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刑事立案标准_商标刑事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的探讨

商标刑事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的探讨

商标刑事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的探讨 自1997年我国《刑法》明确将假冒注册商标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列 为犯罪以来,刑事手段就成为打击假冒、盗版等恶劣的侵权行为的有力武器。特 别是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 称“《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使得法院在判案过程中有据可依,促进了对 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尺度的统一。2007年4月,“两高”又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继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单位犯罪适用跟个人 犯罪相同的标准,有效地遏制了侵权人以单位名义从事假冒等侵权行为以逃避刑 事处分的势头。在过去的十年中,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达 到5271件,审结5231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 重要支柱。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有了长足进步,在刑事保护方面也取得 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统一或者亟待解决。

笔者作为律师代表客户在处理一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也遇到了不少值得思考 的问题。在此,笔者特针对商标犯罪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 一些分析和建议,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 犯罪金额的认定: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数额刑,即:仅假冒、盗版等犯罪金额(亦称为“案值”, 即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所得额)或者复制份数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因此, 犯罪金额已经成为决定商标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决定性因素。而 在打击假冒等商标犯罪的实践中,确定犯罪金额也成为办案人员最为审慎甚至是 最为头疼的问题。

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金额的范围认定: 虽然《两高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 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对制假、贩假者,不仅现场查扣的假冒产品将要计入犯罪金额,以往生产、 销售的假冒产品如果未处理的,也应当计入犯罪金额中。但在实践中,这条往往很 难执行。首先,在有经验的假冒团伙作案中,很少会留下以前制假售假的记录;其次, 即便找到该记录(如合同、销售记录、出货单等),也很难认定这些销售的就是假货。

按照目前不少公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除非售出的假货可以追到并确认为假货, 即便有书面记录,而且造假/售假人已经承认,也不能认定售出的为假货。这些机关 的解释是,由于这些已售出的产品没有经过专门鉴定,仅凭嫌疑人的口供,难以认 定这些侵权事实(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尤其在国家机关一方面把已销售的假货价格 作为确定未销售假货的依据,一方面又不敢确认已销售的产品为假货的情形,有违 一般逻辑)。而在实践中,假冒产品很多都走地下渠道或者出口海外,很难追踪,按照 这一标准,确认已销售的假冒产品的犯罪金额就成了“不可能的任务”。

因此,在打假实践中,现场查扣量已经成了行动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甚至是 唯一的标准。对此,老道的售假者也采取了低库存、网上交易、通过快递发货等 对策,使一次查获的犯罪金额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从而规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