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意义 [国际造法对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造法对国际法的意义

国际造法对国际法的意义 摘要: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各个主权国际作为国际法的 造法主体,其建立的国际法必须要经过国际的批准和同意才能够生效。基于此, 本文以国际造法作为研究核心,先对国际造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介绍,然后详细 分析了国际造法对国际法的重要意义,希望能为国际造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 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国际造法;国际法;多边合作 所谓的“国际造法”,指的是国家利用条约或习惯等多种方式,对国际法进 行制定、修改、承认、废止等一系列的活动;而所谓的“国际造法原则”,指的是 各个国家在造法的行为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准则。实际上,国际造法原则是帮助 国家实现造法工作的基本前提,可以将国际造法的内在品格体现出来。因此,研 究国际造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造法对国际法的意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造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造法的普遍性原则。在国际造法中,普遍性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之一。国际造法的普遍性原则是在国际法经过数千年的发展之后渐渐确立下来的。

在17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是一种在缔结之后产生的国际法,它是在西欧 地区的基督教基文明基础上出现的产物,其主体是欧洲地区的一些信仰基督教的 国家,在这个合约中,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大量不信仰基督教的国家都被定义成 了“野蛮”国家,并不处于该国际造法规定的主体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 文明的进步,国际社会所包含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当现代的国际法出现之后, 这种以基督教文明为标志的狭隘的国际法也相应的被时代所淘汰。如今,国际联 盟里面的会员资格不会再受到文化、地域、宗教等因素的限制。当前,《国际常 设法院规约》里面的第九条例明确指出了世界上各地区的文化和法律为人类社会 作出的巨大贡献,而《联合国宪章》也明确提出会员资格是面向所有国家开放设 立的,这些变化充分地表明,国际造法必须要坚持普遍性的原则,这也是现代社 会对国际造法提出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二)国际造法的平等性原则。除了普遍 性原则之外,平等性原则也是国际造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国际法上已经明 确规定了主权平等原则,这就意味着国际造法的平等性原则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 方面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实方面的问题。随着国际上各国的力量对比在不断地变 化,以及国际关系之间的民主化正在加快进程,各个国家以往在国际规则上的参 与权和话语权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就说明,以往的“霸权稳定论”是非常荒谬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很多的国际关系领域的学者的批判。

以往的“霸权稳定论”指出,国际造法需要由国际权力的结构特点来确定,而国际 法只不过是霸权国家所创造出的、给其他国家所使用的一种全球公用的物品,霸 权国家可以按照自身利益来定制国际造法,但这并不能符合事实情况。实际上, 霸权国家虽然能够推动国际法律建立更加完善的秩序,但它并不是进行国际造法 的必要条件。如果过分地夸大霸权国家所发挥的作用,那么人们所期待的国际关 系民主化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国际造法必须要坚持平等性的原则,决不允许霸 权主义在国际关系中横行[1]。

二、国际造法对国际法的意义 (一)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国际造法对国际法的一个最主要的 意义,就是它可以促进国家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这种以国家作为独立身份所 参与的合作,可以按照合作方的实际数量分成两种形式,分别是双边合作以及多 边合作。下面对这两种合作形式展开详细的探讨。1.双边合作。双边合作是只 有两个国家作为合作方的合作方式,它是最早出现的一种合作方式,但是现在仍 然是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合作方式。采用双边合作,可以使两个缔结出 双边条约,并形成可以适用于合作双方的“地方习惯”。从双边条约涉及的数量来 看,双边合作的制度规范只要求相互合作的两个国家应尽到的义务,如果其规定 的事项存在一般性,那么它将会构成国际法的规范。例如,两个国家之间以谈判 的方式缔结出和睦的双边条约虽然只符两国之间的独特关系,但是在一些大的事 项上却存在着普遍性的特征。2.多边合作。多边合作是有两个以上国家作为合 作方的合作方式,可以分为有限性多边合作以及开放性多边合作。其中,“有限 性多边合作”指的是只有数目有限的几个国家能够直接参加的事项,并且这些事 项只和这几个国家有关;而“开放性多边合作”指的是所有的国家都能够直接参加 的事项,并且这些事项和所有的国家都有关。在多边合作的方式下建立的国际法 叫做“普遍国际法”,但不管是有限性多边合作,还是开放性多边合作,都必须要 借助特定的载体才能够开展,所以这两种合作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共通性。(二)协 调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国际造法对国际法的意义除了能够促进国家 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之外,还能够协调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就 是平等主体之间存在的相互利益关系。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著名的法律 格言可知,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在安排利益关系的制度时,必须要重点考虑“相 互”这一因素,坚持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在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出符 合“互惠”要求的国际法规则。国家之间在进行合作时,如果其中一方所提出的主 张在利益层面上没有对“相互”这一因素加以重点考虑,不重视对方国家提出的实际利益诉求,那么该国家提出的主张是不可能被其他国家接受的,在制度上的安 排也不可能达成一致。所以,不同国家在相互的利益关系上安排制度时,必须建 立在“相互”这一重要因素的基础上,这样所提出的主张才会被其他合作方所接受 [2]。例如,1945美国的总统杜鲁门在《关于大陆架的公告》中所提出的对于 大陆架权利的利益主张,就充分考虑了其他一些沿海国家的自身利益。在这个公 告中,杜鲁门用谨慎缜密的话语提出:“在公海的范围内与美国大陆相邻且上覆盖 面的水深低于600英尺的土地,其大陆架构中存在的自然资源都归属于美国,并 且这片区域都由美国来管辖;在大陆架构接触到其他国家的海岸线或者和相邻国 家区域共享的状况下,其分界线需要由双方国家按照‘衡平’原则来确定;大陆架构 中包含的公海性质水域以及周围国家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权不会受到边界线的 影响。”这个公告一经颁布,就得到了很多沿海国家的普遍赞同,这充分说明, 国际造法可以协调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总结 综上所述,国际造法有着普遍性、平等性这两大原则,其对国际法的意义 至关重要。对于国际法而言,国际造法不仅能够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 还能够对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因此,各个国家 在进行国家造法时,必须要坚持国际造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使国际法在国际 社会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国际法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