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投诉【淡谈电视购物怎么有效维权问题】

淡谈电视购物怎么有效维权问题

淡谈电视购物怎么有效维权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视已经进入家家户户,电视也成 为人们每天必看的新闻媒体之一。与此同时,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也随之而来,电 视广告内容新颖、用词夸张、购买简单快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吸引着观众们的眼 球,不少观众在缺乏判断及对产品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购买了广告产品。但不容忽 视的是,消费者在电视购物的过程中,经常遭遇一些“电视购物陷阱”,损害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在电视购物市场迅速发展的今天,不仅要关注如何完善法律以规制 交易行为,还要注重事后的维权体制建设。然而电视购物消费者在求偿过程中遇 到的推辞、主体不明、证据来源有限、管辖弊端突出等问题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笔者曾经在几个月前在电视上购得一平板电脑,但货物到手后,却连机子也 无法开,再电话联系的时候,接电话的人要求要找原先跟单的人,当给他提供服务 编号,说是叫人却一去不复返,之后联系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辞,久而久之就联系不 上人了,之后上网上一查,不少人都被这广告给骗了,却欲维权无路,之后笔者却一 直思考关于购物维权问题。本文将谈谈笔者对购物维权的个人看法。

“电视直销购物”诈骗的惯用手段: 1、夸大所推销商品的使用价值,名不副实。为了使消费者对该产品动心购 买,宣传者自卖自夸,将该商品夸得如何实用、如何便捷、功效如何如何好,并请有 明星、专家学者代言。但在实际销售中,有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

2、货物紧缺,限时抢购。直销节目主持人往往宣传所销商品数量有限,相对 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便宜几倍,消费者很难买到,电话先打进者先得,活动时间短暂, 欲购者从速。

3、售后服务承诺难以保障。电视直销往往承诺顾客购货后如不满意,可在 一段时间内退货,但消费者真要退货时,拨打联系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以各种 理由拒不退货。

电视购物纠纷存在的问题: 1、责任主体身份不清。《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 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在实体店中进行购买行为时,实体店里的营业执照标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责任主体自然明确。而在电视购物环境下,销售商只对产品本身进行说明介绍, 却未曾透露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一旦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 再回头找,商家应烟消云散,不得知身份无从找起。

2、确认维权管辖区域难。电视购物联系电话采用移动的方式,实际所在地 与号码显示地不一致;发货地区与广告电台区域不一致;消费者异地等多种方式, 因而消费者不知应该向哪个区域的维权机构身亲维权,如向哪个管辖区的法院起 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和合同履行地让农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 都很容易确认,但电视购物引发的诉讼,消费者却无从确认管辖法院,原因是上述 所说的责任主体身份不清。

3、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证 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 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电视购物中消费者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电视上购物,一 般都是通过电话沟通完成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很难提 供实质性的证据,因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通话,少之又少的人会把通话内容录音, 且有的电话是没有通话录音功能的,那么消费者能提供的只是通话记录单,那么这 个证据是否会被采纳呢通过这电话是否又能找到侵权主体呢这是对消费者维权 非常不利的。

如何应对电视购物维权问题: 1、我国立法机构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一是经营者 担责。电视购物广告应真实显示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等一系列 有助消费者维权的信息;二是服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