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的发展_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现状的论文

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现状的论文

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现状的论文 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现状的论文篇一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现状分析及相关建议》 摘要: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股票市场已形成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 适应的特色道路,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积极性不断提 高,制度性建设日趋完善。但股票市场在诸多方面的不完善性仍较为明显。2007 年股票市场看似迎来了发展契机,股权分置改革初具效力,但2008年随后进入蛰 伏期,股市发展陷入困境。

关键字:股票市场;发展;现状;分析;建议 一、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一)股市功能导向存在误差,股市和宏观经济之间缺乏联系 1、投资能力较弱,存在投机行为过度现象 目前股票市场参与者在进行投资时,往往不会考虑长期价值投资,市 场上短线投资行为较普遍,主要体现在股票换手率较高,与西方国家相比, 2004―2007年我国股票换手率普遍高出5―10倍。投机行为盛行往往是股市出现 动荡的直接原因之一,沪深股指从2003年开始反复涨停,上证指数在2007年创下 了历史最高的6124.04点,随即开始下行,一度跌至近期最低点1664.93点。至2008 年12月,上证指数较长时期在2000点左右徘徊。股市参与者对股市的预期和上市 公司是否盈利不存在直接关系,而是主要看参与者在消息市中的信息捕捉能力。

2、融资者融资能力不强,融资手段不多 相比而言,国内股市融资能力普遍不强。据统计,仅2005年我国69 家境外上市公司筹资额就达206.5亿美元,为沪深两市2003年、2004年首发募资 总额800多亿元人民币的约2倍。2007年11月以来,国内上市公司融资水平更是急 剧下降。从2008年新股发行情况来看,新股从价格到数量都没有达到预期筹资的 目的,甚至从2008年下半年起,新股发行变得较为困难。而且,我国上市公司融 资手段不多,除了从银行贷款和直接获取发行资格而获得直接融资以外,没有更 多其他的融资手段,这进一步加剧了融资能力的弱化。3、资源配置功能低效,股市和宏观经济缺乏必要的联系 由于股权结构形式单一并缺乏流动性、上市公司产业分布不尽合理等 因素,导致股市资源配置功能低效。同时,二级市场交易量和规模起伏过大,突 出表现在一些ST股票虽然经营业绩不尽如人意,但市盈率却非常高,甚至达到 60―100倍。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股市与宏观经济的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但 我国股市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功能却未能充分体现,股票市场的资源被各种人为和 非人为的因素消耗殆尽,股市和宏观实体经济出现了脱节现象。

4、股市功能缺乏财富效应,居民财产转移渠道存在风险 虽然2007年我国股市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局面,但也未能解决股市总体 回报率较低的趋势。2008年以来,股票市场持续低迷更是造成居民财富较大幅度 缩水。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这固然鼓励了居民 积极参与股市的发展,但目前股市缺乏使居民财富增值的持久能力。

(二)股市结构存在缺陷,股市持续发展缺乏必要的支持 1、“政策市”阻碍了股市发展的有效性 目前股市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股市的发展目标需要随政府的发 展思路而不断变化。这种反复波动的状况不仅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还会打击股 市参与者的积极性,往往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股市发展出现过度繁荣,进而产 生大量的股市泡沫,一旦这种泡沫被挤压,股市便会迅速萎缩;二是股市发展持 续低迷时,股市价值被低估,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股市将在很长的时期内难以 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

2、“企业圈钱”行为未得到有效控制,私利行为妨害了股市的公正性 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公关实现上市,是目前股市结构中存在的最大痼 疾。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上市公司成为一方政府获得税收利益的主要保证,这 一点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尤为重要。以这种标准上市的公司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等问 题,上市不以盈利多少为准绳,而是以利益为出发点,企业圈钱行为严重,各种 虚假行为、不诚信行为成为股票市场的主要公害,而且我国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 严厉的制裁。近年来,企业圈钱行为被屡屡曝光,从上世纪90年代的银广夏、琼 民源事件到最近的国美事件,企业利用上市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

3、机构投资者坐庄行为加剧了股市的混乱局面 国外经验表明,对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管理会减少股市的震荡。而我 国由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机构投资者常常利用资金优势对股市进行操 纵。以基金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迅速培育和壮大,股市投资资金已转变为以 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的投资动向直接引导着市场走势。由于我国目前价值欠缺 的基本模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机构投资者奉行的以价值来定盈利的思想难以行 得通。因此,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采取操纵信息、操纵交易等手段来获取高额回报, 更有甚者,还会与企业相互串通,通过获得内幕消息共同汲取散户的经济利益。

(三)股市内部环境恶化,制度缺失现象严重 我国股票市场内部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建设目标导向存在误 区,造成股票市场环境恶化。追溯到股市初期的建立过程,可以发现我国成立股 票市场是为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一种权宜之计,这种定位造成股市发展要服 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因此,那些质量不高的上市公司成为了股市主体,为了扶持 这些国有企业,股市的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均受到了严重损害。二是股权分置造 成股市参与者利益严重不均衡,股市长期偏离正常价值。由于存在流通股东和非 流通股东,股市参与者的风险和收益存在严重不对等的局面,集中表现在同股不 同利现象。同时由于流通股所占比例过大,影响股票价格的真实性。虽然2005 年已经开始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但目前来看,大小非的减持力度和价值定位都 未能达到预想的结果,同时,减持过程中也存在着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三是退市制度不健全,风险制度欠缺,股市环境难于净化。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 实现退市有利于净化股票市场的环境,但我国目前还难以实现这一目标,主要原 因在于没有相应的退市制度作为企业可以退市的依据。从我国退市制度的现状来 看,退市标准和程序在《公司法》、《证券法》、退市办法、上市规则中都有所 规定,但存在不科学、不统一、相互矛盾等问题。同时,我国股市风险制度不完 善,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措施。从我国股市设计的总体思路来看,风险制度被忽 视是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风险防范措施较为缺乏、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不足 等方面。

(四)外部环境治理效率低下,股市持续健康发展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股市外部环境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执行力度有待提高。即使我国一直以来大力改革了很多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股票市 场发展,但总体来看,实施的时机仍较为滞后,而且没有实施配套措施,效果并 不明显。二是信用制度尚未健全,参与者利益受侵害现象严重。近两年中小股东 的利益一再被提及,主要是中小股东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大股东总是利用自身的 资金和信息优势来谋取暴利。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真正有效的企业信用等级和监管 实施办法,因此,为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行政干预过多,股市难以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机制。股市建立以来,我 国政府反复救市、不停托市,都为股票市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调节起到了严重的 阻碍作用。政府这种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使市场丧失了优胜 劣汰的自我发展、自我调节功能。

二、改善我国股票市场现状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股市投融资功能,强化收入分配功能,实现资源合理 配置 完善投融资功能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优先安排有优质资 源的企业上市。为使市场回归到应有的稳定状态,应适当召回部分在海外运作较 为出色的公司,带动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减少市场投机行为。同时,阶段性 的改进配额制,对那些确属需要国家扶持的行业和地区仍保持适当的配额制,而 对于纯属地方政府希望通过上市来谋取利益的地区应予以取消配额。强化收入分 配功能,首先要发展多层次的市场体系,通过市场的多样性来降低居民收入风险;
其次要建立公正、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居民在信息不对称过程中做出的不 理智行为,并有效防止操纵市场行为。市场的核心功能还是资源的合理配置,为 此应建立和规范股票定价制度和发行制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

(二)优化股票市场结构,加强监管,杜绝市场上违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摒弃当前政府的托市行为,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适当界 定政策与市场的边界,消除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市场的问题交由市场解 决,但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应果断采取措施应对。其次,加大对违规公司和机构 投资者的惩戒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对多次违规的上市公司,除给予一定罚金 外还应按情节严重程度诉诸于司法处理。最后,强化政府监管的独立性,减少政 府因为利益重叠而削弱其公正性的根源,使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处于超然独立的位 置。为实现独立性,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三)完善市场目标,推进市场改革 首先,改进股市建设目标。真正使原有为国有企业解困的目标转变为 为优质企业服务、为国家宏观经济服务的目标上来。其次,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平 稳运行。从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看,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实现非流通股股东和流 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大股东更加关注公司业绩,中小股东也可以采用间 接方式来实现自身权利。同时必须根据股市发展态势来决定是否提高股市的对价 水平,以确保投资者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第三,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退市制 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上市公司质量,减少那些效益较差、盈利能力较差的公 司占用股票市场资源。同时,加强股市应对风险的能力,建立行业风险评估制度、 金融工具风险评估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外部环境良好运行 首先,进一步建立健全股票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因为 好的法律制度必须通过有效的途径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社会中介机构相关制度和政府监管等制度。其次,建 立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主要是市场参与者信用评级制度、信用档案制度等。最 后,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将政府的主要职能限定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法规、 法律的建设和股市建立的总体思路和方针。

(作者单位:新疆石河子大学经贸学院) 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现状的论文篇二 《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现状分析》 摘要:股票市场是信息密集型市场,股价对信息的变化十分敏感。为 保证市场的真实和公平,使所有投资者处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客观上要求 将所有信息准确及时地披露给投资者。然而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能被及 时披露。本文首先介绍了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理论,突出表现操纵行为在股 票市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部分。然后对于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现状进行探讨,发现存在监管难度大和监管能力低下,还有制度和股票市场结构性缺陷的原因。

最后,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先后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操纵市场问题,联系实际, 提出要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股票市场;市场操纵行为;市场监管 我国资本市场已成立20周年,我们除了惊叹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所 创造的奇迹,同时也可深刻感受到资本市场的发展给我国带来的深远影响。西方 发达国家用了长达上百年的时间才发展到现在的证券市场,其间也曾多次上演操 纵市场,而我国仅用了20年时间,对操纵行为及其监管的理论研究还相对滞后, 我们清醒地看到证券市场上的市场操纵行为十分猖獗,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利益造 成了严重的损害及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因此,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 行为及其监管进行分析,找出切实有效的监管方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之法律界定 (一)他国法律对操纵行为的定义 1.美国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尽管美国联邦1934年制定《证券交易法》,开创禁止证券市场操纵行 为的先河,然而在整部法律中却并未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清楚的定义。美国 的一些学者,也曾试图为操纵行为作出科学的界定,并提出了不少各自的见解。

由于法律中关于操纵的定义不明确对操纵行为监管的法律已变的很模糊。

2.欧盟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欧盟采用一般性描述和具体操纵行为相结 合的定义方式,它先将操纵行为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其中包含两种类型的交易 或委托行为以及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再通过列举具体操纵行为对定义进行补充。

3.澳大利亚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 如果从法律层面上看,关于广义的市场操纵行为,澳大利亚也并未做 出统一的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罗列出市场不当行为的类型。狭义的市场操 纵行为只是作为市场不当行为中的一种,其关于市场不当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2001年联邦《公司法》第7.10部分,共有八项条款。(二)我国法律对操纵行为的定义 对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在我国并没有作统一规定。

但假如要给操纵行为作一个定义,即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 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 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 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1.《证券法》对操纵行为的认定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条款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七十七条,它通过列举的方式并设置兜底条款对操纵行为加以禁止,即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连续交易操纵。

(2)约定交易操纵。

(3)自买自卖操纵。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对操纵行为的认定 《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增加了其他5种相对比较典型的操纵行为,具 体如下:
(1)蛊惑交易操纵。

(2)抢先交易操纵。

(3)虚假申报操纵。

(4)特定价格操纵。

(5)特定时段交易操纵。二、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现状 从操纵发生的时间上看,2001、2002和2003年是股票市场操纵发生最 频繁的三个年份,分别有18、19和20只股票开始被操纵或正在被操纵。而从操纵 的时间跨度上看,时间最短的是上海石化,仅1个月左右,时间最长的是湘火炬, 长达7年,操纵时间1年以下的有19起,1年及以上的有25起,平均操纵时间长度 为2.12年。

(二)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不足之原因分析 第一,监管的难度日益增大。操纵市场行为的复杂性表现在:首先, 操纵市场行为种类繁多,不同的操纵行为有着不同的认定要件;其次,对一些要 件特别是主观要件的认定非常困难;再次,科技进步、因特网的运用以及金融衍 生品的层出不穷,使得操纵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市场监管者提出日益严 重的挑战;最后跨境及跨市场的操纵行为也尖锐地提到监管者面前。

第二,监管能力尚待提高。由于实践当中稽查部门取证非常困难,证 监会只能依靠于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察、搜查、 留滞、盘问、执行逮捕等强制措施;另外关于申请司法机关财产保全、行政处罚 告知送达等渠道没有投入实践,阻滞了违法违规事实的查处,往往案件查清以后, 相关的资金和股票已经转移,案件仍无法执行。

三、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之完善对策 (一)明确并细化操纵行为认定办法 建议中国证监会有必要修改试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并尽快出台, 通过此行政规章来明确并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使各种市场操纵行为更加明确。

在条件成熟时,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确立关于市场操纵的判例法规则。

(二)市场操纵监管重点应由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 最有效的事前预防方法就是从监视股价异常波动入手,一发现股价异 常波动立即展开调查。

具体措施可从证券交易的角度分析,在证券市场中无非存在三类主体,即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而投资者都要通过证券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因 此,做好事前预防工作的关键在于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首先,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证券交易所和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发布的监管力度,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 司透明度;其次,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上市公 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