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的法律解决机制探索
区域经济的法律解决机制探索 本文作者:张文龙 工作单位: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法学系 1主体资格问题 欧盟及其成员方在WTO中的双重正式成员资格,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根据5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6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 WTO协定,及协定的附件1下的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定,附件4下的各项诸边贸易协定。该争端解决机制对欧盟及其成员方与其 他WTO成员方的法律关系的适用因而存在疑问:当争端解决涉及欧盟及其成员方 共同缔结的上述协定时,争端解决机构应把欧盟作为独立当事方还是把欧盟成员 方作为独立当事方这必定在实践中产生疑惑。虽然目前只有欧盟这一区域经济集 团出现此类问题,但随着区域经济集团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其他区域经济集团也有 可能朝这种方向发展,WTO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问题,对其进行规定。
2管辖权问题 从国际法惯例来说,一般争端的解决首先要穷尽本地救济后才能求助于国 际争端解决机制,但WTO争端解决机制否定了这一条款。争端解决机制第23条规 定,成员国在WTO项下权利义务的争议只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强制 管辖权的确立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大的发展,从而维护了WTO的权威性。
但随着区域经济集团的建立,各个区域经济集团内部都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而且,根据这些协定,衍生出许多与WTO协定相类似或相平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 国际法惯例,按照5世界贸易协定6组成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能管辖WTO项下的争议, 而不能排除依区域贸易协议建立的各类争端解决机制对其区域协定项下争议的 管辖。而大部分的区域经济集团的成员也都是WTO的成员,在出现争议时应该诉 诸哪种规则和程序成为可能影响到成员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关键。这就造成了区 域协议的缔约方之间出现的/选择法院0的现象,即当事方都试图争取适用一个对 自己有利的规则和程序。从实践中看,区域经济集团的争端解决机制多采取以下 几种管辖模式,第一,强制管辖,如欧盟,欧洲法院1994年的司法意见表明,WTO协定 属于欧共体法上的/混合协定0,即指协定的主体事项部分属于共同体权限,部分属 于成员国权限。欧洲法院从维护共同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主张在欧共体内部统一 适用和解释WTO协定,并通过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制度,对这些领域保持着一定 的管辖权。第二,规定磋商和仲裁为解决争端的方法。这类的区域贸易协定并没 有规定该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但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以磋商和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第三,排除法,即在区域经济集团内规定可选择 适用WTO或区域协议的规则。但一旦启动其中一个机制,就自动排除了另一个机 制的管辖。近几年,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一些案例使这个问题越来越为突出。不 难想象,游离出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外的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结果极 有可能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要求不符,从而构成对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权威 的又一严重挑战。另外,如果一方要求诉诸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 决机制,一方却诉诸区域集团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是区域集团的 管辖权优先还是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权优先因此,在新的一轮谈判中, 多边贸易体制必须完善这些制度并谨慎界定其争端解决程序与区域争端解决程 序的分工和衔接。
3受案范围问题 受案范围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由于区域经济集 团的迅猛发展,难免会出现区域经济集团之间过分竞争,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区域经济集团之间发生的争端也纳入到GATT/WTO争 端解决机制中,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立法的空白。国际组织一般只解决成员间的 争端,WTO也不例外。根据5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6的规定,WTO 争端解决机制不对WTO观察员、其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或私人 或法人开放。换言释之,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只受理WTO成员间的争端。区 域经济集团除欧盟以外都不是WTO的成员方,这样,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区域 经济集团间的争端也就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如何控制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争端 是摆在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面前的重要课题。这个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根 据谅解的规定,WTO成员可以将实施GATT第24条中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或临时协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但这是否意味着可以 由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某区域协定是否符合WTO规则呢在 GATT时期,专家组对此问题的态度很明确,即认为争端解决机制不应对区域贸易 协定进行审议,这种整体审议应该按照GATT第24条的程序进行,而争端解决机制 只能审查某一具体贸易措施是否合法。而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专家组认为,争端 解决机制的专家组能否评估区域贸易协定是否符合WTO规则是一个可争论的问 题。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则回避了这一问题,认为本案中需要审查土耳其实施的数 量限制是否与WTO协议不符。因此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否全面审查区域贸 易协定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应审慎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