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和谁有关【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商人法的关系】

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商人法的关系

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商人法的关系 一、引言 因欧盟成员国间形成高度一体化市场,必须统一跨国商事活动相关法律规 范。鉴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存在差异,现存国内法无法满足相关争端解决 需求。因此,以奥利兰度教授为代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以下简称《原则》) 起草小组分析和论证曾在中世纪国际贸易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商人法,详列商人法 七项内涵[1],希望通过草拟《原则》促进新时代商人法发展,为形成统一欧洲跨国 商事法律规范奠定基础。研究《原则》与商人法关系,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均具重 要意义:实践层面,明确二者关系有利于确定《原则》的法律效力并把握商人法具 体内容,有助于我国立足欧洲商事主体运用法律规范实现自身权益;理论层面,国 际法学者可通过研究二者关系,深入了解欧洲国际商事法律规则,获得全球化国际 商事法律规范启示。目前,我国学者对《原则》和商人法的研究十分有限:华佳通 过考查《原则》,展望国际合同法发展[2];向前介绍并讨论戈德曼的“自治商人法” 理论[3];郭翠星、唐郁恺简要介绍并讨论商人法和现代商人法的兴起[4];此外,吴 庭刚对现代商人法与中世纪商人法展开比较研究[5],除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外,一 些硕士毕业论文从不同角度探讨商人法相关问题[6-9]。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考 查发现,国内学者对《原则》研究有限,鲜有涉及《原则》和商人法联系的研究。

因此,明确《原则》和商人法的关系,可为实践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提供解决争端 的参考,有益于法律发展机制研究。

二、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 商人法非传统意义的法律规范,非某一至上权威创设。按照奥斯汀实在法 标准,商人法应与国际法一样,不能作为恰当法律。而事实上,商人法在平等商事主 体间自发形成,正如国际法,并未影响其法律规范作用。商人法历史悠久,对解决国 际商事争端贡献极大,并随时代变迁不断发展。

(一)商人法的产生 在11、12世纪欧洲,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城市发展迅速,十字军东征汇通东西 方商路,商贸更加发达,商人阶层得以壮大[4]。为应对西欧跨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国际商事主体迫切需要跨国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零散的封建法律已不能适应新 兴经济环境[10]。因此,西欧范围内,商人采用满足地区间和国际商务需求的统一 规则,为争端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形成最初的商人法。当时商人法规则在欧洲范围内一致,商人可广泛适用商人法。此状态下,商人法成为与国内法无关的真正国际 规则。此时商人法具有显着自治性和国际性,在欧洲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发挥了 积极作用并获得认可。

(二)商人法的发展 随着时代发展,商人法地位产生变化。19世纪,欧洲各国内法律逐渐法典化, 曾规制跨国商事的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国际商事争端基本由各国国际 私法规范。换言之,商人法通过纳入方式转化到国内法中,通过法律冲突规则指引, 以国内法形式在国际商事争端中发挥作用。但这种转化不适应国际商事活动新情 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共同期盼建立一体化全球市场,国内法律体系的 差异性和局限性阻碍世界市场发展[11]。首先,各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不同, 均订立独特的国际私法规范,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差异成为国际商事的争端解决障 碍,当事方仲裁或诉讼中体现在以下方面:①不确定性。因当事人无法了解所有相 关方规范国际商事争端的法律规则,无法根据争端适用法律正确评估仲裁或诉讼 的风险与收益;②额外经济成本。为赢得诉讼或仲裁,当事方必须花费更多时间和 资金了解外国法律,或雇佣相关法律诉讼人员;③执行困难。各国拥有不同公共政 策,因此在某一国家获得裁定或判决可能在其他国家被拒绝执行。此外,国际私法 本身不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实体规则。解决跨 三、《欧洲合同法原则》的背景与功用 《原则》已完成三个部分,共十七章内容,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涵盖合同形式、 合同有效性、解释规则、合同履行、不履行与补偿、多数债权债务人、合同中断 等法律事项。

(一)背景 随着欧洲一体化推进,更加统一并且自由的贸易环境成为欧盟重要标识。

但因对其他国家法律缺乏充分认知,跨国贸易主体依然面对巨大法律风险[12]。因 此,统一欧洲合同相关法律规则成为重要课题。根据《原则》的概括,统一欧盟的 合同规则主要基于以下五点原因①。第一,在欧盟范围内,成员国间法律体系存在 差异,疑妨碍商事主体经营地域扩张,增加诉讼和仲裁风险。第二,统一合同法原则 是移除因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差异造成市场障碍的关键方法,统一化原则是强化 欧盟市场一体化保障。第三,通用合同法的缺乏,削弱合同相关特定事项集体性措 施的预期效果。第四,统一法律原则有利于国内法院法律思维趋近,亦有利于指导立法者改革国内法律,适应市场一体化需求。第五,欧盟内存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 系,基于对成员国法律尊重,《原则》为两种法律体系折衷结果。因此《原则》的 产生遂时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功用 欧盟一体化市场迫切需要调和各国合同法,《原则》使该调和构想成为可 能。首先,《原则》为欧盟既存规范和未来立法提供法律基础。欧盟现行有关跨 国合同的规范需要统一化的法律基础,《原则》可提供法理与实践支持。同时,《原 则》可成为《欧洲合同法典》的重要构成,甚至成为《欧洲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其次,《原则》可成为争议当事方最终选择的纠纷解决适用规则。商事主体在考 虑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时,可直接参考和援引《原则》,为跨国商事主体移除国内合 同法律冲突障碍。最后,《原则》不仅为法官和仲裁员提供解决争端的理论基础, 并指引国内立法者按照相似法律精神修改本国合同法律规则。如此可为欧洲民商 事法律统一提供良好的法律条件。《原则》为欧盟成员国提供合同法范例,具有 广泛指导意义。通过上述功用的设计与实现,《原则》可作为商人法的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适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商人法。

四、《欧洲合同法原则》对商人法的巩固与发展 以国际私法和条约为主要工具的国际商事法律机制尚存缺陷,难以满足市 场高度一体化需求。因此,结合现代国际商事活动特点和商人法固有属性,国际社 会开始关注和建构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商人法。《原则》正是为弥补现有国际商事 法律不足而产生并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工具,具有商人法的特点和功用,是现 代商人法组成部分,可巩固商人法的地位,促进商人法发展。《原则》第一条1.101 款(3)段(a)句明确规定,若当事方选择一般法律原则或商人法规制合同,可直接适 用《原则》。这说明《原则》既是一般法律原则,又可适用于商人法。虽然目前 建立现代商人法的构想已得到许多支持,但对于此种主张的批评也 五、结论 因一体化市场形成和国际商事活动发展,中世纪曾发挥重要规范作用的商 人法,以其优势重新受到法律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重视,形成现代商人法,或称为 “新商人法”。《欧洲合同法原则》是现代商人法重要组成部分,并形成新发展。

较之商人法,《原则》有长足进步:《原则》成文化、更具确定性,且在欧洲范围内 被广泛认可。同时,《原则》与其他商人法渊源相比,内容更加明确完整。但《原则》只是商人法体系组成部分,在拘束力和全球化等方面有待完善。因此,面对国 际商事活动法律统一化问题,甚至仅面对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独立自洽商人法体系 需法律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不懈努力。我国经济体量大、增速快,国内生产总值位 列全球第二,无论国家抑或国民均有从事跨国商事活动的需求和意愿。在缺乏统 一商事法律规范情况下,国际商事活动风险和争端解决成本居高不下。中国商事 主体在欧盟拥有巨大经济利益,欧盟无疑是中国重要贸易伙伴,是中国商事主体开 展活动重要区域。作为欧盟范围内的一般合同法原则,《原则》可为在欧洲从事 商事活动的中国实践者提供有益指引,为了解和适用欧洲合同规则提供帮助。因 此,分析讨论《原则》背景、功用及地位,对发展我国欧洲范围内商事实践,尤其是 合同相关商事实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外,全球化市场缺乏相对统一商事法律 规范,一定程度上限制中国商事主体走出国门,构建适合现代国际社会的商人法是 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故《原则》虽非完善、自洽的全球商事法律体系, 但可为规范一体化国际市场借鉴,为中国国际商事主体处理合同订立、履行、违 约、补偿、终止、损害与收益等事项提供指引。因此,明晰《原则》与商人法关 系,对中国法学学者和实践者参与现代商人法构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为我国在相 关问题的法学理论创新拓宽选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