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世界发达国家历经几十年发展金融得出的先进金融制度,是金融行业三大金融安全网之一,其源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从萌芽到完善至今已经有将近100年的历史。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在减少银行挤兑,缓解存款人的恐慌情绪以及稳定金融行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受到国家的干涉,导致开放程度不足,市场经济无法充分发挥其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在次贷危机爆发时,正是由于政府的干涉,我国经济才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但是经济的不稳定是由制度不完善所造成,市场经济化是经济发展的趋势。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的发展经济,推进市场改革,随着四大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不断完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银行体系稳定运行,保障存款人的利益成为广大学者纷纷探讨的话题。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三大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次贷危机以来,不断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纷纷筹建适合自己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具调查数据显示,截止2003年,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Demirguc—Kunt,Kane和Laeven,2004)。另外,具金融稳定委员会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调查显示,截止2012年,除了中国、南非和沙特阿拉伯等3个国家尚未设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外,其他21个成员经济体已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显性存款制度。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应该扬长补短,汲取发达国家的优秀成果,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做出过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同时,我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工作总结座谈会”曾指出要加快“保险存款制度”的建设。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的迫切性以及重要性。目前,我国一直都是施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对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障存款人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完成、金融法制的完善以及利率市场化的稳定推行等,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可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2013年我国将放松民营银行筹建的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设立中小型金融机构。这将促进中小型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合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提供了便利,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恰好为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中小型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同时减少财政对经营不善进行财政补贴,节省财政支出 ;加以代替的是存款保险制度事前预防,最大化的减少损失。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历经20多年的探讨及理论分析中,已经是势在必行。2008年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设险制度,目前,具周小川透露,存款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只待时机成熟将推出施行。二、 文献综述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退出机制,自美国建立了最初的存款保险制度后已经发展了将近100年,并充分验证了其有效性。自1990年中期至今,我国已经探索了将近20年的历史,并得出了不少的有益的研究结果,对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2、我国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客观要求(1)保障存款人利益。如图3-7所示,我国银行资产逐年增长,2013年达到151万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存款截止2013年,也突破40亿万元(如图3-8)。具中国人民银行数据统计,2013年8月,我国人均储蓄超过3万元,储蓄率超过50%,成为全球人均储蓄金额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同时,居民存款是我国居民赖以生存的财富,面对如此巨额的存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是显而易见的趋势。(3)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金融机构。2013年已经有10个民营银行名额下发到各个省实行试点。民营银行是一种自担风险的金融机构,并带有村镇银行的性质,具有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与中小型企业相匹配,放宽民营银行准入条件,有利于市场发展。但在现如今隐性担制度的中国,保障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银行公平竞争,缺乏一定的条件。存款保险制度正好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提供了条件。3、我国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机构推出机制,在处理银行由于意外导致经营不善,防止银行挤兑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并备受各国的推崇。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但最终都因不具备良好的金融环境而搁置。具金融稳定论坛工作小组的观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稳健的法律制度、稳定的宏观经济状况、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和审计准则、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在20几年的发展中,我国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已经具备了有利的宏观环境。(1) 金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2003年,为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规范法律环境,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等立法小组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并起草了《银行监管管理法》。三法通过审议后与2004年2月1日起实行。《担保法》、《破产法》也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进行了适应的修改,这些法律的修改完善了金融法制环境。(2) 存款利率市场化稳定推行。存款利率市场化是指由存款资金市场供求来决定利率的不同时间的利率水平,是建立在存款资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之间充分竞争而形成的。1993年,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利率市场化的管理体系。目前,债券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外币市场、贴现和再贴现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已经基本实现利率市场市场化;2013年7月3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推行打下了基础。(3)新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审计准则相对发达国家还处于落后阶段,但是随着新的审计准则的修订发行,我国审计准则越发与国际相接轨。新审计准则借鉴美国审计制度的优秀做法,制定单一的审计准则。这种准则有利于克服多个单项审计准则导致的体系庞杂、内容重复交叉复杂等不足。新审计准则的施行完善了审计体系,也跟上了国际轨迹。四、 存款保险制度的反思截止2011年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且以适合自己国情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发挥其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存款人对金融也的信心及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相对隐性担保来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根据论证,存款保险制度并未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的中国,如何建立高效运转的存款保险制度应理性的反思。首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与一个国家的宏观金融监管环境、市场约束机制以及保险制度本身的设计关系密切相关,如果一个国家金融环境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优良,存款保险将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反之则其积极性将被弱化,如日本、加拿大等都有类似的经历发生。主要防止银行挤兑,保障存款人利益,为中小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稳定环境。但是,如果银行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把风险转移至存款保险机构将出现道德风险,并增加逆向选择的发生。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人的资金更加安全,对市场约束力将有所降低。进而不利于激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弱化了市场纪律的作用。因此在增加存款安全性和提高银行体系稳定性与降低市场约束力之间,只有找到有效的结合点,才能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