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公判大会研究论文] 公捕公判大会

公捕公判大会研究论文

公捕公判大会研究论文 公捕公判大会有侵犯人权之嫌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嫌 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应当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 度标准规则》明文规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者宣传;
应 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公捕公判大会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罪行”强制暴 露在公众的目光之下,这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一种公然侵犯和人格的公然贬损。最 高院最高检公安部1988年《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 确指出: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 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这里虽禁止的是 “游街示众”,但是“游街示众”和公捕公判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示众”),有的 只是侮辱的程度的不同而已。因此,公捕公判大会不仅有侵犯人权之嫌,而且有 违公正、平等、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公捕公判大会有悖“无罪推定”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 确定有罪。”公捕公判大会在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地宣传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的“罪行”,在场围观的人民群众误以为他们是犯罪分子,这等于在事实上给他们 定罪了。要知道,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的人,还不是犯罪分子,他完全可能 是无辜的。即使是刑事被告人被公判,他也可能被二审或者再审改判为无罪。如 果将无罪的人“示众”,不仅是对他的人格的侮辱,而且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力损伤。

公捕公判大会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重刑轻民”传统法律文化,人一旦犯罪,便被贴上“罪 犯”的标签,成为终身的耻辱。公捕公判大会会使犯罪分子的罪行广为人知,会 使犯罪分子亲属受到羞辱,这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一种侵犯。这种侵犯很容易使犯 罪分子产生强烈的自卑感、被侮辱感,导致他们自暴自弃,甚至报复社会,不利 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 罚,而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 的人。公捕公判大会显然背离教育和改造的目的。公捕公判大会难以获得遏制犯罪的效果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有言:“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 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现代犯罪学的研究已经揭示:(刑罚)威吓的 程度和犯罪率的高低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今中国治安形势严峻,有着复杂社会 原因和深刻的时代背景。“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们不去检讨 我们社会政策中的失误和执法中的疏漏,反而将治安形势恶化的责任全部归咎于 犯罪人,以“铁腕”治理犯罪,这是不公正的。司法是理性的,公捕公判大会是典 型“广场司法”,会空费司法资源,使国民误以为违法犯罪的人可以侮辱,助长国 民的以暴制暴的心态,不利于理性、宽容国民性格的养成,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