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霆案的案例分析定性探讨论文
关于许霆案的案例分析定性探讨论文 摘要:终审判决在实体以及程序上解决了许霆案,但是在理论上,许霆案仍然是 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对象,可以预见其探讨的成果将有助于现行刑法典与罪刑法 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深层次的契合,乃至推动现行刑法典的完善和发展。本文 就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进行定性分析,并论证其行 为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分析认为应当对此类不当得利行为考虑入罪化处理,从实然 和应然两个层面确定其最终定性和处理。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不当得利;
恶意取款入罪化 虽然许霆案的定性和处理早已随着终审判决的宣判而尘埃落定,但是围绕 该案的争论依然激烈,各方观点针锋相对,延续至今,在学理上仍无定论。任何一个 刑事案件,都是对刑法典的一次检验,在许霆案的定性和处理上,检验现行刑法典 所得到的结果应该只是及格,尚不能做到人意的程度。也因此,对许霆案的探讨依 然需要继续深入。本文的重点,不在于全面的从实体和程序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 析此案,而是着重探讨最核心的问题,即许霆案的确切定性。
一、对案件的定性 笔者认为,再论许霆案的定性,首先要抛开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能以这个既 存事实来影响本文的探讨走向,即把许霆案作为一个纯未定性的案件来分析,以做 到客观。学理上的讨论本无对错之分,只有道理成与不成之别,但讨论的前提一定 要是客观公平不受干扰的。所以,本文的探讨分析均在判决结果之外,即假设没有 权威定性的自由状态。
探讨是建立在各方观点基础之上的,是通过了解各方的观点,来弥补自己的 不足,反思自己的失误,在赞同和吸收他方观点合理之处的同时也能更进一步促进 自己观点的完善和合理性,以做到最终结论能有可观之处,不至于流于泛泛。
(一)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许霆利用ATM自动柜员机出故障,向其输入不正确数 据,对柜员机程序作非法的影响,使之错误地吐出大量现金,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 大量财物的目的。这是典型的利用计算机诈骗的案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诈骗罪,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行为是可以利用计算机来实施的,如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将他人的款项转到 自己账户上等等。因而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认为,在探讨许霆案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之前应当先探讨其是否成 立诈骗罪,众所周知,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许霆案不 成立诈骗罪,其亦不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之所以看似舍近求远,是因为直接探讨 信用卡诈骗罪势必涉及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复杂客体等问题,限于本文篇幅 所限,不如直接探讨能够包容信用卡诈骗罪的上游犯罪,如果驳倒根基,旁枝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