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于劳动价值新解释的相关问题分析]具体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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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发展的学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们对相关间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学传统理论中有的内容可能会要不断修改。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本着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去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学,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本文在此探讨劳动价值及其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劳动的内涵
虽然现在对价值的内涵有人还存有一定的异议,他们认为商品的价值不是唯一的由劳动决定,但是从人类社会总体而言,劳动仍然是决定商品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换句话说,劳动是其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只是劳动的内涵也比较复杂,人们对其也有一定的分歧。因此必须正确解决劳动的内涵,这是经济学理论的需要,更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比如,可能有人会说,科学研究不属于生产劳动,不能够创造价值。对这种观点的要仔细分析。社会的包括高校的科学研究如果说不是生产劳动,那么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是不是生产劳动呢?劳动是有分类的,它包括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另外可以分为物资生产劳动和非物资生产劳动。如果说企业的科学研究活动不是生产劳动,恐怕企业是不会答应的。税务部门也不会同意,因为这涉及到征税的问题。另外难道企业和社会的科学研究活动真有本质的区别吗?应该说二者是有很大的一致性的,只不过可能目的不一样。企业为盈利,社会不仅仅是为盈利;企业的科研是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科研机构除了会提供公共产品外,也可以把科研成果作为一般商品来提供。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这个时候的科学研究就有了两面性,一方面能够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又提供非价值的产品。这就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科学研究活动也可以是生产劳动的,不能够绝对否定它的生产性。
同样的问题是针对教育部门。有关教育部门是否是生产劳动部门,这个问题也不能作是或否的绝对回答。现在教育也要有一定的市场化,不仅出现了大量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民办教育,是企业化运作,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提供的是完完全全的教育商品。即使是公办教育,在某些方面也已经带上了一定的商品烙印,含了价值的成分。这个时候我们还能说,教育绝对不包含生产的成分?由于有的教育部门还提供一定的非商品的产品,所以它又不是单纯的生产部门,和社会科研机构一样具有同样的性质。
通过对科研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简单分析,可以知道就经济学的劳动概念而言,最重要的区分界限就在于是否和商品生产直接相关,是否参与了商品的生产。如果是,那么就是生产劳动。在这里可以看出,经济学的劳动概念和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其它学科的劳动概念可能是不一样的。必须明确这一点,否则分析间题时难免出错。
劳动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劳动就经济学而言是指生产劳动,这应该是从商品生产的角度来着的。从社会大生产和社会分工来看,只要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正常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归于创造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如果不属于商品生产的范畴,即使从本质上有和生产劳动一致的体力和脑力消耗属性,也不构成生产劳动的内容。但它可以成为广义概念的劳动,只是它不能成为商品价值创造的一部分,可以成为社会价值和财富创造的一部分。由于我们这里只讨论经济问题,因此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劳动。政治经济学中劳动的内涵指的就是生产劳动。由于以往我们没有能够很清晰地区分广义的劳动概念和狭义的生产劳动的概念,导致众多的分歧,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失误,比如长期存在的对知识分子性质和地位的棍乱理解。
二、农产品的价值和地租
  政治经济学传统上认为农产品的价格是按照劣等土地产出的商品的价值进行,劣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价值要高于其生产价格。农产品的价格不按照其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原因是认为如果按照社会平均条件确定的价值交换,农产品的供应就会不足。仔细分析一下会发现,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和地租有关系。之所以有地租,传统上认为是因为所有权垄断,在主体经济利益不同的条件下必然要求土地的受让方要支付一定的代价,这就是地租。如果是这样解释地租,可以看出传统的地租理论其实是与劳动价值论相违背的。没有劳动的存在却要收取地租,只能推论为是剥削的行为。由于传统上认为地租仅仅是所有权垄断的结果,而不是劳动消耗产生价值并进行交换的结果,为了解释地租这一额外的价值来源,不得不使农产品要按照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进行交换,就是要按照劣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个别价值进行交换。这样的个别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地租的来源。
可是我们要问,农产品就要特殊吗?就可以不遵循生产价格规律吗?似乎不应该有这个例外。关键还是要解释地租的来源。实际情况是,农产品还是按照生产价格交换,是按照社会平均条件下中等土地产出的农产品的价值进行交换。那么地租怎么办呢?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使用价值的,只要发生了这种经济资源消耗,就必须为此支付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构成了地租的来源。这部分地租就要作为转移价值计人农产品的价值内。自然有人会问,土地没有劳动消耗,怎么会有价值?是的,土地即使是没有劳动消耗,但是只要它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被消耗了,它就会产生价值。所以上面谈到关于价值决定间题的时候,我们提到价值是由劳动和资源的使用价值共同决定而不只是由劳动来决定的。
理解了上面的问题,就可以知道,以往所谓的“虚假的社会价值”一说是不存在的。社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凭空产生什么虚假的社会价值”。农产品的社会总价值和个别价值总和是基本一致的,可以判定它们之间是不存在差额的。
三、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有了上面的内容作为基础,我们再来认识按要素分配就可以比较简单和清晰了。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和资源的使用价值决定。任何生产这一商品所需要的资源(劳动者也可以作为一种资源来考虑),如果作为正常生产条件下按平均水平被消耗掉,那么就构成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这里可以按照“社会必要资源消耗”来代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价值的多少。只是如果用“社会必要资源消耗”作为商品价值的计量工具,其实用性很差。好在实际上如果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其同样困难重重,缺乏实用性。实际生活中,我们并不采用什么计量工具来精确计算商品的价值究竟是多少,而是通过大量的、不断的商品交换来自发实现。
既然不同的资源消耗构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那么不同的资源就要对商品交换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这就是按要素分配。为什么要按要素分配,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最基本的经济行为就是商品的交换行为。商品交换要求公平合理、要求等价交换。为什么要有价值,就是为了“等价”,为了在交换后双方的所获得的利益是平等一致的。商品生产所涉及的各要素资源在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手中,为使商品能够最终产生,基本的行为就是通过交换使资源集中起来并组织进行生产。如何对商品销售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呢?一般而言,能够对收益进行分配的,除政府凭借强权进行的税收分配外,那么分配就在资源的最终持有人之间进行。所有权在谁手中,谁持有的资源多,其能够分配的收人也多。在这里,资源的所有权是最关键的因素。一般情况是,资源通过交换大多集中在企业所有人手中,所以收益也集中在所有人手中。
再来看看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相联系的。按马克思的原意,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创造价值的多少进行分配。但是如果这样理解按劳分配,在实践中又可能会出现问题。比如,同样一个人,在使用生产资料状况不同的时候,同等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往往不会一样。如果按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理论,就解释不了为什么同样的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会不一样。也许有人会说是劳动的复杂程度不一样说导致的。但是如果是在劳动的复杂程度一样的条件呢?要做到劳动的复杂程度一样并不困难,所以问题还是在价值创造的源泉上。上面我们研究讨论字这一问题。按劳分配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在分配问题上必须公平、平等,反对剥削和压迫。由于劳动是创造价值的主要内容,所以在任何时候从社会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都必须体现按劳分配的作用。即使是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中的按要素分配,也必须和按劳分配结合。没有按劳分配的体现,纯粹的按要素分配是不能保证公平分配的。
四、资本总公式的矛盾
在论述资本总公式的矛盾时,传统认为是资本流通中等价交换与价值增殖的矛盾。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基本要求。同时作为资本,通过资本循环必然要求实现价值增值。如果没有价值增值,那么对资本就不会有吸引力的,资本必然很难存在和发展。按传统理论,如果在资本循环中做到了等价交换就不可能实现价值增值。这就是所谓的资本总公式的矛盾。提出这个矛盾,是为了说明在资本循环过程中必然发生了剥削行为,如果是等价交换了怎么可能实现价值增值了?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循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是要求盈利的。企业如果亏损,那么长期就不可能经营下去。如果持平,就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如果企业都是简单再生产,这又不符合社会的要求,长期下去社会还怎么发展、还要不要发展。正常的企业经营是必须要求有盈利的。只有有了盈利,企业才可能进行更大的投人进行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发展,才能扩大再生产,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本循环同样必须要有价值增值。这是企业生产的内在要求,和什么社会制度无关。一方面是等价交换,另一方面是价值增值,对此如何理解和解释呢?我们首先肯定社会主义剥削己经基本消灭,剥削己经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现象,平等交换和协作是主要的。既然是等价交换,为什么还有价值增值呢?关键在于,等价交换不是一个绝对的、静态的概念,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等价交换既要考虑交换的个体的公平和平等,同时它又是一个涉及社会整体发展的事物,所以必须同时兼顾考虑社会的要求。等价交换不是仅仅要求在具体的某一次交换中要求交换的平等,这个平等由于价值本身就是动态变化的,所以这个平等只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种交换要求是自由的、自愿的。另外一方面,由于社会必须要发展,必须是扩大再生产。作为企业,必须要有不断的积累,因此企业必须适当地占有剩余价值。这种要求是社会的客观要求和企业内在的追逐经济利益的统一。如果是绝对的等价交换了,企业没有了发展,社会也没有了发展,最终个人也不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只要是相对的等价交换了,企业和社会都能够进一步发展,个人也能够从动态发展的角度、从不断扩大的社会财富中得到更多的回报。因此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实际上正是社会正常发展的一个客观要求。当然我们同时要警惕的是,有人以此为借口或以此为掩盖,来行剥削之实,来实行真正的不等价交换。社会主义制度应该要保证能够克服和防止这种行为。
五、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关系。在这里,为防止认识上的错误,必须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内容。在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劳动必然发生变化。这个时候同等时间的劳动其价值量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可以认为其劳动的复杂程度提高,同等时间创造的价值量要更高。至于前后二个劳动究竟应该如何换算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条件下,一方面劳动复杂程度提高,因此单位时间内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提高;另一方面,生产同样一件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会下降,这样由于劳动时间减少又可能导致劳动创造的价值量下降。在这一正一反的力量中,最后价值量是会上升还是会下降取决于哪一方面的作用强一些。不过一般情况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会下降的。这样价格才有竞争优势,否则花费更多的劳动导致价格更高,商品的销售会更加困难,最终对生产者不利。但同时可以肯定的,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虽然下降,商品的产量肯定上升,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肯定上升。这样,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者创造的价值总量提高了,同时单位商品价格降低了,这样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从中获得更多好处。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一个良好效果。
综合以上分析,在论述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的时候,简单地说是反比关系是容易引起误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