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被暴力伤害的法律思考论文:浅谈网络暴力论文

儿童被暴力伤害的法律思考论文

儿童被暴力伤害的法律思考论文 摘要: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在近段时间 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是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即以儿童作为犯 罪对象的无差别报复社会行为。多年来儿童作为受害者的案例中,非常重要的一类 是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案件。本文以法律和政策视角切入,分类对我国儿童遭受暴 力侵害的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提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儿童;
暴力侵害;
法律保护 一、我国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特点 (一)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 目前,中国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还很多,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因此受 到极大威胁,生命权没有保障。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暴力案件多发生在继父母、养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家庭 论文下载。

2.被虐待儿童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三到十岁间,大多数被虐待的儿童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体力方面与监护人相差悬殊。

3.从虐待持续的时间看,由于中国缺乏强制举报制度以及传统观念如“棍棒 出孝子”、不管家务事等的影响,虐待行为通常持续时间很长而不会被外界制止。

4.从案件的发现渠道来看,多半是其他亲属或邻居实在看不下去才会报案, 再由警察实施解救。

(二)遭受学校教师体罚侵害的特点 从媒体报道和相关案例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表现出以下特点: 1.很多老师或学校负责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并不重视体罚问题,在发生了 纠纷后,不肯承认错误。

2.体罚多发生在中小学,乡镇或县城一级的学校最为普遍。中小学的学生与老师在体力方面存在较大悬殊,乡镇一级的学校,师资配备质量不高,老师、家长在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意识方面相对欠缺。

3.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的方式多样。有老师直接对学生施以暴力的,也有 的是老师让学生相互惩罚。除体罚外,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还有变相体罚和语言暴 力,可能对学生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4.纠纷处理上中学校态度强硬,结果扩大了损失范围。体罚或变相体罚后, 很多学校往往态度强硬,采取措施强迫其他学生作伪证和孤立被体罚的儿童,这也 导致被体罚的儿童产生精神疾病。

(三)遭受报复社会型无差别暴力侵害的特点 从最近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血案来看,儿童遭受无差别暴力侵害主要呈现 以下特点: 1.凶手多因为个人遭到或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以砍杀儿童方式报复 社会。

2.受害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突如其来的危机没有及时作出反应行为 如奔逃、呼救以引起更多警觉等。

3.儿童与凶手体力差距悬殊,几乎没有任何反抗能力。

4.学校安全保卫薄弱,在儿童遭受人身伤害时无法及时给予保护和救助。

二、儿童暴力侵害案件多发原因 (一)现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实际生活中,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人身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

究其原因,施暴人思想认识落后、法制意识淡薄是根本因素,但是,反对家庭暴力专 门法律欠缺、儿童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等也是重要因素。

1.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缺乏及时发现的有效渠 道。针对举报义务主体,不举报的法律后果,举报渠道,接受举报单位反馈等问题, 并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定。2.对于生命健康权益受到威胁的儿童,缺乏制度性救助程序和临时安置机 构。对于立法没有对救助机构以及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

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家庭内体罚,同时对施虐监护人 应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规定不明确。

4.现有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不利于被虐待儿童获得司法救济。整个 法定代理人制度的设计是基于父母子女利益一致的假设,这导致父母侵犯孩子利 益产生诉讼时,没有人在法庭上代表孩子的利益。

(二)现有儿童校园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1992年1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明确禁止校内体罚或变相 体罚。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这一条规定是无法得以有效实施的。

1.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要求把法制课作为教师进行在职培训或再教育 的必修课。很多老师正是由于缺乏基本法制意识,才导致了体罚的发生。

2.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还有待于强化,尤其是没有将学 生投诉制度明确化。很多案件中,如果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接受投诉并及时开展调 查,很多案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解决。

3.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由所在单位或 上级机关应给予相应处分”,至于如何具体操作法律并没有规定。

4.最近的几起校园血案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校园安保机制、安全教育立法 的缺失。

三、对策研究 通过检视现有儿童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将 儿童安全保护状况堪忧的原因分为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或立法本身存在技术问 题等类别,不能真正(下转第90页)(上接第86页)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现针对这些情 形分别给出相应的建议。

(一)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儿童保护措施建议 1.预防家庭中的儿童虐待案件方面:(1)未委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和妇联可以联 合构建一个基层家庭虐待防护网,建立及时发现案件的有效机制。

(2)重视家庭问题的及时解决来预防家庭内儿童虐待。家庭内虐待儿童事 件,往往是家庭问题的折射。要防止家庭内儿童虐待事件的频发,必须对有未成年 子女的特殊家庭给予特殊关注,通过及时解决家庭问题来防止儿童虐待事件。

(3)采取推动儿童保护社会工作事务的发展,推动儿童保护民间组织的建立, 建立受虐待儿童庇护机构等综合措施。

2.关于教师体罚儿童的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 规定,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保护: (1)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法制培训形成制度,每年定期组 织培训,要将法制课作为教师进修课程中的必修课。

(2)要建立教师的定期考评制度,对于体罚手段恶劣且对学生造成重大伤害 的老师,要及时转岗或解聘、辞退。

(3)主管部门应设立面向学生或家长的举报电话,及时了解发生在学校内的 体罚案件,并全程监督学校对体罚案件的处理。

(二)立法建议 1.关于预防或处理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 (1)规定邻居、老师的强制举报制度,在各级未委会设立举报电话以及立即 开展调查的制度。

(2)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被虐待儿童的紧急救助程序和各级政府要设立儿童 避难场所。

(3)改革法定代理人制度,设立儿童诉讼监护人制度,从国家层面改变现有 的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允许儿童本人或其他组织帮助儿童申请法律援助。

(4)明确规定监护人监督和培训制度。对于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 应明确设立监护人资格中止制度和撤销制度,并明确监护资格撤销后,被撤销资格的父母要承担的责任和新监护人的担任资格和指定程序。

2.关于预防和处理教师体罚学生案件的法律: (1)法律应规定,发生教师体罚学生案件时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汇报的 制度。

(2)明确规定将法制培训列入学生和教师培训的必修课。

(三)针对无差别暴力侵害儿童犯罪的实时举措建议 1.全面强化易被侵害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政府应组织对学校等易发生暴 力侵害案件单位的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 项措施。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常态 化治安巡逻。学校等单位要配足配强校园安全保卫力量,以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 况。

2.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学生头 脑工作,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必备的安全知识和自护 自救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3.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侵害师生安全的恶性案件, 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做到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 诉、快审、快判,以震慑犯罪、安定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