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模式都有哪些_非法集资经营模式及防治

非法集资经营模式及防治

非法集资经营模式及防治 摘要: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已使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资金的持续有序流 动是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损害民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越来越频繁的发生,探究非法集资经营模式, 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极具必要性。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营模式;民间融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 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被国家严格禁止。

一、非法集资机构存在形式 相比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民间融资的随意性恰好弥补了人们对资 金的需求,也就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公司法》第三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非法集资人利用“公 司及股东承担债务责任的有限性”成立多家有限公司,形式上表现为以自己亲属 朋友为登记股东成立多股东或一人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既不投资也不参与经 营,完全是冒名股东。这些公司是实际投资经营人个人所有。

二、实际投资经营人对所成立公司的经营模式 (一)任命统一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所有公司有效控制 众多投资公司设立1名总管理人员,1名总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直接进行管理。

各投资公司经理和会计也由实际投资经营人安排,受总管理人指挥。总管理人向 各分公司经理和会计了解吸收资金情况后报实际投资经营人处置,总财务人员实 际上是实际投资经营人的个人财务管理人员。

(二)各公司吸收的存款公司账面上无反应,完全进行公司“体外循环” 公司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并出具投资支付凭证,后附有投资人本 金利润收款计划书,均盖有投资公司公章。但存款客户以现金交付或转账交付的 资金会计均存入自己个人账户,然后汇至总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上,各投资公司 吸收的资金相互混同,由实际投资经营人任意支配,无任何监管控制。(三)各投资公司所吸收客户资金以高息借出,不用于与存款客户约定的 投资项目 各投资公司分别以投资实业的方式吸收资金,但绝大部分是以3.5%-5%的 月利息高息出借,用新吸收的存款来支付储户的利息,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

(四)以高利诱惑及许诺给以财物等手段广泛宣传吸引公众资金 各公司与存款客户约定每月收益率为2%,可以随时撤回并按天计算收益, 并许诺给予生日蛋糕、米、面等财物;
到集贸市场和人员密集场所宣传投资公司 是依法注册登记的非金融投资企业,是以投资项目为主导的专业投资机构。全程 由公司独立承担风险。以无风险、高收益为诱饵博得公众信任。

三、危害 (一)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频繁 广泛发生,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宏观监管,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 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存款客户利益受损,社会不稳定性增强,损害政府公信力 非法集资已延伸到社会的更多角落,参与人中有暴发户,有公务员和工薪 族,有农民工和普通农户、有下岗职工和失业者,随着被吸收的存款被返还越来 越没有希望,他们更多的愤怒情绪指向政府部门没有有效的监管,对社会产生痛 恨和报复心理。为挽回损失不惜采用过激手段,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在 民众中的公信力。

(三)实际投资经营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际投资经营人为了赚取经济利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四、防治措施 (一)公众应明确认知非金融性投资的经营范围,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投资 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非金融性投资”,被问及何为“非金融性投资机 构时”均回答是经营证券、股票、基金以外的投资,被灌输于合法经营的意念。

按工商注册明目分类非金融性投资是指金融性投资以外的所有投资对象,包括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行业的非金融性投资等产品和服务。未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政府应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提 高民众抗风险理财能力。

(二)通过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加强对投资公司的严格监管 公司是社会经济的细胞,公司的发展是社会昌盛的基础,公司的合法组建 和运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 合法权益的保障。根据《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 会计账目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按《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规范 运作,依法执业,以实现对投资公司的严格监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消灭 在萌芽状态。

(三)实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利用股东和公司承担责任的有限性规避义务破坏公司法人制度所具有的 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利的 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 约束权力。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和大陆法系的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人制度 的补充原则,借鉴其经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 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都是判令股东对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承担责任,使 股东承担的责任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四)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挽回损失,提高政府 公信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59号规定是指导各部门行动的依据,对非法集资行为实现监管机制常态化,司法 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集资人的财产包括债权依法全力采取保全冻结执行措 施,挽回存款人损失,以切实保护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彰显社会制度的优越性, 政府才会有公信力。

五、结语 社会募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非法集资滋生蔓延,不仅 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给予严厉打 击和治理,是实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幸福中国梦的保障。

作者:李程锦 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