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价值谈公共图书馆立法
从法律价值谈公共图书馆立法 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各 种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机会均等。后代人对于前代人留 下的文化遗产,有权利获取和受益;前代人作为后代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为后代 保存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保障文化的延续性。图书馆作为传播文化的主要阵地, 应确保文化脉络的延续。各国图书馆在保障文化延续性方面普遍采取的制度是呈 缴本制度。在澳大利亚,商业性出版社、个人、俱乐部、教会、协会等各种组织 机构从事出版活动后产生的合法著作,都要向国家图书馆和相应州立图书馆缴送。
我国于1997年发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 例》对呈缴本制度早有明确规定,多数省市的地方图书馆法规或规章亦对呈缴本 制度有明确规定,要求省内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图书 馆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公共图书馆缴送两册(套)样本。少数省份还制定 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出版物缴送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到2008年,国家图书馆中文图书缴送率只有61.5%,而报纸和电子出版 物缴送率仅为45%和56.86%。《公共图书馆法》应明确将呈缴本制度作 为一项出版者(包括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应尽之义务作以详细规定,明确 呈缴数量、期限、具体操作方式、处罚措施等,确保前代人与后代人公平享受文 化信息资源。
公正视角 从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来说,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体现公 正价值,即“谁受益谁补偿”,这是公共图书馆受益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图书馆 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追求公共利益是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基本目标。图书 馆公益性是图书馆社会性的派生与具体体现,反映出社会进步与公共图书馆事业 的发展程度与水平。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国 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作为全国人民共同的托管主体和公共图书馆最大的 受益主体,理应承担公共图书馆发展所需大部分经费保障,那么,其他“小部分 经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在最新的文化部关于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三馆免费 开放的文件中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 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适当奖励。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健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提供的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鼓 励社会力量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 源渠道[3]。对此,在制定《公共图书馆法》时,可参考国外基金制度等先进 的运作经验,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国家及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设立图书馆事 业发展专项资金,明确专项资金以国家拨款为主。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谁 受益谁补偿”的合理性诉求。知识产权作为著者的智力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合 理保护。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其中提到: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其所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4]。
图书馆在保存珍贵文献复本等方面也享有一定的法定许可权限,但在实际工作中, 图书馆的许多业务活动都存在很多侵权问题。如:为规避外文书刊高昂的购买费 用,对其私自影印造成的侵权问题;
为提供给读者更有价值的信息而对网络资源 整合所造成的侵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中馆际互借造成的侵权问题;
课题查新中为 读者所提供资料的版权问题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急需《公共图书馆法》对图书馆 工作中的版权问题做出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合理引用文献,又能维护著 作者权益,体现“收益补偿”的法律公正性。
效益视角 制定完备的法律需要产出效益的支撑,即法律的实施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与 发展,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良法。评判《公共图书馆法》是否为良法,其标准亦少 不了对该法实施所带来“效益”价值的考量。这里所说的“效益”价值,不仅包括经 济效益,更包括社会效益。提高图书馆经济效益,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必要条件, 也是社会对图书馆投入的基本要求。只有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才能凸显图书 馆的社会效益。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大多是潜在的、滞后的、模糊的,其主要反映 在对科学进步所起的作用。图书馆的社会效益是指图书馆运行所产生的有益于社 会进步的效果,表现在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科学教育性和用户满意度上。《公 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应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作为法律实现的目标之一[5]。
为此,图书馆经济学这一学科已应运而生,图书馆经济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基础上,研究图书馆信息的经济价值、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经济效益的学 科。目前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中对图书馆的效益价值实现缺乏足够保障,个别地 方图书馆立法对提高藏书利用率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标准和 细则,多数成为一纸空文。基于以上经验教训,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制定时应 注意:不同的公共图书馆应有不同的价值功能定位,注重特色馆藏的延续性和完 整性。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信息资源体系。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图书馆确定主要读者群,针对不同读者群的信息需求有重点地进行馆藏建设,对馆藏涉猎较少的文 献,可以采用信息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补充。否则,片面求全的思维方式难以达 到效益的最大化。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保障方面,应通过公共图书馆立法规划 全国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统一分类法,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以达到资源共享的 目的。公共图书馆要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图书馆专业团队。否 则,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难以保证。因此,在公共图书馆立法中, 对公共图书馆人员从业资格和技能水平应有明确规定,使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逐 步纳入法制轨道。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确立图书馆职 业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制度能从源头上净化和强化图书馆专业队伍,确保图 书馆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促进公共图书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确 立我国公共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要考虑各地区图书馆的差异性、各类型图书 馆的差异性和同一类型图书馆的层次性。
本文作者:朱 娜 工作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