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改革路径分析
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改革路径分析 摘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我国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形成国际 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同时,必须要 开展和完善科技法制的建设,充分的发挥法律对创新驱动的机制保障功能。关键词:创新驱动;
科技创新;
法律保障机制;
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 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把握当今国际经济 社会发展规律和科技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论断,体现了我国对创新驱动 尤其是科技创新问题的高度重视。当前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我 国经济发展的转变重点是着力提高质量和效益,而关于科技创新的这个重要论断 不但为今后科技发展的方向指明了道路,而且对于我国社会各界形成共识、立足 科技创新推动经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纵观世界各国发展历史,科技的 重要发展都会引领经济甚至社会各方面的重大变革,而科技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 律制度对它的规范和保障。因此,我国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同时,必须要 下大力气开展并尽快完善科技法制的建设工作,充分的发挥法律对创新驱动的机 制保障功能。
一、创新驱动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的相关理论概述 1)创新驱动的概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新常态的时代背景,是 经济与社会发展新的动力,其核心思想是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化发展为导向,提高 全社会的创新意识,加强对创新活动外部环境的设计和优化,推动产学研合作, 确实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创新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 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2)健全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科技创新需要资金投入、创造 研发条件、成果推广应用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需要很多方面尤其是法律制度 的激励和保障;
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承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保障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使社会形成自觉的、普遍的创新热情;
需要通过完善知 识产权法来保护科技研发者的成果,需要加强落实保密法来维护我们国家通过不 懈努力才在某些方面确立的科技领先地位,要通过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确保科技 创新成果转化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最主要手段;
我们不但要在立法中 明确保障资金投入、研发条件,而且要对成果应用进行制度规范,要避免对科技成果的不当应用,确保科技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最恰当的使用。
二、我国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创新保障和激励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虽然中央层面已经出台了关 于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但在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措施方面,各地、各单位之间 做得参差不齐。相对而言,沿海发达省市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做得稍好,中西部 地区和传统行业的配套措施制定的不够完善。在配套政策落实方面,问题更加突 出,大部分省市、科研单位、大型企业都缺乏完善的成果应用和创新奖励落实机 制,没有充分发挥出制度应有的激励作用,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深层次挖掘技术 创新的潜力,不利于新兴产业的长远发展,不利于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2)创新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单纯依靠资源禀赋和 企业实力是无法保持持久强劲的创新动力,创新环境对创新能力的提升尤为重要, 甚至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我国创新环境方面主要存在以 下几个问题。首先,缺乏高效的政务环境。近年来,我国一直努力从“管理型政 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因受落后行政观念的影响,有些政府部门仍然存在 官僚主义作风,主动服务地方创新发展的意识不强,行政效率低下;
其次,创新 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有效满足国家创新发展的需要。此外,市场环境建 设不够完善,诸如假冒伪劣、交易欺诈、不守诚信等市场败德行为还依然很多;
最后,金融环境也不容乐观,企业创新活动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但由于创新活 动风险较高,企业在这方面的融资相当困难。
3)对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不够。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侵害知识产权行 为的打击力度,但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触目惊心。其根源在于,国家虽然加 大了宣传力度,也加大了查处力度,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罚 并不太重,侵权者的侵权成本低、责任小,因此屡禁不止。与之相反的则是知识 产权维权成本高、诉讼举证难,科技工作者没有精力和时间去放下手头的工作去 应对这些,只能寄希望于监管部门,而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力更严重挫伤了科技工 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当然,知识产权有它的特殊性,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要求相关 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关知识产权的监管执法、司法审判都要 求有一支相对专业的队伍来专门处理,除按照正常的执法、司法程序运行外,还 要运用其特有的工作程序,遵照其特有的程序要求。发达国家和地区因市场经济 运行的时间较长,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也相应的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很多 国家和地区都专门设置了有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对科技工作的细化评价机制尚不完善。目前,国内不少大中专院校和 专门科研单位的评价导向都存在着论文打天下的现象,在对科技创新的奖励方面、 在职称的评定方面,都将发表论文情况放到了决定性位置,对科技成果的实用型 和可操作性关注不够,没有建立产学研一体的科学分配机制,缺乏对科技成果的 细化评价和奖励机制,有些单位虽然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但在落实过程中还存 在一些体制的障碍,这严重影响了科技工作者主动面向社会需求开展科研和成果 转化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对孩子从小树立创新意识、开展创新教育、 培养创新能力的努力还十分不够,国家的教育体制还相当落后,应试教育向素质 教育的转变还需要国家和教育工作者下更多的力气才能有所成效。在人才成长发 展的过程中,对创新人才宽容、保护和激励的社会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动态有序 的人才配置市场需要真正建立。
三、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的改革路径研究 1)提高对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的认识。要在不断深化各级政府、高校、 科研机构、企业的相关人员对创新驱动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加大普法知识的宣传 力度,提高人们关于科技创新类法律法规对于促进科技创新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要性的认识。
2)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相关立法工作。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 一定要逐步健全完善科技法律法规尤其是配套落实制度,要充分发挥创新评价和 激励机制的重要作用,想方设法营造出易于自主创新生存的优化环境,不断壮大 科技创新工作者队伍,提升创新成果的质量,积极推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营造 出宽容、鼓励和帮助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3)重点健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制建设。健全、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 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损害赔偿的标准, 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完善赔偿制度,降低科技工作者的举证标准,加大监管 部门的举证义务,完善司法审判程序,提高判决执行的可操作性,完善维权机制。
4)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对于垄断行业,要加快改革步伐,引入竞争机 制,建立适合科技创新的竞争有序的行业环境。推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配合,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相关部门 要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密切关 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 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要依法查办有广泛影响的价格垄断案件,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为中小企 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5)以法律形式健全人才考核评价制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科技创新 人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健全公平合理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使其 发挥应有的作用,打破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域之间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务必 使人尽其用,安心的扎根于创新工作。
6)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 队伍建设,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综合执法和执法力量下沉。实施事业单位分类 改革,推进事业单位综合设置,逐步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要切实加大简政放 权力度,加快推进省管县的改革步伐,最大限度向县级政府放权分权,凡是能下 放到县级政府的职权全部下放。深化提升审批效能的体制革新,落实投资项目审 批流程再造,动态清理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服务提效。健全审批中介组织监管 机制,限期实现与行政机构脱钩,着力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
作者:惠强 单位:周口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