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请求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浅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该法律的精神的集中体现,决定该法律的价值取向 和主要内容,它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也具有指 导意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为该制度的具体规则提供基础的综合性 原理,它是整个国家补偿制度的核心。学者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价值、基本 原则、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构建等问题进行的整体或局部的论述,一定程度上开 拓了研究的学术版图。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梳理,让更多的人理 解其精髓,从而推动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推动中国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刑事被 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原则既要体现该补偿法所蕴涵的基本思想和基本的走向,也 要考虑该法确立的时代背景和实际效果。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 本原则应至少包含条件限制、补偿适度、补充赔偿、及时便捷、公开公正以及货 币支付等原则。

一、条件限制原则 条件限制原则是指有条件的获得补偿的原则,即为了使有限的资金用于最 需要救济的人,需要对补偿的条件和范围等做出一定的限制。虽然国家补偿制度 一旦立法化,就意味着公民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但国家补偿不是社会公共福 利,不可能惠及到每一个刑事被害人,也不可能满足被害人的全部要求。从世界 其他已经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来看,通常对被害人或其家 属获得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的限制。如日本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得到补偿的前 提条件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没有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犯罪行为是严重伤害人 的生命健康的故意伤害行为,且行为发生地在日本国内,包括日本船舶、航空器 内;在新西兰,补偿的对象是受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或由受害人抚养或对受害 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包括在其境内的任何受害人;在德国,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 故意暴力攻击等遭受伤害的,有权申请补偿;英国规定国家补偿范围限于故意造 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对于单纯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不给于补偿;在瑞典, 补偿适用于发生在瑞典境内的暴力犯罪引起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补偿对象包括被 害人、犯罪过程中被误伤的人或帮助制止犯罪、抓获犯罪人的人。

补偿的宗旨决定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需要从条件、对象以及范围等 方面进行限制,使最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救济,顺利渡过难关, 走出困境。就我国的现实经济情况而言,笔者建议做出以下限制:补偿对象应当 是遭受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且不论这种伤害是故意还是过失,因为过失犯罪有时引发的后果和问题不会小于故意犯罪,作为补偿主体的国家, 都应给予补偿;补偿的对象也应仅限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为国民能从国 家那里获得补偿,是基于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国籍隶属关系;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因 为犯罪行为发生而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从加害方或其他社会救济得到补偿,导 致生活陷入困境;补偿的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一般不 予补偿,等等。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国家把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 因此,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把见义勇为行为的受害 人纳人国家补偿的范围。

二、补偿适度原则 补偿适度原则是指国家在具体构建补偿制度时,应根据被害人的经济状况、 生活需要以及国家的财政状况等,确立补偿金的上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对于恢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均衡保障人权以及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一制度的设立不能脱离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 其他已经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根据本国的情况, 制定某种补偿标准和方式,如在英国,补偿的金额范围为1000英镑到27万英镑, 在具体的案件中,包括其他额外补偿项目在内,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万英镑;法 国法律规定了全额补偿与非全额补偿;日本法律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规定 了计算的原则,即按基础额的倍数计算,补偿金随着物价变动而变动。

补偿受一国财政能力的限制,国家在确定补偿制度时一般根据被害人的经 济状况、生活需要以及国家的财力确立一定的标准,该标准一般低于民事赔偿, 反映该国或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补偿适度原则要求在确立具体的赔偿制度时, 建立补偿金的上限,这关系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及其实践的效 果。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到伤害的程度有所不同,比 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有轻微伤、轻伤、重伤、致人死亡等的差别,在进行补偿 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等级标准;另外,还应考虑被害人是否积极协 助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况,做出适当的决定,避免补 偿标准无章可循的情况出现。

三、补充赔偿原则 补充赔偿原则即以犯罪人赔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辅原则,是指只有当刑事 被害人在不能通过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国家才给予补偿。其他途径包 括社会捐助或其他社会救济途径等方式。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地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力度,责令犯罪人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犯罪人赔偿是基于 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而且具有民事侵权性质,如果对于 其侵权行为不处罚,则侵权者就不是理性的存在。应尽可能的让犯罪人承担自己 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主动提出补偿,当犯罪人赔偿与 国家补偿发生冲突时,一般按照位阶排序进行解决,即先由犯罪人赔偿,在犯罪 人不能赔偿或赔偿不足时,由国家进行补偿,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国家先对被害人 进行补偿再向犯罪人追偿的制度,这样就避免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偶然性。

西方国家对国家救济最初奉行的是最后顺序补偿原则,国家补偿具有补充 性和辅助性。如在美国,其早期基本的政策是避免双重补偿原则,如果被害人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补偿,政府将不再进行补偿,美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分 为最后救济和紧急救济两种,这里的最后救济就是被害人在不能通过犯罪人或其 他途径获得赔偿时,可依据补偿条款的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补偿。

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被害人国家补偿具有补充性,被害人只有在犯罪人不 能赔偿或基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提起国家补偿。应当确立以犯罪人赔偿为主、 国家补偿为辅的原则,如果国家不经犯罪人赔偿而直接进行补偿,则无形中会让 罪犯觉得自己只需承担刑事责任,可以以刑代罚,逃避惩罚,不利于预防犯罪和 打击犯罪。

四、及时便捷原则 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的伤害,应及 时对被害人进行救济以减轻其痛苦和损害,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地位。一般情况下, 刑事被害人只是在加害人不能进行赔偿的情况才能提起国家补偿的申请,但毋庸 置疑,对于那些亟须救济的被害人而言,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会受到第 二次伤害,等到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确定加害人是否能承担赔偿责任,会加 重被害人的痛苦,有的被害人的生活都无法继续,因此应当由国家先行给付。需 要指出的是,及时性原则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先行给付,一般情况下仍然是 只有在加害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时才提起国家补偿,这体现了犯罪人和国家补偿 价值目标的不同而形成的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次序上的差别;在特殊情况下,不 先行给付会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无着,或为了使被害人尽快得到救治,需要 先行给付。及时补偿意味着提前支付赔偿金,为了不重复补偿,需要设立国家追 偿制度,国家在先行支付后,有权在赔偿金的范围内向有赔偿能力而没有履行赔 偿责任的人或单位进行追偿。如在瑞典,犯罪被害人补偿与援助局专门设立补偿 回收部门负责向侵害人提出补偿要求;在法国,补偿基金委员会支付补偿金后,有权代位行使被害人向加害人追偿的权利;日本法律规定,受理补偿申请的地区 公安委员会支付补偿金后,获得刑事被害人对于侵害人的等额赔偿的索赔权。新 西兰、韩国、法国等国家都有代为求偿权的规定。及时原则要求我国在设立补偿 制度时,也应有相应的先行给付和追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不仅应公平、及时,而且应当便捷。便捷原则意味着 补偿程序的便利,体现在申请的方式、受理以及补偿的支付等等方面,因为刑事 被害人被犯罪侵害后,身心倍受折磨,亟须得到救助,如果程序繁琐累赘,会给 被害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联合国《对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 本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5条规定:成员国要建立刑事被害者国家补偿 程序,使被害者能通过迅速、公平、省钱、方便的正规或非正规程序获得补救。

可见,便捷原则体现了《宣言》的相关精神。

五、公开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