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论文
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论文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职业教育法》规制下的我国职业教育领 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立法修订滞后、司法执行不力、社会建设协同不 够等弊端,需要坚持并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法 治理论等时代价值和取向,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法治中国”的总体设计,从法 律的内涵和外延着手,努力构建出以法制化建设为主要手段、全社会协同发展的 时代路径。关键词:职业教育;
法制化建设;
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
理性选择 理论;
法治理论;
职业教育立法 199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 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初步建成。经过18年来的发展演变,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 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出现了相对滞后等弊端,需要在党的十八大所确立的 “法治中国”的指引下,紧贴社会实践和理论基础,科学规范,创新设计,实现职 业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效能。
一、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社会实践 1.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演变进程 中华文明自诞生出来,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一直深入到社会肌理里,春秋战 国时期一大批学派创始人的教育启蒙,封建时期“唯有读书高”的社会理念以及科 举的盛行,将教育的社会地位提到了历史的高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教育工 作尽管也经历过“文革”等曲折历程,但在改革开放的持续推动下,我国教育及其 立法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并于2006年进行 了全面修订;
1994年,我国《教师法》正式施行;
1996年,《职业教育法》出台, 再加上相应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的跟进,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初具雏 形,并引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例,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 截止2012年底,我国拥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2663所,共有在校学生数16898820 人,当年毕业学生数5543820人。如此庞大的学生体量,既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 兴旺的标志,但同时也对我国职业教育本身以及之后的社会就业问题,造成了巨 大而广泛的影响〔1〕。
2.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存在不足总体来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成效明 显,发展主流值得肯定,但由于形势的不断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法》予以规范,但 从1996年施行至今,已经过去18年了,一直没有及时地进行修订,尽管我国立法 机关将《职业教育法》列入了修订议程,但也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 能出台。与此同时,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在具体执行时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及时、很 好地跟进,从而导致我国在农村职业教育、弱势群体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经费保 障等方面的法律依据不足。二是在司法方面,《职业教育法》中仅有第29、39 条有所涉及,并且不够完善。如第39条将罚则与《教育法》作了关联,而在《教 育法》中却没有针对地方政府、社会办学违规后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显现 出了法的软弱与无力。三是在社会建设层面,主要集中在协调性不足和法制环境 构建不力等方面。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大都沿用传统、落后的理念和做法,出 现了重职业教育,轻职业培训;
重学校教育,轻企业和社会教育;
重学历和职称 证书,轻职业资格证书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求解,需要放到社会建设的大视野 下,利用法律、制度等救济手段,达到良好的法律规制效果〔2〕。
3.当前形势对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一是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 三中全会对社会建设进行了总体设计,职业教育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被纳 入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时代内涵。同时,我国上层建筑将“职业教育”加 上了“现代”的前缀,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职业教育与时代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辩证 关系。二是科教兴国的永恒希冀。科教兴国是新中国几代领导人的战略思想,特 别是承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教育系统被 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同时,在当前我国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历史演进 中,创新被国家提到了很高的战略地位,而创新的基础离不开职业教育所蕴含的 基础支撑和能量积聚,由此我们对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三 是法治社会的应然任务。法律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当前我国 社会问题纷繁众多、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借助反腐倡廉的时代载体,目前显现 出了浓厚的“法治中国”色彩。基于职业教育对我国经济发展能力的基础提升作用, 在法治社会的总体规制下,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更显得时不我待。四是社会公众 发展权和就业权的现实期待。职业教育承载着我国公民就业权和发展权的希望。
纵观西方国家的人权发展和文明进程,这些包含在人权中的就业权、发展权等重 要内容,必将会在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中占有更大的政治分量,从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向纵深演进。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理论取向 1.利益相关者理论 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涉及到政府、学校、教师、学生、企业、社会组织 及相关辅助人员,非常众多且广泛,如何通过强有力的法制构建,对不同群体利 益进行科学规范,有必要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中进行分析和求解。一般来说,利益 相关者理论主张的是群体利益或共同利益,即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进行考 量,而不单单只是考量某些个体利益。当然,从现代公共政府理论看,个体利益 也不是绝对地让位于集体利益。因此,如何做到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统一,需 要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规范,其中法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整个社会产品根据权属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 其中的公共产品主要为大多数人服务,而私人产品则是为个体或私人所拥有。介 入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中间的,为混合产品。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来说,一方面, 由于职业教育具有普通教育的本质属性,理应归入公共产品范畴;
另一方面,由 于职业教育具有产业化和竞争性,也含有一定的私人产品属性。因此,结合我国 目前对职业教育体系的总体设计和实际运行实践,职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范围, 即公共产品的属性相对较多,而私人产品的属性相对要少一些。在准公共产品的 视角下,我国职业教育的建设和发展主体理应归于国家,同时也可吸收社会力量 有机参与,由此我们在对职业教育进行法律规制时,要为政府设计更多的职责和 义务,为社会组织设计更多的参与渠道,从而形成“一主多副”的运作主体体系, 并通过法律制度固化和深植。
3.理性选择理论 所谓理性选择,是指在各项利益比较中选择自我的最大利益,以最小的牺 牲满足自我的最大需要。在理性选择范式下,基于特定情境、不同主体、多种策 略、不同后果等考量要素,理性行动者通常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当前,职业教 育关系到个体、家庭的未来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进行相应决策时,受教育个体 及其背后家庭的理性决定非常重要。需要说明的是,在当前我国普通学校教育大 行其道的情况下,职业教育所承载的基础技术工作常常受到人们的冷落和鄙视,而要改变这种传统、落后的职业观念,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就显得非常必要:一 是要通过法制化建设,保护个体或家庭进行职业教育决策的理性,向社会传递职 业教育同样能够获得更高收益并赢得尊重和成功;
二是要通过法制化建设,促进 职业教育产业的理性发展,实现各种利益主体的理性契合。
4.法治理论 法治理论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石。正如亚里 士多德所指出的,法律应该被切实遵守,而其前提是要保证法律具有“良法”的属 性。同时,亚里士多德针对法治与人治进行了辩证分析,基于法治的理性以及所 承载的平等、正义、自由等社会终极价值理念,再加上具有的稳定性、形式性、 明确性等特点,其提出了法治是一国之根本的论断。法治理论是基础理论之一, 不仅职业教育的运行要以法治作为支持,职业教育最终的效能也必须在法治的保 障下才能实现。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将 所有的职业教育活动纳入到法治的范畴推进,特别是一些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 具有可操作性、行之有效的制度,必要时都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规范。
三、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未来发展之途径 1.完善职业教育立法修订 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来说,加强立法规制并持续修订是根本,也 是本文研究的根本目的所在。一是对现行《职业教育法》进行全面修订。结合我 国当前实际,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在改善我国就业结构 方面的重要地位,使更多的人通过职业教育,承担起我国产业发展的历史使命;
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其中政府的主体作用不仅不能削弱,还要进一步加 强;
规范职业教育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市场经济下的权利与义务的 整体对等和平衡,并建立起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的能力建 设,通过法律保障职业教育的更大产出效益,实现科教兴国和产业报国的“中国 梦”。二是积极发挥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众多的职业 教育机构大都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要在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规范执行《职 业教育法》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进行自主创新,对一些立 法条款进行细化和升华,特别是要结合地方政府的特色,加大农村职业教育、下 岗再就业职业教育、高等职业院校的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法制化建设力度,推动地 方政府职业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三是适时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细化和深化职业 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内涵。尽快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法规,以规范当前我国日益众多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和发展,以体现出其与普通高校的共性与特性,特别是要 在就业导向上给予明确的法制指引;
加快农村职业教育立法,适应当前我国城乡 一体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帮助失地农民在职业教育帮助下 更好地在城镇生存和发展;
加强校企合作法制化建设,将产学研一体化建设纳入 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加以促进;
加强职业培训法制化建设,将成人职业教育和社 会化职业教育纳入到学习型社会的总体框架,并通过相应的法制化建设给予支撑 〔3〕。四是全力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科学体系。从中央到地方,从 职业教育专门法律到相关领域的立法跟进,特别是我国在对“大教育”领域进行整 体法律设计时,应该与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保持同步与协调,其中的一些矛盾或 冲突,也应该得到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以实现法的整体效能。
2.推进职业教育司法执行 保障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产生良好的效能,科学、规范的司法执行是其中 的重要一环。一是努力培育全民职业教育法律意识。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紧紧围绕公民展开。因此,根据法理精神,培育公民的 学法、知法、守法、护法意识,不仅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应然内容,也 是深植法律根本、体现法律效益的思想基础。二是从规范程序入手,进一步丰富 和发展职业教育法制执行的方式和方法。同时,要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执法机构, 形成与公安、工商及司法机构的联动机制,推动职业教育领域执法有力、有为。
三是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制监督机制。在这方面,除了政府和体制内的监督外, 关键是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和服务对象参与的评价机制,并通过相应的市场经济 模式下的激励考核,保证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始终运行在法律的正确轨道上规范 运作。
3.加强社会建设协同发展 职业教育涉及到我国社会建设的各个层面,相应的法制化建设也必须深入 到这些领域,构建出社会协作、共促共建的制度框架和法制布局。一是在坚持政 府主导的基础上,改进办学体制,给予民办职业教育以政策扶持,明确社会办学 的权利和义务,并适时上升到产业经济发展的高度,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同时, 基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实践作用,鼓励企业自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升企业 员工的职业教育素养。二是发挥职业教育行业协会自律和参与管理的作用。在明 确学历型职业教育归教育部门管辖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非学历型教育,可以由行 业协会具体负责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颁发。三是树立“大职教观”,尽快解决当前 我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所谓“大职教”,实际上涵盖了职业教育的整个体系建设,具有整体、全面、开放、协调等特点。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就 业作为民生之本,我国要将解决职业院校学生就业上升到中央决策的高度推进,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设计中,将包括职业院校学生在内的社会就业问题作为优 先目标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营造有助于高技能型人才发展 的社会环境,健全政府主导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4〕,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之 后的就业问题,从而助力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作者:马云贵 阳小良 肖世元 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