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模糊匹配_刑法文本模糊语现象研讨

刑法文本模糊语现象研讨

刑法文本模糊语现象研讨 1.引言 对于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要求,最早可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 中找到相关描述。他的范畴理论乃其哲学体系和逻辑学理论的基础,构成了此后 两千多年欧洲哲学和逻辑哲学统一性的基础及现代哲学和认识论发展的源泉。后 来,有学者对亚氏以来的古典范畴理论的演变作了分析, 并借助现代语言学的表 达方式将亚氏的范畴理论归纳为:范畴是由充分必要特征来定义的,特征是二元对 立的,各个范畴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范畴内部各成员地位相同。受亚里士多德经典 范畴理论的影响,人们思维模式趋于两极化,认为范畴是由必要和充分条件联合定 义的。范畴特征被认为是二分的,物体要么有或没有某方面的特征,不存在中间状 态。由此可见,亚氏倾向于排斥模糊性。

在非模糊范畴理论推出的时代,麦加拉学派的Eublides 提出了连锁推理悖 论,直接向亚氏的二值逻辑提出了挑战, 指出其局限性,使人们认识到了语言的模 糊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导致了模糊数学和模糊逻辑的诞生。一般认为, 1965年美国数学家扎德的专著《模糊集》中的模糊集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模糊语 言学的开始。扎德在他的自述中说:模糊集合论这个分支的起源是从语言学方法 的引入开始的,它转而又推动了模糊逻辑的发展。因此可见, 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催 生了模糊集合论,模糊集合论的产生又进一步为一切涉及模糊性的科学领域铺设 了一个描写模糊性的最一般的框架。语言具有模糊性,作为语言的一个分支的法 律语言,也存在一个认知和信息解码的问题,其模糊性同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英 国哲学家修谟指出: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 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 存在。

2.刑法文本语言中的模糊语现象及其分类 模糊词语,又称作模糊语,是指内涵不够精确、外延无明确界限的词语,即所 指的对象范围没有一个精确的界限。在自然语言中,精确词语和模糊词语的界限 是相对的。但是, 模糊不同于含糊不清,两者存在有本质区别。后者,常指因语言 运用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法律是通过语言、文字的形 式加以构建的,不能脱离语言而独自存在。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 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成员清楚的懂得法律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语言 的精确性代表着立法技术的发展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作为国家后盾法的刑法,更要求人们对刑法问题的理解和解释要用富有精确性的语言。刑法是一门 极其讲究精确的法学学科,这种精确来自于社会的需要,它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 而是来自于语言的搭建。刑法在立法语言上有着自己的特有风格[3]。

张智辉 (2006)认为,概念的精确性,在刑法规范中主要表现在用语的规范 上。使用明确规范的语言,可以准确的表达立法者的意志,可以使得每个犯罪的构 成要件准确无误地为人们所理解和把握,刑法文本语言的明确规范性是刑法规范 合理性的最低保障。然而,不少学者在强调刑法语言明确性的时候,全盘否定模糊 性的表达。我们必须注意到,刑法中存在大量日常用语,这种日常用语跟科学性语 言不同,它并没有泾渭分明的外延概念,即使看似较为明确概念,仍然包含一些本 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同时,有一些本来概念清晰的词语,进入刑法领域后反而 变得模糊。而刑法的条文,又必须立足于日常语言,用有限的手段来描摹无限的现 实,并且必须配以评介。想完全强调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单一性,彻底消除刑法中 的模糊词语,是无法实现的。这些模糊语大多用于表述事物概念或行为的程度、 性质、范围、结果等方面,能让我们在理解和把握时有一定的自由度。按照模糊 语的词性在刑法文本中的表现形态,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2. 1名词性模糊语刑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它要规定全 社会中所有的行为主体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它轻则罚款、 限制人身自由,重则剥夺人的生命权,故而需要运用大量精确语言来表述刑法规范 所涉及的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概念。如“户” “轻伤”“重 伤”“管制刀具”“司法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等,这些名词都包含特定的法律 意义,是社会生活中所有的阶层、事物、行为等的载体、符号。有学者认为这样 的词在法律语境中,内含明确,外延确定,语义界限非常清楚。

其实不然,在此我们仅以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例: 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其中“户”一词,从表面来看,含义清楚明确,外延清晰。然而最高 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2日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就曾特地对这一 “户”字进行阐述: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所用的房 屋等。

即使这样,对于“户”的认识刑法界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的观点有 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渔民以之为家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以及宾馆房间、 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与私人住宅相同的场所;第二种 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除了私人住宅之外,其他供人们生 活、学习、工作的建筑物,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 公场所和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也属于户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户是指 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以及旅客 在旅馆居住的房间。“户”字的理解有了司法解释后,还存在好几种争议,足可见这 种模糊性是无法避免的。

2. 2形容词性和副词性模糊语定义概念的名词尚且若此,带有价值判断色 彩的形容词更难避免其模糊性。经统计发现,在刑法分则351个条款中,就有323条 含有模糊语,约占分则总数的92%。这些模糊语多见于“假定”部分关于行为后果或 者情节的表达,同时也不乏对行为对象、行为模式的描述。如重大损失、重大影 响、危害严重、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珍贵动物、必要限 度、危险方法、虚假出资,等等。具体而言,以我国《刑法》第20条为例: ……正当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 罚。《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定义,其中“必要限度”中“必要”一词带有很 强的模糊性。何种限度才是必要的限度,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必要限度,应以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求为标准。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当时案发情 况来全面分析各种因素才能确定是否在“必要”限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