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东安和王老吉凉茶被诉欺诈 凉茶王老吉

北京新东安和王老吉凉茶被诉欺诈

北京新东安和王老吉凉茶被诉欺诈 作为岭南地区的传统饮料,“王老吉”凉茶因含有中药成份而成为职业打假 人“猎取”的目标。3月16日上午,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诉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市场和生产“王老吉”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身为北方狼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经理的原告刘殿林诉称,今年2月4日,原告 在东安市场买了一罐“王老吉”凉茶,单价10元。买回家后发现在产品包装盒上的 配料表中有“夏枯草”一味中药材。原告通过咨询了解到,夏枯草仅可用于药品生 产,普通的食品饮料中是不得加入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 理的通知》附件一中明确载明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清单,但“夏枯草”未标 注在其中。原告经认真查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中介绍的“夏 枯草”功能为清火、明目、散结、消肿,用于目赤肿痛、头痛眩晕、甲状腺肿大、 淋巴结结核、高血压等。可见夏枯草是一味纯中药而不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 品。“王老吉”凉茶作为普通饮料,擅自添加《食品卫生法》所明令禁止的药品, 已对消费者构成事实上的欺诈,因此请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东安市场退还货款10 元,两被告依法赔偿10元,并责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

东安市场明确表示,今年2月4日前后,市场内确实销售过“王老吉”饮料。

这一品牌的饮料是经国家有关食品卫生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并为消费者认可的知 名产品。东安市场在进货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应 承担民事责任。《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确实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 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夏枯草 作为“王老吉”凉茶中添加的一味中药药材,不属于《食品卫生法》所明令禁止添 加的“药物”范围,因为“药材”只是“药物”的原材料,这是消费者应当具备的一个 常识性问题。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清单是一个开放性的清单,随着 社会的发展,清单中的内容还将有所增加。原告若认为“夏枯草”不属于清单所列 的“除外”内容,应就这一主张举证。同时,“王老吉”是否危及了消费者的安全, 这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原告若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象这样 提起诉讼是不适当的。

第二被告“王老吉”的生产厂家则拿来了20余份证据材料,用来证明“王老 吉”的清白。作为名符其实的凉茶第一品牌,“王老吉”创立于清朝道光年间,已 有180多年历史,是岭南地区的传统名牌,深受海内外华人喜爱。被诉的“王老吉”罐装凉茶是近年来厂家在传统工艺和现代需求相结合的基础上,经质检和卫生部 门定期检查、批准而许可生产的,是同时具有GMP、HACCP证书和ISO9008认证 的为数不多的产品之一。“夏枯草”作为传统的食品原料,长期以来一直被岭南地 区作为凉茶或煲汤的配料,有些菜品还专门以“夏枯草”为配料制成。为证明“夏 枯草”成份的安全性,被告方还提交了组织有关专家所作的安全性论证书,证实 饮用含有夏枯草的饮料,对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危害。因此,原告所称的 欺诈显然是无中生有,不符合“消法”关于“欺诈”的定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应被告方面的申请,当庭播放了由加多宝公司制作的有关“王 老吉”饮料制作流程的专题片。在播放的过程中,原告刘殿林曾表示这份视听资 料与本案无关,但被法庭制止。在随后发表质证意见时,刘殿林再次表示了对被 告专题片的不满,认为被告把广告做到了法庭上,这是一个非常高明的策略。

法庭宣布休庭时,原、被告尚未发表完辩论意见,此案还将再次开庭。

据了解,原告在华联商厦、华远西单购物中心等处均购买过“王老吉”罐装 饮料,并相继起诉到东城、西城和海淀法院。

中国法院网·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