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以科学发展观改革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浅论以科学发展观改革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 【论文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科学发展现,改革,立法构想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雏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 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运行机制与我国宪 法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要求矛盾,运行价值与目标价值的冲突,运行功能 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其作为主要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的要求。我们要实现依法 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白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经过五十 多年的司法实践,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 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进程,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都 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植根于 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劳动教养制度,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管理模式方面,都与建 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总体要求都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之处。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 过程中,笔者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 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 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 权利方面确实不够,有些地方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并存在以下不足:
2.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的人身自由 受到限制,其限制程度和判处徒刑进行劳改的犯罪分子基本相同,即使在劳动教 养期满以后,在社会上也被统称为。两劳人员”,其待遇也和判刑的犯罪分子类 同。因此有的劳教人员表示。我宁愿判刑,不愿劳教。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 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 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 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 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3.劳动教养的期限与刑罚措施不协调。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国务 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根据这个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 时可以达到四年,如此长的期限规定实际上与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异,甚至比 《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还要重。而劳动教养所适用 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