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以及权利]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著作权人以及权利

著作权人以及权利 第九条 着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 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 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 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 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 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 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