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中的三维体制构架】居民自治会

居民自治中的三维体制构架

居民自治中的三维体制构架 " —以上海市源竹居委会选举改革试点为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单位体 制逐步瓦解,社会逐渐向多元化转变,国家开始逐步退出社会领域,市民也渐渐 回归社区。城市基层社会结构的变化改变了原来居民自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 和社会条件,原来主要依靠行政资源作为主要推动力的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 现代化城市管理的要求。准行政化居民自治模式导致的结果是居委会为政府的需 要而存在,而且也须借助于政府的权威而存在,这不但成为居民自治发展的窒碍, 也不利于城市基层政府的深化改革,更不利于稳固和加强党在城市基层社会的底 磐。

面对新的挑战与机遇,居民自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的 新型居民自治管理体制,形成党政和政社分开、居民积极参与、兼职与专职工作 相结合的新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市积极承担起探索居委会新的发展模式 的重任。199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街道源竹居委会在居委会选举改革试点过 程中走出了一条新的居民自治模式——居民自治的三维体制构架,即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以居民区党支部为领导核心、以居民 委员会为主要组织载体、以社会工作者为联系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桥梁,实现居 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居民自治的三维体制构架走出了居民自治 仅限于居民委员会所造成的困境,她对上把居民区党支部纳入为居民自治的领导 核心,对下构建了新的社会工作者作为联系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桥梁,三者相互 影响、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居民自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三者的关系具体如 下:
上级党组织 居民区党支部 居民委员会 社会工作者 基层政府 一、居民区党支部——居民自治的领导核心 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居民自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支部 设在居委会上是中国基层民主与西方社会基层民主的最大区别。维此,才可能在 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同时而不至于偏离社会主义发展的大 方向;
从居委会的角度讲,把党组织建立在居民区,能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使居委会能够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实现居民自治。传统的居民区也曾设立党支部, 结果却是“党政不分”导致了无论在体制上还是功能上,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都没 有得到切实地加强,反而造成了党和居民自治形式上对立的假象:加强党的领导 势必影响自治权力的发挥,而发展居民自治又势必削弱党在基层社会的权威;
事 实上党在居委会一度陷于繁杂的具体事务和复杂的矛盾之中。解决问题的关键不 在于居民自治是否需要党的领导——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在于如何在加强党对居 民自治的领导的同时又能促进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源竹居委会在居委会选举改革试点中做了有力的尝试,即把党组织建立在 居委会上作为居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党支部本身构成了居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从体制到功能上都明确了党组织在居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体制上讲, 党支部设在居委会上使得党组织从体制外作用向体制内作用转化。众所周知,居 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要从基层社会的不断撤离;
但是政府权力的 撤离并不是党组织从社区中撤离,相反由于政府权力撤离所留下的权力真空并不 是居委会所能立即填补的,反而为党组织在基层社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源 竹居委会在选举改革试点中看到了党组织在居民自治体制转轨中的作用,果断地 决定把党组织由居民自治的体制外作用向体制内作用转化,并且把其定位为居民 自治的领导核心力量。在选举改革试点中表现在统一党员的思想,以党支部的名 义推荐候选人等。

二、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 居民自治的三维体制构架并没有改变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基层性、群众 性和自治性,也没有改变居民委员会在居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它仍然是居民 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问题是在传统的居民自治体制下,居民委员会几乎承担了 所有“自治性”的甚至许多“非自治性”任务。党组织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 导致了党组织过多地纠缠于具体事务,另一方面党在基层社会的任务如宣传党的 路线、方针和政策皆由居民委员会代行;
政府管理重心的下沉导致居民委员会成 为事实上的行政管理的末梢,政府的而不是居民的需求成了居民委员会的主要推 动力。通过党支部核心地位的加强以及社会工作者的建立,在体制上理清了居民 委员会的责职,使得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并非本职的一些工作尽快剥离出去,进而 能够更为集中地关注居民自治的自身发展。当然,在源竹居委会选举改革试点过 程中,就居民自治的体制构架也进行过争论:有的根据居委会的工作性质,认为 应该把其定位为议事层层面,具体操作由社工完成;
有人认为居委会的工作本来 就是操作性的,很难将其具体分为议事层和操作层。最后,双方达成了近乎折中 的方案。

从功能上讲,居民自治的三维体制构架在加强居委会的传统功能的同 时还衍生出新的功能,主要体现在:(1)宏观规划。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关注居民的需求,对社区发展作统一规划,确定社区的长期、中期、近期发展目 标和任务。(2)议事决策。定期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会议,商讨本社区全 体居民的重大事项和公益事业,并做出相关决定。(3)组织管理。由于居民委 员会直接面对的是广大居民,事情繁杂多样,按照居委会成员的说法是“下管垃 圾桶,上管大总统”。显然,这些事情若全部让居民委员会来完成是不可能的, 这就需要组织居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就日常的居民自 治事务进行管理。(4)协调沟通。这是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责职和工作方式。

通过协调沟通,居民委员会对内在本社区创造了和睦宁静的社区环境,对外代表 居民与政府以及物业公司等进行谈判协调,维护居民的利益。(5)监督社工。

定期听取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就其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 工作建议。总体上说,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就是服从和服务于居民的意志和利益需 求,集中精力“串百家门、知百家事、解百家难、暖百家心”,真正实现“居民委 员会居民办,办好居委会为居民”。

三" 、社会工作者——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桥梁 源竹居委会在选举改革 试点中,创造性地在街道和居委会之间设立了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作为联系两 者的桥梁。从功能上看,社会工作者专职从事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别 是街道下达的行政性事务。这样既可以解决街道的行政性事务,又可以保证居民 自治的健康发展;
而且基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还能为居民自治的发展创造新 的条件。社会工作者的产生使得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这确实说明它是社会发展的 产物。

由于源竹居委会选举改革试点是一种对居民自治体制的探索,因此关于 社会工作者的许多体制问题尚无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即既不能因为社 会工作者从属于居民自治而忽略对政府行政性事务的完成,也不能因为它和政府 的特殊关系而影响居民自治的发展;
换句话说,无论体制这样安排,社会工作者 都必须做好政府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