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刑事风险及防范:律师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刑事风险及防范

律师辩护刑事风险及防范 摘要:作为法律专业知识群体,律师在社会中占据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在提供刑 事辩护时却面临着多重刑事风险。因此,每位执业律师都应思考如何正确防范刑 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分析律师辩护中的刑事风险及其根源,进一步探 讨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律师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刑事辩护中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伪证犯罪的法律风险。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辩护人在缺乏证据前提下进行的辩护不会得到采纳,法院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不 得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为了实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预期目标,有些辩护 律师不惜违反执业纪律,触犯伪证等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 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 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和法机关诉讼活 动的行为。”《刑法》在第306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这些是对律师取证涉罪的明确规定,表面上是律师取证的规制,防 止律师危害社会公平正义,但其却未规定相配套的措施。如何取证,是否需要取 证,取证的规则等,成为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律师在控辩不平等中处于弱 势地位,《刑法》第306条如同‘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挂在辩护律师的头上。比 如,委托人、证人受自身素质和心态的影响,易翻供,甚至把责任推给律师的案 例比比皆是。(二)涉嫌包庇犯罪的法律风险。《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 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涉及到包庇犯罪的法律体现在该条文之中。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和调查取 证过程中,可能会在第一时间掌握证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 为委托人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而 《刑事诉讼法》却要求知情者有作证的义务,律师身份与证人的角色发生冲突, 若辩护律师继续以律师身份辩护,则可能涉及包庇犯罪的风险。(三)涉嫌泄露国 家秘密犯罪的法律风险。《刑法》第398条、《律师法》第38条和《刑事诉讼法》 一方面要求律师保密当事人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却要求知晓案情进行作证,规定 相互冲突,律师地位比较被动。如果律师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则违背执业道德, 律师可能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律师在调查取证、阅卷过程中的起诉意见等文书 以及案卷证据属于国家秘密,泄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也有可能触犯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如2001年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因在办理一起刑 事案件过程中,同意被告人家属从律师助理卢某处查阅卷宗,导致所涉证人提供 虚假证明,被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成为我国第一位被指控犯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律师。(四)涉嫌行贿、诈骗、涉税等犯罪的法律风险。近年来, 律师行业发展迅速,队伍日渐壮大。不少律师为了获得经济收益和较大名气,更 为了胜诉而替当事人找关系,行贿公检法人员;为了拓展案源,有些律师不惜向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行贿。同时,在当事人缴纳律师服务费时,可能 直接交给办案律师,办案律师可能无法及时回到律所开具相关手续,或者额外收 取各种明目的费用,为行贿、诈骗、偷逃税款犯罪埋下伏笔,给执业律师带来了 极大的刑事风险。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完善扰乱法庭秩序等相关犯罪后,律 师在刑事辩护中也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扰乱法庭秩序等其他犯罪的法律风险。

二、律师辩护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历史文化传统根深蒂固,法治理念未普及,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封 建时期我国遵从的是“人治”“礼治”。清朝末年,律师制度才被引入我国,期间曾 被取消。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人们对律师的认可度虽然提高,但律师的社会地位 不高,刑事辩护风险较大。在实践中,公众的法治意识淡薄,“控辩平衡”严重缺 失,无罪推定理念缺乏,使得公众形成一个“律师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错 误理念。所以,当事人遇到任何事情第一时间不是寻找律师的帮助,而是到处找 关系。且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以看得见的正义”实现案件的公平。

辩护律师往往被视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对立面,只要稍微有点“出格”,干扰司法机 关办案,就会遭受到追诉。(二)刑事立法缺陷导致刑事辩护风险重重。立法具有 导向性作用,《刑法》第38条和306条针对刑事律师规定伪证罪等,给处于弱势 地位的律师带来了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刑事立法缺陷造成律师法律风险无处不 在,具体缺陷有:1.无罪推定原则未定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完善 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已是现代西方诉讼文化核心和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我国推行法治建设,法治理念、保障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但并 没有立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缺失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难以预测 的法律风险。在公检法工作人员看来,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 罪辩护,有碍司法活动。2.程序性制裁措施缺失无救济即无权利无保障。对侦 查人员违法调查取证,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相应 的法律制裁方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程序违法时,不能同律师一样受到刑事 处罚。如,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剥夺律师会见权,很难受到法律追究,最典型 的即是“李庄案”。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加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3.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缺乏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侦控人员和刑 事辩护律师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但侦控人员实际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其不会 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而刑事辩护律师则不同,不仅没有刑事责任豁免权,还受 到《刑法》第38条和306条的规制。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缺乏,给刑事辩护律师带 来极大风险。(三)律师辩护水平和职业道德低下、违反执业纪律等个人原因。最 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发展迅猛,人数不断上升,律师的刑事辩护水平参差不齐。

诚然,刑事辩护律师不乏精英人才,但有些律师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负责任,导 致案件错过最佳辩护期;有些律师对刑事法律和辩护方法不熟悉;有些律师为了胜 诉,违背职业道德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其结果是因发生纠纷而被当事 人控告行贿、侵占、诈骗等犯罪,从而陷入刑事法律风险之中。

三、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培育法治理念,确立权利本位的先进理念。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会 议作出的部署,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内容,打破“人治”、“礼 治”观念,建立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 法责任制,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普法讲师团建设,发挥法治的作用,引导人们 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等,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二)完善立法,降 低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1.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的刑 法规定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分别强调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定罪和量刑在法律和量刑幅度范围,适用法律平等。无罪推定原 则在西方主要国家已经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我国只有在刑事立法中确定 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判决有罪之前,均被推定为无 罪。这样,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向当事人或证人调查取证以及进行辩 护过程中,就能避免陷入包庇、伪证犯罪的风险。2.在《刑法》中规定程序性 制裁措施自行取证是我国辩护律师面临的又一巨大法律风险,辩护律师应当提高 在自行取证过程中自我保护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遭到证人诬陷或刑事追究, 在开展取证工作时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为了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应 当以立法的形式对侦控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唯有 这样,才能减轻律师的法律风险。3.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完善关系到司法正义价值的实现。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建 立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辩论权,辩护律师发表的不当言论 不受刑事责任追究,从而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三)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 坚定执业操守,遵守执业纪律。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规避法律风险。学习刑事法律法规,提高执业能力,坚守律师执业 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不逾矩不违规。综上,作为法治工作的中坚力量,刑 事辩护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不同,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较多,根源主要有传 统观念根深蒂固,法治理念未深入人心,律师的社会地位低,刑事立法缺失等等, 其中有律师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培育、确立法治和权 利本位理念;健全对辩护律师刑事法律风险的规定;同时提高辩护律师的执业能力, 坚定执业操守,遵守执业纪律,以防范和避免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