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与交强险费率]交强险的费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与交强险费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与交强险费率 日前,针对社会上关于交强险暴利的说法,保监会有关人士进行了否认。

同时指出,如果去掉无责赔付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费率肯定会大幅下降。但这涉 及到上位法问题,保监会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新京报》2007年5月23日) 这里牵涉到的上位法,指的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76条确定了交通事故中的无 过错赔偿原则,它被认为是交强险费率高的一大主因。

《道交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 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 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 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 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款,所谓的无责赔付,也就是该条的第二款,是针对机动车与 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赔偿原则,体现的是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原则,并不适用于机动 车与机动车之间。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 故,则基本上已被列入交管部门的事故统计范畴,基本上属于已有数据做参照的 “可控”范畴;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却不涉及人员伤亡,则牵涉到财产损 失赔付的概率可以说是一个标准的“小概率事件”。因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 车之间的无责赔付原则,应该不会导致交强险费率的大幅度提高。

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责赔付原则有可能被误解误用。有一位网友留言 说:“俺在停车场停着的车被人撞了,俺还要赔撞俺的人,大家说天下还有讲理的 吗”如果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也大量实施甚至滥用无责赔付,则不仅与法律责罚相当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相悖,也与人们的生活常识人情世故相悖,不仅相当滑 稽,而且必将导致保险资源和机动车主之间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因为一个再 小的交通事故,都会把相关的所有车辆及其背后的多家保险公司卷入其中而不能 自拔。它在极大地浪费了保险资源及其他人力物力的同时,却不可能增进社会的 福利。

导致交强险费率高企的,是机动车之间大量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交 通事故导致的财产赔付。一次小小的刮蹭,就导致两辆车甚至更多车辆高低不等 的维修费用。就是在这其中,可能浪费大量的交强险保费资源。

问题在于,类似轻微的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是否一定要从交强险 保费中赔付我们回头再来看《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个规定,交强 险似乎有必要对一切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可以是现在的 2000元,也可以是更高,也可以是零。而根据现有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极大地提高 了交强险费率、极大地浪费了保险和社会资源而其保障效果无多大实质意义来看, 将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降至最低乃至为零,是顺应时代和民意的选择。这部分的 空间,还给商业车险好了。

另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也可以从法 律上做另一番理解,就是突出对人的生命安全的保护,把“财产损失”理解为与人身 伤亡有关的财产损失(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的财产损失不在此列。因此, 可以建议立法或相关司法部门对此做出专门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