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1共同开发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共同开发,是指两国或多国间的一项合作开发协定,其目的是对有主权争 议海域中的资源进行共同开发,并且共同分担成本,共同分享利益[1]。共同 开发的客体,包括油气资源、旅游资源等对于政治、经济、民生各方面都必不可 少,且开发难度强、技术要求高、资金需求大等特点直接决定了开发活动中需要 拥有经验丰富、先进技术的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投资勘探及开采,由此而发生的争 议即共同开发中的投资争议。为了妥善解决该投资争议,维护合作关系及地区和 平而建立的即共同开发投资争端解决机制。2双边条约中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双边投资协定一般解决缔约国间、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议。关于缔 约国间的争端,由于争端主体的特殊性,一般首先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解决不能 时提交仲裁庭仲裁。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议较缔约国间争议更为复杂,一般 有如下的处理办法。第一,首先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 可将争议提交投资所在地国的国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第二,仲裁解决,包括 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或专设仲裁庭仲裁。若在中心仲裁,则可预知仲 裁庭组成方式、程序规则等一系列重要内容;若专门成立仲裁庭则有新的规定。
此外,专设仲裁庭与中心所做的裁决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争议方应履行仲裁裁决。
3多边条约中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多边投资条约对于促进区域性的或全球性的投资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其 解决投资争议的办法也值得借鉴并运用于共同开发活动中。本文主要介绍《解决 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争议解决办法。
3.1《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依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 投资争议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成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有效 解决投资争议,保证投资活动顺利进行。首先,中心有权管辖的投资争议须满足 三个条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归纳起来即缔约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同意将直接产生于投资活动的法律争议交给中心处理,且一经同意,任何 一方无法单方面撤销。其次,公约规定调解与仲裁是处理争议的两种方法。调解 与仲裁相互独立,争议当事人可只进行调解,也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重新组 成仲裁庭仲裁。但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法律拘束力,而仲裁裁决不同,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承认与执行,因此仲裁这种解决方法也常常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最后,中心调解或仲裁的程序存在几点特殊之处。第一,调解与仲裁程序完全由 公约决定,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影响。第二,对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的组成有要 求,即人数须为奇数且仲裁庭的大多数人不得与任意一方当事人的国籍相同。除 此之外,其他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公约对调解地或仲裁地有规定。争 议当事人可约定常设仲裁法院所在地或与中心有协议的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无 特别约定的,一般为中心所在地即华盛顿。此外,争议当事人也可约定上述所在 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但须经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在与中心秘书长磋商后的批准。
3.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提供了两种解决投资 争议的办法,包括谈判或磋商和仲裁,其中仲裁是主要的解决办法,且仲裁裁决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规定较为详细。首先,就仲裁程序的启动而言,不以争 端当事人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且提起仲裁的主体只有投资者一方,国家无 权提出仲裁。其次,对投资者提起仲裁也有一定的要求,即投资者应首先进行磋 商或谈判,谈判不成方可提起仲裁,且投资者有义务在提交仲裁申请的90日前通 知争端另一方包括赔偿数额在内的相关内容。最后,ICSID规则和附加便利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都可以适用。但三种规则的适用 条件有差异,UNCITRAL是最宽松的,未做特殊规定;ICSID仲裁规则条件最严 苛,要求争议当事人都是公约的成员国;附加便利规则仅须争议一方是其成员即 可。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墨加两国都不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仅能适 用另两种规则。此外,在地点选择上,NAFTA也有特殊规定,争议当事人可自 行约定,无约定时应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内。
4共同开发中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 共同开发活动的特殊性直接决定了其争端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即因共同开 发活动而产生的投资争议一般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能的再进行仲裁。
4.1协商解决首先,共同开发是主权有争议的国家对争议区域暂时采取的行为, 相关国家没有义务同意共同开发,而仅是基于本国国内政治上的以及经济上的考 虑,因此,是否进行共同开发以及开发的方式等问题,完全由争议国家自主决定。
因此,投资争议的解决作为共同开发中的重要内容,也应当由争议国家根据自由 意愿进行友好谈判,协商解决。其次,共同开发是解决相关国家争夺主权继而利 用争议区资源的最好办法,具有现实意义,因为一味在主权问题上争论不休,会 导致资源利用不及时,而油气资源的重要性又不允许相关国家放弃对油气资源的 开采,因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对争议国家都能达到双赢的效果,既暂时压制 了国家间的争议,不致发生冲突甚至战争,又能对油气资源加以利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可以看出,共同开发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及争端能否有效解 决,关系到一国的国民生计,影响重大,必须由争议国心平气和地开展谈判,双 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以实现彼此利益最大化。最后,共同开发区域本身就存在主 权争端,若解决不好则会发生更大的争端,导致地区的甚至全球性的动乱,影响 国际和平与发展,因此,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也应当进行友好协商,寻求 最好的解决办法。综上所述,在共同开发活动中的投资争议应尽力寻求协商解决, 保证争议方利益,促进长期合作。尽管谈判的结果对争议无法强制执行,但其意 义也不容忽视。若争议国家都对谈判结果满意,自然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达到和平解决争端的目的;反之,若争议国家协商不能,但通过谈判可以了解其 想法和愿望,对以后仲裁程序的开展也提供了一定的方向。4.2仲裁解决除协商 谈判外,仲裁也是解决共同开发中投资争议的极佳办法。首先,共同开发活动可 采用两种仲裁方式,包括专家仲裁和机构仲裁。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风险较大, 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因此协商不能时可选择专家组成仲裁庭仲裁。
专家仲裁员人数应为奇数,具体可由争议当事人决定,且首席仲裁员由争议方共 同敲定,其余仲裁员待人数均分后由各方自由选定。其次,国际性的、区域性的 或全球著名的国内机构也是不错的选择。我国和与周边有主权争议的大多国家都 加入了《华盛顿公约》,因此,在共同开发中,可以约定将争端提交中心处理。
当然非成员国也可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这样,对于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适用 的法律等都能提前预见,有利于做好准备,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