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本质的毛概论文
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本质的毛概论文 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本质的毛概论文篇一 《社会主义本质论》 内容提要: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的经济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国家 的政治本质。国家的经济本质决定政治本质。国家的本质最终取决于占主导地位 的生产方式,这是衡量国家性质的惟一标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 政治本质取决于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经济本质取决于国家对劳动谋求经济利益 这种生产方式主导地位的肯定,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社会主义作为一个运动过 程,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的历史 发展过程。关键字:社会主义;经济;政治 市场经济是以私人财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式,如果公有制是社 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就不能相容,既然我们已经实行 了市场经济,就需要阐明公有制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衡量事物的性 质一般只能采用一种尺度,因为采用双重标准就不能得出确定性的结论。生产资 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 统一性,也需要加以证明。由于传统的,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置于无法相容的 境地,才使两者的关系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和疑难问题。破解这个难 题的关键是阐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说明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必须说明国家的 特殊本质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这就决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按照国家的一般本 质、国家的特殊本质、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依次展开。
一、国家 对阐述国家本质的各种理论,日本经济学家井手文雄曾经作了简要的 归纳,他谈到“关于公共欲望,有种种说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第一,公共 欲望也就是国家欲望。它完全区别于构成国民经济主体的私经济的欲望。这种说 法是置于国家有机体学说基础之上,把国家看作像一个巨大的自然人。国家自身 同自然人一样,有感觉和欲求。第二,在无数相对立的私经济的私欲望中,找出 共性,把这个说成是国家欲望。可以说是共性学说。第三,把公共欲望看作是特 定的私经济主体的私欲望(或者那些私欲望的集团)。这种说法,是以阶级国家观作为基础。但并不一定局限于阶级国家观。第四,私经济自身办不到的私人欲望 由国家给办到,这种私欲望不外是国家欲望,也就是公共欲望。这种想法是所谓 国家通过一定手段满足的私欲望,就是公共欲望。因此,常常说成是手段说。”(参 见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第3页)。列宁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他指出“马克思一贯坚持阶级斗争的 学说,并把它贯彻到政权学说、国家学说之中。”(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1页)。
这说明,在解释国家本质的理论中,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一种是 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方面来解释国家的性质的,这是西方经济学家普遍 采用的分析方法,他们强调国家的公共职能,把国家的公共职能作为研究的重点, 形成了关于国家公共职能的系统理论。一种是从阶级对立关系中来解释国家的性 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者普遍使用的分析方法,他们虽然承认国家的公共职能, 但强调国家的阶级职能,并且把国家的阶级职能作为研究的重点。必须承认,马 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经济学说,对国家特殊的政治本质和经济本质的揭示更为 深刻、更加有力,对我们研究国家的特殊本质,更具有指导意义。国家作为在一 定的国度里代表国民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机关,是由一部分社会成员按一定组织 结构体系和特定程序组成的、维护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秩序的特殊的社会组织, 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家的 性质也应当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主观与客观三方面关系中进行分析和解释。
1.国家与普通的社会主体具有同一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只能以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具体形 式存在着,从而使国家与普通的社会主体具有同一性。作为公共品和服务的投资 者、生产者、供给者,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具有共性;作为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者、购买者,与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具有共性;国家公务人员作为通过劳动取 得个人收入的劳动者,与其他职业劳动者一样,也有市场主体的身份。人与自然 的关系还决定了国家要履行自己的职能,就必须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些资源的基 本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费用,包括国防、外交、 行政管理、经济建设、科技文教、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等 方面的费用。二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薪金。为了保证必要的公共经费支出,国家就 要通过税收、各种规费收入获得相应的经济资源,并且从国家垄断的行业取得收 入,通过国有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取得收入。在特殊情况 下,国家可以无偿动用全国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应付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正是因为国家与市场主体存在着同一性,西方经济学家才能运用“经 济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国家的具体经济行为。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同一性,表明国家是从普通的社会主体中派生 出来的。普通的社会主体的身份,是国家能够存在并对其他社会主体发生作用的 基础,国家如果不具有普通的社会主体的身份和职能,就不能对其他社会主体施 加影响,就不能履行国家的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身份的同 一性,决定国家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 相转化。但是,国家的普通社会主体身份,正因为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性质上完全 等同,所以,并不是国家的特殊本质属性,不决定国家的特殊本质。国家作为普 通的社会主体,其行为只有体现国家的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才能真正成为具有 国家特殊性质的社会组织,否则,仍然是普通的社会主体。
2.统治阶级决定国家具有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 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看,国家是人与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发展为阶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表现。阶级关系的对立决定国家具有阶级职能, 阶级关系的同一决定国家具有公共职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阶 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对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
国家的阶级职能表明国家具有特殊的阶级性,不同的国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
正因为国家是阶级对立的直接产物或结果,所以,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直接决定 着国家的产生及其特殊的政治本质。
国家虽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统治阶级并不是要消灭被统 治阶级,而是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由此使国家产生了一般的职能即公共 职能,包括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为社会提供公 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等。因为国家的公共职能不涉及阶级的 直接对立问题,所以在理论上也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就像井手文雄所说的,“国 家欲望无论被说成什么东西,至少在表面上,是与整个国民利益有力结合的”。
国家的公共职能是各类不同性质的国家的共性特征,是一个国家内互相对立的阶 级具有相对的同一性的表现,在行使公共职能这一点上,也不存在国家性质上的 差别。
3.国家意志体现在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意志和行为之中经济行为主观性方面的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关系,当然也体现在国 家的行为中。国家不仅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且作为一 定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代表者,也代表着单位的特殊利益和本单位成员的个 人利益。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出来,社会秩序从根本上 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秩序只能限定在统治阶级可以接受或认可的范围内。
国家的阶级意志又通过具体组织或单位的意志体现出来,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这些 单位的个人意志和具体行动中。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其行为目标存在着多种选 择的可能性,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利 益为首要目标;如果从局部利益出发,就可能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 目标放在首位;如果不顾国家的利益或局部的利益,就会把个人利益目标放在第 一位。国家意志能否得到体现和贯彻,最终取决于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国 家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时,他个人的行为与国家的行为在本质 上是一致的,代表着国家的行为。当个别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去谋取私利时, 他的行为既不代表所在的机关,也不代表国家,完全属于个人的行为。因为这种 行为与国家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决定国家的性质。贪官污吏以权谋 私的寻租行为在不同的国家都存在,与国家的特殊本质没有必然联系。
二、国家的特殊本质 1.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 国家只是由于阶级性的差异才具有质的差别。国家的政治本质是由国 家的经济本质决定的,国家的经济本质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关于唯物 史观的最经典的论断告诉我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 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 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 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 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参见:《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他依据这一原理,对资 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作了深刻的分析。
马克思1847年在《哲学的贫困》中,曾经这样描述了生产关系和生产 方式之间的关系:“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 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在 《资本论》序言中,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 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可见,他为了阐明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的差别,明确区分了这两个范畴的不同涵义。按照他在《资本论》中的 论述,生产关系是指具体的经济关系,资本——利润(或利息)、土地——地租、 劳动——工资,都属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 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
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什么呢马克思将其概括为“社会上的一部 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 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页)。恩格斯的概括是,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剥削 的基本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具有两个特征:第一, 非人性质,通过雇佣劳动把工人物化,使工人仅仅成为“雇佣劳动的体现者”,通 过货币的资本化和资本的“人格化”,把生产的物质基础“主体化”;第二,“剩余价 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本家为了 获得剩余价值,凭借资本通过雇佣劳动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这就决定了资本 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就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生产方式概念,是指一定社会的物 质资料的谋得方式,是从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角度确立的经济范畴。从 微观经济活动来看,任何社会都不是只有一种谋得物质资料的方式,而是存在着 各种不同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自己谋取物质 资料的特殊方式,统治阶级只承认自己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并通过 法律使之具有合法性。事实证明,奴隶制国家肯定奴隶主占有奴隶这种物质资料 谋得方式的“合理性”,封建制国家肯定地主获得地租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国家 肯定资本家通过雇佣劳动剥削工人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国家肯定和推崇通过劳 动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地主,但只是利用资本占有无 酬劳动这种生产方式,决定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由于各种剥削行为具 有本质上的同一性,肯定利用资本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剥削方式,也就 承认了其他剥削方式的“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并不 是赤裸裸地毫不掩饰地规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行为方式具有合法性,而是通过对 私有财产垄断权力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保护,间接地肯定这种剥削方式的合理 性及合法性。亚当斯密已经揭开了这个谜底。恩格斯的揭露就更加彻底:“当人 们谈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切都讲得很冠冕堂皇,资产阶级听起 来也很入耳。但是对没有任何财产的人来说,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就自然不存在 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00页)。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能够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谋取物质资料的方 式中占据主导地位,不仅仅是因为资产阶级的自我选择,还因为这种选择与他们 那个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一致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新生 的工业能够这样成长起来,只是因为它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工具,用工厂代替了作 坊,从而把中等阶级中的劳动分子变成无产者,把从前的大商人变成了厂主;它 排挤了小资产阶级,并把居民间的一切差别化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参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96页)。这说明, 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谋取物质资料的方 式,绝不是偶然的。当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因为掌握着现代工业这种先进的生 产力,可以利用大工业打败手工作坊的小生产,使雇佣劳动这种社会形式与生产 力的自然组织形式——工厂结合起来,才最终作为统治阶级而登上历史的舞台。
雇佣劳动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以只有劳动可以出卖的工人的存在为必要前提,而 且是靠工人的力量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工人的劳动,资本家的机器只不过是一 堆堆破铜烂铁,要想利用工厂打败手工作坊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封建生产方 式的崩溃,……由于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从那个时代已经开始形成,……现存的 大量动产必然愈来愈多地转化为资本,而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 方式,必然要愈来愈成为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 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5—246页)。
一部分社会成员共同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才使他们成为一个阶级。这 个阶级为了实现本阶级的利益,才要成为统治阶级。他们一旦占据统治地位,就 要按照本阶级的意志来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去维护其物质资料谋得方式的合理 性和合法性,这就决定了统治阶级必然要确认一种生产方式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 占据主导地位。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者,其特殊经济本质取决于生产方 式的特殊本质,只有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 和政治本质,这是衡量国家不同性质的根本标准。
2.衡量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只有一个标准 国家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或社会主体的存在,当然也包含着人与自然 之间、人与人之间、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三个方面的关系,但国家的特殊本质只 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国家这种特殊的阶级本质只能 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即阶级关系中去说明,不能在此之外去寻找客观依据。国家作 为特殊的社会组织 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存在条件,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表现,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独立存在,但国家的特殊本质不能在人与自 然的关系中直接得到说明。就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而言,不管税收是从哪些社会 成员中直接收取的,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及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构成的 一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所有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表面看来,资本主义国家 的经济来源好像主要依赖于资本家,实际上他们的经济来源归根结底还是劳动者 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只有劳动才能创造税源。
虽然生产力的发展是国家更迭的根本原因,但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上 产生什么样的国家,取决于互相对立的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阶级的对抗是国家 产生的直接原因。正因为这样,同样的生产力水平,可以有不同的阶级进行统治 的国家;在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社会主义国家。
在国家的不同性质中,阶级性是基本的属性,国家执行公共职能是从 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的,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并且以统治阶级 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为限度。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进行侵略扩张的行为,与他们对 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剥削方式的肯定具有逻辑一致性,是这些国 家特有的阶级性的突出表现和必然结果。
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这一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由于统治 阶级的自觉选择,决定了在一个国家只有一种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决定 着这个国家的特殊本质。对这一点,恩格斯说得非常透彻:“现代资本家,也像 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 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偿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
……于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被揭穿:它也是微不足道的 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44页)。由于生产方式是阶级根本利益 的基本标志,因而每个阶级极力维护本阶级的生产方式,就必然成为一切阶级斗 争或阶级革命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某一个阶级特殊的生产方式,不仅是这个阶 级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根本动因,而且是这个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根本目的,国 家的产生和存在以及国家职能作用的发挥,都是以这个阶级维护自己特殊的生产 方式为根本基础的。所以,区别各个国家的不同性质,只能根据占主导地位的生 产方式来判断,这是衡量国家特殊本质的惟一的客观标准。如果采用多种标准来 衡量国家的特殊本质,就很难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出现混乱。三、传统的 众所周知,传统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加按劳分配的理论,并且认为 按劳分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所以,传统的最终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归结为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在我国不仅已经成为一种理论范式,而且已经成为一 种普遍的社会意识或社会理念。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 践,使人们对这一理论产生了怀疑,理论界的探讨和争论逐步深化,20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所有制理论的大论战已经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争论的焦点说到底 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到底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特 殊本质的理论来衡量,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为什 么我国传统的经济理论会把它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呢在这里,简略地进行分 析和阐述。
1.传统的只是一种推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中,对社会 主义的本质特征都作过论述。恩格斯还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及其实现途径作了 简要的概括,“我把共产主义者的宗旨规定如下:(1)维护同资产者利益相反的无 产者的利益;(2)用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3)除了进 行暴力的民主的革命以外,不承认有实现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参见:《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9页)。列宁对他们的思想解 释得十分准确:“‘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 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 权’才不存在了。”(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
斯大林又进一步强调了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即生产资料 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形 式(参见:《斯大林文选》下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629页)。这就使生产 资料公有制最终成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不仅决定着社会 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性质,而且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本质,至此,最终 形成了传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毕竟没有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就连 列宁和斯大林也没有经历过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实践,他们所阐述的,不是对实 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仅仅是一种推论。时至今日,人们仍然没有找到支持这一推论的有力证据。相反,我国建国以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没有导致按劳分 配的实现,而是造成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邓小平的论断可谓一语破的,“过 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 亏”。(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实践证明, 所有制不决定国家的性质,私有制不等于资本主义,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作 为公有制一部分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当然也不决定国家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正 如于光远所说的:“公有”就是“共有”,非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公有,它们并不都 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参见:《中国社会经济论坛文稿》1993年第1期)。
经典理论家论证所有制形式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时,是以资本主义生 产关系为基础所作的推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 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 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 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 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参见:《马克思恩 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资本家利用占有的财产来剥 削雇佣工人的现象表明,历史形成的一定的财产归属关系决定和影响此后发生的 财产归属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决不意味着这种现象符合客 观规律并且具有合理性,相反,这种现象一开始就作为物支配人的一种经济关系, 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是应当予以否定的一种极不合理的经济关系,不能作 为推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客观依据。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在就连资本主义国家也 不认为历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是绝对合理的,所以他们才要征收遗产税。况且生 产要素的分配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其论证方法的内在逻辑是分配决定分配。
从规律本身来说,消费决定生产的规律客观上要求所有制与之相适应, 不光是生活资料应当归个人所有,生产资料作为取得生活资料的手段和必要条件, 同样应当归个人所有。生产方式本身也包括两种不同的涵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 方面来看,生产方式是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当生产方式从小生产发展到社会化 大生产之后,个人已经不能独立完成产品的生产,一种产品的生产,以及生产资 料尤其是机器设备的使用,必须通过许多人的协作才能实现,生产要素这种物质 技术配置方式的改变,属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改变,丝毫不影响生产资料的 私人占有作为社会关系而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社会化大生产必然的逻辑结 果。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在社会再生产中发挥作用,也可以通过委托他人经营的 社会形式来实现,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本身就说明,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不 是由占有者自己直接使用来进行商品生产的。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来看,生产方式是一定的阶级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以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 生产方式不等于私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私人占有生产资料 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在私人占 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如果把私 有制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区别开来,把生产方式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区分开来, 就不会作出社会主义必须用公有制来代替私有制的判断。
如果把所有制理解为一项社会制度,那么,产品的占有制度和产品的 分配制度都属于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国家建立的经济制度,不存在谁决定谁的 关系,所有制不决定分配制度。如果把所有制理解为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所有 权就属于生产关系的一项内容,也就是产品的归属关系,也不决定产品的分配关 系,因为产品的分配关系同样是产品的归属关系,不能说产品的归属关系决定产 品的归属关系,这是同义反复,毫无意义。也就是说,在生产关系层面上,所有 权作为财产的归属关系,不是一定社会的全部生产关系的本质属性,不决定整个 生产关系的性质,更不能决定生产方式和国家的性质。如果说所有制形式决定产 品的分配形式,就等于说法律制度“决定”生产关系,根本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唯 物史观。应该承认,法律制度对生产关系确实存在着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这种 反作用的力量还相当大,但决不能把法律制度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当成根本的决 定作用。
另外,传统的,设想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而生活资料实行私有制, 这种二元的所有制理论是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界限分明、不能互相转化为假定 前提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 可以互相转化。个人收入积累起来的货币,既可以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又可以用 于投资,购买股票,成为货币形态的资本,很难说个人拥有的货币资产,必然就 是生活资料或者是生产资料。所谓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时 代背景的,随着经济市场化和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个概念的历史局限性越 来越明显。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国家性质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财产所有制与国家 性质的关系问题。所有制理论之所以存在这种二元论,是因为人们早就发现生活 资料只能用于个人的消费,是没有办法实行公有的,这就决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 理论是以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差别为立论基础的。产品使用价值的差别,产品用于 生产的消费还是用于生活的消费,只与产品本身的自然属性相联系,与作为人们 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所有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能作为任何一种所有制理论的客观 依据。2.公有产权实质是一种虚拟产权 所有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在生产力层面上,就是社会主体对财 产的所有或占有,是物对人的归属关系,表明社会主体拥有的资源状况,反映着 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能力;在生产关系层面上,就是社会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或占 有权,表明社会主体特有的支配资源的权力,反映着社会主体特殊的经济利益;
在经济制度层面上,就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通过法律对人们的财 产所有权的确认。所谓产权,实际上也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因而产权与财产所有 权可以视为内涵相同的范畴。严格说来,产权与产权制度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可以视为生产关系层次上的概念,后者可以视为社会制度层次上的概念。即 便如此,仍会存在不同的理解。由于经济关系都包含着三重本质属性,所以从生 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制度这三个层面上就可以对所有权或产权的含义作出不同 的解释,不同观点的争论是无法避免的。在这里,我们把财产所有权与产权视为 等同的概念,包括财产的独立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出让权等财产权利。财 产归属关系即产权不外乎私有和公有两种。因为公有的本意就是公共所有或共同 占有,所以公有就是共有。私有和公有是相对而言的,纯粹的私有就是独立的个 人所有,两个人所有就是公有。通常人们所说的私有实际上包括个人所有和家庭 所有。与社会相对而言,家庭财产当然属于私有,因为家庭首先是人类得以存在 和繁衍的自然形式,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履行社会职能并成为社会的细胞。在家 庭中也有共同使用和个人使用的财产之别,同样存在着私有与公有财产两种产权 形式,夫妻婚前财产登记的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家庭财产分割的法律制度也是 以实际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为根据建立起来的。
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两种形式,具有现实性和虚拟性的本质差别。私 有产权作为实在的产权,是虚拟的公有产权的现实基础,决定和影响着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体现在私有产权之中,并且只有通过私有产权的形式体现出来才能发挥 作用,离开私有产权的公有产权是不能存在的,所以两者才能互相转化。产权只 有在当事人对他的财产进行支配、转让、交换、使用或者进行生产的消费、生活 的消费的过程中,才表明这种产权是现实存在着的产权,才具有实实在在的经济 意义。倘若一个人有很多粮食堆在仓库里,十年不用这些粮食,恐怕他的产权就 “回归自然”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谈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分开的究竟是什么呢实质上分开的不过是观念的所有权与现实的所有权,现实的 国有资产所有权体现在国有资产的运营之中,是根本无法分开的。目前,有相当 一部分国有企业已经资不抵债,难道这些企业国家资产的所有权还现实地存在着 吗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在这里已经被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权取而代之了,剩下的只是国有资产观念上的所有权,国有资产作为实在的资产已经流失掉了。公有财 产不能自己运营,它进入运营状态总是与一定的个人经济行为相联系的,没有特 定的个人经济行为,不光是国有资产,包括私营企业资产的委托经营和其他各种 形式的委托经营的资产,都不能表现为现实的产权。在产权问题上,决不能把观 念与现实、主观与客观混为一谈。公有产权是理念的存在,而私有产权才是现实 的运动中的存在。从整个社会来看,公有产权主要以法人的形式存在着,而私有 产权则以自然人和家庭的形式存在着,这正是两者本质差别的集中表现。正因为 公有产权具有虚拟的性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才能够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工管 辖,区分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终极所有者。
从产权形式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当生产力发展到手工作坊的自然形 式容纳不下的时候,代之而来的大工业必然要冲破小生产的私有产权形式,从而 使小私有者的小规模的产权形式发展成为联合起来的大规模的公共产权的形式, 否则,产权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力存在的社会形式,就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在联合起来的大规模的公有产权形式中,还是要通过个人来实现公共财产的经营 职能。正是由于私有产权发展为公有产权,实在的产权通过契约而虚拟化,与产 权相联系的股票之类的市场形式才能随之产生,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经理人或企 业家才能发展成为一种社会职业。伴随分工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而出 现的公有产权,其典型的成熟的社会形式是股份制,股份制企业的公有产权无论 以股票的形式虚拟到何种程度,最终都要体现在股东的股权之中,都不能离开私 有产权而独立存在。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都不能决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无 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面临着公营部门资产运营效 率不高乃至资产流失、资产委托经营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 立和完善等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先决条件是理顺产权关系,即使是带 有自然垄断性的企业,也可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或产权股份化。当然,不管怎 样理顺产权关系,在提供纯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某些领域内仍然会有公有产权。市 场经济越发达,产权虚拟化程度越高,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越普遍,因而在建立 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无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凡是大企业都必须 解决资产经营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在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 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可能完善的,完善委托代理结构是最为重要的”(参见魏杰:《当 前探讨国有产权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专家新思想年集》(2001版),谢 伏瞻主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当然,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以 及各种具体的产权形式的交易费用、适用范围和约束条件,仍然是需要深入探讨 的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消费的个性化决定了个人利益的排他性,从而使私有产权成为一切社 会产权关系的根本基础,决定了公有产权最终只能通过私有产权体现出来。即使 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部门,政府也不能不委托一定的社会组织中的个人来经 营。私有产权与个人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至少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下, 产权主体的觉悟程度与私有产权的形式相适应。公有产权毕竟不是直接与个人的 利益紧密相连,而且本质上属于虚拟的产权形式,市场主体一般不能像对待私有 产权那样对待公有产权。这就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私人资产闲置率低、运营效率高 的根本原因。在资产委托代理经营这一点上,国有企业与大的私营企业具有共同 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可以委托个人作为厂长或经理履行企业经营者的职能。
但是,私营企业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由个人承担,而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和经 营风险个人无力承担,所谓自负盈亏只能是负盈不负亏。私营企业因为个人承担 风险,投资者对职业经理人的经营行为能够严格监督,委托经营的监督成本相对 较低,而国有企业个人承担不了风险,国家为了加强对厂长、经理经营行为的监 督,就必须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发 生寻租行为,还要增加管理和监督的层次,这样,不仅委托经营的层次过多、成 本很高,而且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增多、概率增大。可见,国有企业的产权形式 如果实现企业资本运营的高效率,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然而这种代价 太高,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所以,公有产权形式至少是 不应该广泛推行的产权形式。
应当指出,在实际运营中的产权从来都是明晰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存 在于作为法人的国有企业中,法人资产又存在于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厂长、经理 的经营行为之中,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企业资产的实际支配权。正是这样一 种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属于公有、而体现在运营层面上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式,才 使得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与厂长、经理议价的能力,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监 督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经济条件,没有真正确立他们的主人翁地位。所谓产权关系 不明晰,是对公有产权虚拟性质所作的理论概括或描述不清晰,是对公有产权从 来都体现在私有产权之中缺乏深刻的理性认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已经不是要不要 私有化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国有资产被少数人占有或支配的问题,要想办法让国 有企业的职工享有同样的占有或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通 过承包这种形式,使劳动者都能够享有直接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权力。农村 土地承包给农户以后,至少在承包期内,农户拥有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作为发包 方的集体组织只是在名义上、在合同中保留着土地的所有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之所以没有取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那样的使生产力潜能迅速释放出来的效果,核心问题就是广大劳动者的没有实实在在的国有资产的支配权,有些国有企业名义 上实行了股份制,实际上仍然没有改变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传统运作模式,始终 未能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甚至使一部 分职工变成了一无所有的自由人,陷入了生存危机,出现了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 与厂长、经理之间的贫富两极分化。
当然,国有企业不是经营得都不好,不论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还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可以找到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很好的实际例子。
但是,这样的企业毕竟是少数,而且是建立在厂长、经理一心为公的共产主义觉 悟的基础之上的,靠一个企业家的良知维系着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旦这个 企业家退休了,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就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实践已经证明,把 希望仅仅寄托在这种“欧文式”的理想主义的企业模式上(对罗伯特欧文按照自己 的理想来管理的为工人提供优厚福利待遇的工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行 了描述,并给予了高度赞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302页),不能解决整个社会微观经济的动力和活力问题,不能为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方面的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 有资产流失的实际问题。我们不能再“睁眼不看现实”、死死抱住这种模式不放了。
(厉以宁曾经尖锐地指出,以为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就能够为人民利益而服 务的观点,是睁眼不看现实的。参见《生产力研究》1994年第4期)。正如宫希魁 所说的那样,私有化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能一分为二地正确看待私有 化,更可怕的是只在少数人当中不规范地实行私有化(参见《发展导报》1995年2 月15日)。公有还是私有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 观要求决定的,不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样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3.不能用衡量国家性质的标准来判断企业的性质 所有制既不是衡量国家性质的标准,也不是衡量企业性质的标准。企 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与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不同,其行为方式只有 是否合法的差别,不存在阶级差别,更不存在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差 别。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说到底是全体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只不过这种财富 主要是通过企业税收的形式上缴到国家的,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与社会主义国家的 阶级本质没有必然的联系。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基础是劳动人民,只要国家代表 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有坚实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 民建立起来的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国家,其阶级职能与公共职能具有一致性。
社会主义国家行为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广大劳动者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目的实现了,就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企业行为与国家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企 业行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国家行为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本 就不能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若让企业直接履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 放弃企业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本职能,最终必然导致企业破产,甚至造成整 个社会都不再有承担发展生产力职能的经济组织,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巨大的灾 难,葬送的绝不仅仅是企业,最终将使社会主义国家失去存在的经济条件,后果 是不堪设想的。如果把企业性质与国家性质的衡量标准等同起来,套用阶级标准 来衡量企业,就会把降低公有经济的比重当成削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把国有 企业的产权转让当成出卖社会主义,把引进外资当成引进资本主义,把发展个体 和私营经济当成发展资本主义,这不仅在逻辑上根本讲不通,而且严重阻碍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十分有害的。
企业是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执行生产、经营职能的经济组织,是家庭 这种自然的组织形式不能容纳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生产要素配置的自然形式与 社会形式的统一体,其产权关系是在家庭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公 有产权依赖于私有产权而存在,企业的产权关系都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无论 企业的资产是私有还是公有,都要使企业的可支配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尤其 是在竞争的环境中,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决定了它必须千方百计提高资源的配 置效率。企业与社会的慈善机构不同,其行为的根本目标是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 化。企业只有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才能为社会作出贡献,一方面创造更多的就 业机会,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一方面增加企业的盈利和积累,并为国家提供更 多的税收。
企业不是阶级关系的产物,企业利益体现着投资者、经理人、劳动者 的共同利益。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 的配置效率,为了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协调好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分配 关系。即使是私人企业,在同其他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与经理 人以及其他劳动者也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也要充分调动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内部的分配、工资制度的安排 越合理,越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当然应该承认,劳动工资形成过 程中的不平等竞争,也会产生剥削的现象,这正是需要通过国家职能的履行来解 决的问题,以便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即使企业主成了剥削者,那也 是个人的剥削行为才使他变成了剥削者,是以划分阶级的标准即经济行为方式的差别来衡量的,况且此类现象并不是私营企业中特有的现象。事实已经证明,有 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利用他们掌握的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权,利用这种特 殊垄断的寻租条件,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无偿地占有和挥霍工人的劳动创造的 价值,已经由职业劳动者蜕变为不劳而获的剥削者。要把企业行为同个人行为区 分开,个人行为可以用阶级标准来衡量,而阶级标准不适用于衡量企业行为。这 同国家与国家公务人员的关系一样,贪官污吏以权谋私的行为,不能代表国家行 为,只能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能把国家的阶级性应用到企业性质的分 析和判断上,衡量企业的性质,要看企业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规 范。
四、社会主义的两种涵义 既然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根据生产方式决定国家 性质的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显然只能通过劳动这种谋取经济利益 的生产方式得到说明。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有两种不同的涵义:静态观察,社会主 义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是对一切建立在阶级剥削基础上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否 定,是劳动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这种社会 制度充分肯定劳动谋取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鼓励社会成员通 过劳动发家致富,维护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动态观察,社会主义是一种 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 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劳动作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是一切社会存 在和发展的基本经济条件。劳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谋取经济 利益的手段或方式,尤其是作为一定的阶级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对社会的 本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无非就是否定占有无酬劳 动的剥削方式,根本改变劳动人民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的地位,这就是 社会主义产生的直接动因。劳动人民为了使劳动这种谋生的手段或方式得到社会 的认可,使劳动者不再成为“物的化身”,与剥削阶级进行斗争,推翻剥削阶级的 统治,使自己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 法律的形式,确认劳动这种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 质特征。确认劳动这种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就使社会主义国家直接以劳动人民自 己创造的财富为经济基础,使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得以 实现,从而使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本质上得到了统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基本特征是毫无疑义的。当然,在这 里不能把按劳分配仅仅理解为分配制度方面的一个量的概念。按劳分配首先是一 个质的概念,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所在,表明了“‘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 会主义的原则”(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肯 定了社会成员都享有通过劳动获得经济利益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即“劳动至上” 原则,这是区分经济行为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 度都是以此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并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国家除了肯定 劳动的垄断即劳动存在的差别之外,对其他垄断条件的存在绝不是一概肯定,尤 其对包括以权谋私在内的利用垄断条件、以非劳动手段进行剥削的行为坚决予以 否定,都是以此为根据的。按劳分配肯定了劳动这种行为方式在本质上的合理性, 肯定了劳动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就为劳动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劳动发家致富并 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按劳分配又在量上肯定了多 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合理性,为劳动者聪明才智的充分发挥,创造了良好的制度 基础,是现阶段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劳动人民的意志,劳动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按劳 分配、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资本主义国家代表剥削阶级 的意志,剥削阶级的利益至高无上,承认和保护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实现利益 最大化,体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性质。这正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差 别所在。
应当指出,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没有矛盾,人类社 会就不能前进,因此,对社会主义社会不能过于理想化,社会主义对经济关系只 能在矛盾中作出两难选择,这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资本主义把雇佣 劳动的剥削方式发展到极点相比,社会主义肯定了劳动这种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的 行为方式的主导地位,确立了“劳动至上”的社会权力准则,使劳动者成为真正的 社会主体,使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力的劳动者得到了解放,这无疑是人类社会 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殊本质集中表现在按劳分配上,决不能因为 按劳分配仍然存在着产生剥削现象的可能性,就把它看成资产阶级的法权。确认 劳动这种经济行为方式的主导地位,是劳动者群体作为一个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
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与按资分配(当然名义上是按生产要素分配) 的资本主义分配原则具有本质的差别,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彻底的历史唯物主 义。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取得的经济利益不 受侵犯,维护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尊严,是劳动者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权力,理所当然地属于劳动人民作为统治阶级的权力,根本就不是也不该当成维护 剥削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法权。
我们经历了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对社会主义的特殊本质没有形成正 确的认识,不能归咎于经典理论家没给我们提供现成的正确答案,根本原因在于 我们对经典理论家的崇拜已经发展成为迷信,由于这种宗教式的虔诚限制了我们 的眼界,使我们形成了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并没有真正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 度来对待他们的理论,甚至把他们的理论当成了不变的教条。经典理论只是因为 具有科学性才成为经典。如果我们现在还不能突破已经形成的僵化的思维模式, 就不能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作出科学的概括和恰当的说明。
2.社会主义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的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社会主义承认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就必须承认在一定范 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亦即承认市场主体利用价格通过正当 的垄断和竞争获得一定利润的合理性,并在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利润作为商品 的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表现,同时也体现着市场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是 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如果消灭了利润,市场经济就 不存在了。无须否认,肯定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就 包含着承认劳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从劳动市场本身就存 在着买方垄断因素的事实来看,这就等于承认一定程度的剥削现象存在的合理性, 因而历史地、发展地看,社会主义是限制和逐步缩小剥削范围直至最终消灭剥削 现象的长期发展过程。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来衡量,社会所允许的劳动市场以及 其他市场的不等价交换现象,在性质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就不属于剥 削现象,只有超出法律限定范围和程度的不正当经济行为,才属于不合理的经济 行为,才属于剥削现象。由于剥削是包含着道德标准的经济范畴,只有根据不同 的社会状况或历史阶段才能作出准确的解释,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都不能把利润完全看成是剥削的结果,而是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赋予不同时代的 剥削概念以不同的涵义。
传统意义上的剥削是指买卖劳动的不等价交换关系,只要是以劳动市 场的买方垄断为基础的不等价交换,就是对卖方劳动成果的剥削或侵占,只要劳 动作为商品来被动地出卖,本身就意味着剥削。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劳动不该 成为商品的问题,彻底消灭剥削现象,是社会主义社会长期的历史任务。剥削作 为对我国现实的一种经济现象的理论概括,是以承认劳动买卖关系存在着不等价 交换为前提的,是指买卖劳动超过一定限度的不等价交换关系,劳动的买方垄断不直接构成剥削,只有利用垄断条件超过了规定的界限才构成剥削,这是现阶段 判断剥削行为的客观标准。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消灭一切剥削现象,包括利用 劳动市场的垄断条件进行剥削的现象,使劳动不再具有商品的属性,劳动者真正 成为社会的主人,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体。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目标,是把传统 意义上的剥削现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劳动市场一定程度的垄断具有合理 性,把超过规定界限的劳动市场的垄断视为剥削现象,并依法予以取缔。这就决 定了我们所说的消灭剥削现象,不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而是把理想与现实 辩证统一起来的实际运动和发展过程。在这一点上,我们不仅把社会主义作为一 种先进的社会制度去实行,将其看作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而且更重要的是,把 社会主义当作一个从初级阶段逐步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可 能短期内就能达到理想的目标,最终消灭剥削现象必然要经过相当漫长的历史阶 段和艰难困苦的奋斗历程。
社会主义也是逐步消灭阶级差别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是与时 俱进的理论。恩格斯在1845年完成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序言中,专门解释 了他所说的阶级概念,资产阶级就是有产阶级,并把工人、无产者、工人阶级、 没有财产的阶级和无产阶级当做同义语来使用。1888年他在《共产党宣言》英文 版出版时特意注明:“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 产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 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产 业革命一方面使生产力快速发展,一方面扩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使为 数众多的工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这种现实使他们提出的阶级论在一定程度上 属于以贫富论阶级的理论,把占有财产的多寡作为划分阶级的客观标准,把穷人 群体看成是无产阶级,把富人群体看成有产阶级或资产阶级。
贫富表明私人财产占有量的差别,并不表明经济行为是否合理,不能 直接作为划分阶级的客观标准。贫富差别的形成并非只有剥削这一个原因,劳动 本身也可以产生贫富差别,贫富差别不等于阶级差别,消灭阶级差别不等于消灭 贫富差别。经济行为的本质是由经济行为的特殊方式决定的,依靠劳动获得的财 富再多也不能说是不合理的。可见,是否通过劳动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才是划分 阶级的根本尺度。以此为标准来衡量,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敌对的阶级阵营,一 方是以劳动为生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组成的阶级,另一方是靠劳动人民养活的少 数剥削者组成的阶级。假如以贫富论阶级,就必然得出“越穷越革命”的结论,就 会认为最贫穷的工人阶级是最革命的阶级,其他劳动者仅仅是工人阶级可以依靠 的革命力量或同盟军,而不是革命的主力军。然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历次社会主义革命都是由广大劳动群众中最先觉悟的优秀的知识分 子领导的。这是因为,认识世界是改造世界的前提,劳动人民为了自己掌握自己 的命运而进行的社会革命,只有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才能取得成功,由此决定了 劳动者群体中的优秀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革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先导作用。
获得财富的方式是完全依靠劳动、主要依靠劳动还是少部分依靠劳动, 又是划分阶级乃至划分阶级中的阶层的具体标准。1933年,毛泽东在《怎样分析 农村阶级》一文中,就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划分阶级的。他指出:“占有土地, 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对农民 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的方式。……工人(雇农在内)一般全无土地和工具, 有些工人有极小部分的土地和工具。工人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他分析阶级的方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贫富阶级论。依据这样的标准划分阶级, 阶级差别只与人们的经济行为方式相联系,而与人们的社会职业没有必然的直接 联系。不论是工人、农民还是知识分子,不论是产业工人还是社会服务业的从业 人员,只要是名副其实的以劳动为生的人,就自然而然地属于同一个阶级;在从 事同样职业的社会成员当中,也会因为是否以劳动为生或者是否主要以劳动为生, 而存在着阶级或阶层的差别。
由于现阶段人们的经济行为方式与过去又有很大的差别,劳动者也可 以是股票持有者或投资者,只有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工资收入多还是股票收益多, 社会成员并非只有一种固定的经济行为方式,单纯以个人的经济行为方式论阶级 的“微观阶级论”,已经不能准确区分社会成员的阶级属性或政治状况了。针对社 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客观现实,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不能简单地 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 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 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也就 是说,不再以单纯的个人经济行为方式论阶级,而是把个人的经济行为方式与它 的社会效果联系起来,以个人的行为方式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为客观依据来判断人 们政治上是否先进,从而使以往偏重于考察具体经济行为方式的“微观阶级论”, 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社会阶级论”。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超出规定范围和程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不合 理的经济行为。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还存在着利用特殊的垄断条件、以非 劳动手段、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具有剥削性质的经济行为。其中,当前社会各界 反映最突出的就是以权谋私的行为,包括利用行政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