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 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 量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 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如一家企 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 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 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 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 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 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在最初的阶段, 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 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 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 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 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 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 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 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具体表 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 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 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 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 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尚不为人所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一般 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载于纸张、电磁媒 体等任何媒介之上。这种认识转变促使隐私权逐步由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华伦于 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次提出。正是在美国,隐私权被作为一项最为重 要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得到学术与实务部门 (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确认。类似的,在法国,1958年宪法虽未明确 规定隐私权,但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1994年的一项裁决,确认宪法隐含了隐 私权。在爱尔兰,宪法未明确提及隐私权,但爱尔兰最高法院裁决,公民有权援 引宪法第40。3。1个人权利条款证明隐私权的存在。

隐私权这种基本人权地位在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同样得到了体现。1 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地保护居所和通讯的隐私不受侵犯。其第12 条规定:“任何人对其隐私、家庭、房屋或者通讯均不受武断干扰,对其尊严或 者名誉不受攻击。任何人均有权对这种干扰或者攻击获得法律保护。”众多的国 际人权文件均将隐私权视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7条, 《联合国移居工人公约》第14条,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第16条都采用了相同 的表述。特别需要提到的是《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
“(1)每 个人都有权使其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其房屋和通讯受到尊重。(2)除非根据 法律规定,并且,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为了防止无序 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所必须,公共权力机 关不得干预这种权利的行使。”该公约的执行机关是欧洲人权委员会与欧洲人权 法院,它们在保护隐私权方面非常积极,一贯对第8条的保护进行扩张解释,对 限制条件从严解释。实践中,如果政府对私人行为应该加以禁止而不予禁止,它 们就会扩充第8条的保护范围,从政府行为扩张到私人行为。由于《欧洲人权公 约》在许多欧洲国家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公约第8条的规定在这些国家 实际上具有宪法地位,可以被法院援引裁决案件。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隐私权的这种基本人权地位也得到了宪法的明确规 定和保护。

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 1、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 不论是欧盟立法模式还是美国立法模式,都有其合理的地方,更重要的是, 都有各自的价值观和社会基础作为支撑。作为第三方,比较好的选择是分别吸取其有益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国情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日本学者在这个问题上 观点非常鲜明,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学者丝毫不讳言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外 形上类似欧盟立法模式,实质上采纳了许多美国的做法。我国的立法应充分吸收、 借鉴欧盟与美国的经验,在每个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都充分考虑将两者的长处结 合到一起,并反映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与长远需要。

周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