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著作权的作品_编辑工作中作品著作权的研究

编辑工作中作品著作权的研究

编辑工作中作品著作权的研究 众所周知,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员一般即作品的着作权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可 能会碰到许多有争议的模糊之处,期刊和图书编辑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仔细分 辨作品的着作权,以及查看作品之中是否有抄袭或是引用不当之处,以免给工作单 位带来麻烦。

一、关于作者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订版)(以下简称《着 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 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 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一)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着作权人认定 编辑工作中,一般认定收到作品时其上的署名人就是着作权人,但有些时候 署名人可能只是作者,但不一定是着作权人,或者其行使着作权存在一定权力的限 制,这就涉及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认定。我国《着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 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 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 职务作品。如果收到的作品带有明显的职务或项目性质,需要向作者询问清楚关 于着作权的归属,必要时最好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因为假如作品发表时,期刊或 图书出版单位同时购买该作品的改编权或是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时,就必须是与真 正的着作权人签署合同,以免给后续的正常经营过程带来麻烦。如某着名学术期 刊网曾与某期刊社签署合同购买了该刊全部论文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但实际上该 期刊社并未与所有作者签订着作权的全部购买合同,仅仅是获得了作者授权的单次发表权,后来该作者在网上发现自己的文章后,一纸述状将该着名学术期刊网告 上法庭,该期刊网只得又与某期刊社打官司索要赔偿。

(二)有两位或以上作者署名作品的着作权问题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