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例

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之一,它的含义即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 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所谓 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项禁止性要求, 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 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 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 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 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

产品侵权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 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 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 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 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 据法律而发生,而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 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两种责任的竞合有以下几种形式:1.合同当事人的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也损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即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范。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 原因,或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法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害。3.不法行为人实施某项侵权 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则此时会出现既可视为侵 权行为也可视为违约行为的情况。例如:某建筑机械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购 销塔吊的合同,合同约定全部货款33万元,建筑公司预付1万元,待安装调试后付清 全部货款,质量要求按建筑机械厂出厂标准执行,在实际履行中,建筑机械厂按约 履行了交付及安装调试义务,建筑公司也先后付了1万元定金及11万元货款,余款 逾期未付清,后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酿成纠纷。在这个案 件中,对建筑机械厂而言,建筑公司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对建筑公司而言,建筑机 械厂则存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就合同之诉而言, 机械厂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建筑公司实际接收了塔吊并已使用,且在法定期限 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建筑公司应及时付清货款,否则即构成违约,而建筑公司因使 用塔吊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则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解决,而不宜在合同之诉中将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抗辩或反诉提起,这就是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解 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达到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 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对竞 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在实际操作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诉讼管辖上的选择权。

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诉 讼,由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竞合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2.赔偿范围上的选择权。

合同的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损失,从而使受害 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致害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 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 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 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 人是有利的。

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依照侵权之诉起诉:第一,由于缺陷 产品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 三人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选择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