公众意志的衡量和现实生活的不断挑战而获得不 断的生机,有纸上的字句逐渐转化成为在行动中的规则,在不变的外表下实现了 内容的随机更新,从而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最高权威性。综上,北美殖民地独 立前后宪法意识和实践经验、宪法制定之际广泛的社会参与、制宪先贤们运用成 熟的古典宪法理论的充分论证和宣传,这些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厚实的理论、文化 和公众根基。这几个因素造就了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必然;
基于公众的宪法观而产 生的频繁的宪事诉讼和联邦最高法院灵活多变的宪法解释结合起来,使得宪法文 本无需经常修改就可作为解决纷争的依据,为宪法文本保持稳定不变提供了可能 性。
三、一般结论及启示 对于表现出很强稳定性的英国宪法和美国宪法而言,虽然在形成在稳定性 的诸因素中,有些明显的具有国情性、特殊性、民族性似乎难以借鉴,但是透过 英国宪法和美国宪法本质稳定、形式稳定和内容不断补充、充实、完善的宪政发 展史,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和归纳总结,找到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因子,可以作为我们宪法研究和宪政建设的启示,也有资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 民宪政信仰的培养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启示之一:保持宪法形式不变,是宪法稳 定性的一个重要保障。启示之二:成熟的理论就是奠定宪法稳定性的首要保证,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尤其应该以一套具有相对真理性的成熟理论为指导思想。保持 宪法的稳定性是立宪的一项重要原则,相对稳定不变的法律通常是养成厚实法律 文化的条件之一。启示之三:宪法也应该如同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一般法一样, 是一种应用法。判例法是通过包含于判例中的法律规则在“遵循先例”原则的要求 下不断被援用而起作用的,过去的判例因此能保持生机活力;
制定法之所以得以 制定,其直接目的也是在于通过实施而起到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之作用。
宪法也是法,它同样要通过实施来表明其存在、证明其作为法律的价值。启示之 四:宪法应该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为宗旨,以调整公民权利和政府权 力的关系为核心,着重在限权(通过规定政府权力范围来限制政府权力)、保权 (通过权力在各部门间的合理配置与牵制来保障政府能够行使法定职权)、控权 (控制政府对于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的运用)等问题上设定确定性规范,而其他与 国家权力运行及保障公民权利无直接关系的内容应尽少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