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经营现状及策略研究论文
交强险经营现状及策略研究论文 摘要: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部分地区的亏损严重,出现对交强险消极 承保现象,通过从区域、车型、公司等方面对湖南交强险的效益情况的对比分析, 说明造成交强险经营严重亏损的因素,进而分析了造成湖南交强险经营现状的原 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交强险;经营情况;费率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 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在责任限额以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作为中国第一个法定 强制保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社会的关注。重庆、湖南、湖北、安徽、 江西、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亏损情况严重,特别是近期 多地出现保险公司对承保交强险态度消极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以 湖南省为例对交强险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湖南省交强险经营状况分析 (一)总体情况 1.承保情况 2006年7―12月、2007年和2008年,湖南省交强险机动车辆承保数量分别 为62.84万辆、152.22万辆和175.84万辆(如表1所示)。分车辆类型来看,湖南汽车 (含挂车)的承保数量占比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摩托车、拖拉机承保数量占比持续 高于全国平均。
2006年712月、2007年和2008年,湖南省交强险保费收入5.16亿元、12.95 亿元和13.85亿元(如上页表1所示)。分车辆类型来看,与承保数量结构类似,汽 车保费收入占比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摩托车、拖拉机保费占比持续高于全国平均。
2007年和2008年,交强险保费收入占车险业务比重分别达到41.86%和37.55%, 分别高于全国同期5.65和6.63个百分点(如上页表1所示)。2007年和2008年,湖南 交强险投保覆盖率分别为36.31%和39.01%,而同期全国的交强险覆盖率分别达 到38.66%和40.79%。总体上湖南交强险覆盖率持续低于全国平均,主要是受占 比相对较高的摩托车覆盖率偏低的影响,而汽车和拖拉机的覆盖率湖南均持续高于全国平均。
2.效益情况 承保利润率是能较好地反映交强险经营效益状况的指标。2006年7―12月、 2007年和2008年,湖南交强险承保利润率分别为-65.28%、-14.9%和-16.97%,较 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11.94、14.42和19.6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湖南省交强 险自开办以来承保利润率持续为负值,大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与全国水平的 差距呈扩大之势。
(二)效益分析 1.承保持续处于亏损状态,亏损幅度居全国前列 分区域来看(如表2所示),湖南在全国36个省市区域中(按保监分类),交强 险亏损幅度一直处于前列。
分公司来看(如表3所示),2007年,仅中华联合一家省分公司的交强险承 保利润率略高于其总公司,当年该分公司在湖南省的交强险市场份额为15.6%, 2008年,仅长安责任和华安两家省分公司的承保利润率高于其总公司,当年两家 分公司在湖南省的交强险市场份额为1.22%。两年间,湖南没有一家产险公司的 交强险承保盈利,大多数公司亏损幅度大,与各自总公司的差距明显。交强险的 盈利能力差、远落后总公司平均水平,成为湖南各产险公司的共性。
分车辆类型来看,以2007年和2008年两个完整年度数据为例(如表4所示), 三大特征明显。一是亏损情况普遍。九大车型中,湖南仅一至两类承保盈利(2007 年有特种车和挂车两类,2008年仅挂车,而全国承保盈利的达到五类。二是高占 比的车型亏损幅度也大。如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保费占比湖南高于全国平均, 同时亏损幅度也高,与全国的差距相对更大。三是盈利稍强的车型占比又低。湖 南的特种车和挂车承保利润率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这两类车2007年和2008 年的保费占比分别仅为3.47%和2.9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赔付率高是大幅亏损并与全国差距拉大的主因 以2007年和2008年两个完整年度数据为例(如表5所示),湖南交强险的综 合费用率与全国差距不大,2007年低于全国2.54个百分点,2008点高于全国0.69 个百分点。差距主要体现在综合赔付率上,2007年湖南赔付率超出全国16.96个百分点,2008年超出全国18.99个百分点。赔付率过高是导致大幅亏损并与全国 差距拉大的主因。
分公司来看(如表6所示),2007年湖南除中银等三家新设分公司的赔付率 低于总公司外,其余均超出总公司,2008年湖南所有分公司赔付率都超出各自总 公司,并且赔付率的差距与承保利润率差距基本接近。而综合费用率上,除新设 公司不可比外,其余公司与总公司差别不大,部分公司费用率还持续低于总公司。
交强险的亏损差距集中体现在赔付率上,高赔付率是湖南各产险公司的通病。
分车辆类型来看(如表7所示),综合费用率方面,湖南与全国差别不大, 差距仍然集中体现在赔付率上,特别是非营业客、货车与营业客、货车等四类车 赔付率与全国差距较大,这四类车型湖南的保费占比达到50%,而家用车、非营 业客车与营业货车三类车赔付率与全国差距在2008年呈扩大之势,这三类车型湖 南的保费占比达到66%。
3.案均赔款高是导致赔付率高的主因 对综合赔付率进行因素分析(如表8所示)。湖南的平均费率略低于全国, 但汽车的费率略高于全国,主要原因是保费低的摩托车拖拉机业务湖南占比高。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费率,平均费率因业务结构而异,由于汽车业务毕竟占了重 头,因此平均费率的少许差别不是构成赔付率差距的直接原因。已赚净保费占保 费收入比这项指标湖南要稍低于全国平均,主要是因为湖南交强险的增幅持续高 于全国(2007年和2008年,湖南交强险增幅分别为150.8%和6.94%,同期全国平均 分别为145.67%和2.96%),该指标的偏低能够导致赔付率升高,是湖南赔付率高 于全国的一个因素,但不是主要原因。已决赔款和新增未决赔款保费占比(已未 决简单赔付率)的过高才是拉开湖南与全国赔付率差距的主因,2007年和2008年, 该项指标湖南达到52.86%和80.54%,分别超出全国19.11和20.63个百分点,直接 拉大了湖南与全国赔付率的差距。而理赔费用、理赔费用准备金及IBNR和摊回 赔款及准备金这三项保费占比,湖南均要优于全国,可以起到减少赔付率差距的 作用。由此可见,湖南赔付率较之全国差距如此之大,保费增长快是一个次要因 素,主要原因还是保险标的损失大、直接赔付比例高,并且可以基本排除理赔费 用列支、IBNR计提等财务因素的影响。
对影响已未决简单赔付率的因素进一步分析。已未决简单赔付率=(已决赔 款+新增未决赔款)/保费收入=(赔款件数×案均已未决赔款)/车均保费,分子分母 同除以承保数量,该指标即可分解为:(事故率×案均已未决赔款)/车均保费(如下页表9所示)。可以看出,案均赔款偏高是导致湖南赔付率高的主要原因,事故率 增长较快,2008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导致赔付率高的次要因素,车费保费略低 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摩托车拖拉机占比高),对赔付率有不利影响,但影响程度 有限。这一结论反映在占比超过90%的汽车业务上更为明显。
(四)涉人伤亡赔付高是导致案均赔款高的主因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三类,其赔付结构、 对案均赔款的影响值得探究(如表10所示)。从金额来看,2007年,死亡伤残、医 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这三项对湖南案均赔款与全国差额的影响度分别为41.18%、 41.19%和17.63%;2008年则分别为34.49%、69.30%和-3.79%。从结构来看,受交 强险限额调整影响,死亡伤残赔付占比出现大幅增长,但湖南由于基数高,增幅 低于全国,占比从2007年的略高于全国转为2008年的低于全国,医疗费用占比湖 南持续高于全国,且呈扩大之势,财产损失占比湖南持续低于全国,幅度有所降 低。由此可见,医疗费用赔付对湖南案均赔款差距影响最大,死亡伤残赔付影响 次之,财产损失赔付呈下降趋势并已低于全国平均、同时占比低,影响最弱。死 亡伤残和医疗费用都是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两者可并称为涉人伤亡赔付,这部 分赔付居高不下,是导致湖南案均赔款偏高的主因。
二、原因分析 (一)湖南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较全国处于劣势 湖南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呈现出四大特征:一 是事故比率高。2007年和2008年,湖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02起和7637起,道路 交通万车事故率(起数)分别达到23.62和16.94,均高于同期全国的20.48和15.61。
二是人伤比率高。2007年和2008年,湖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数为12982人和9918 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人伤率(人数)分别达到30.96和22.96,均高于同期全国的 23.81和17.95。三是死亡比率高。2007年和2008年,湖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为3055人和2555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人数)分别达到7.29和5.67,均高 于同期全国的5.11和4.33。四是损失比率高。2007年和2008年,湖南道路交通事 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4962.1万元和376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折款占交强险保费收 入比分别达到3.58%和2.91%,均高于同期全国的2.17%和1.88%。无论是事故频 度、伤亡几率、损失程度湖南都要高于全国水平。在湖南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 险程度明显偏高,这也是导致湖南交强险赔付率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最重要的 客观因素。湘潭市状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调研中发现该市城区道路无非机动车道, 交通秩序混乱,摩托车、电动车、单车、行人相当多,给机动车驾驶员行车造成 很大不便,人伤事故比例很大,占事故出险率的50%~60%,极大地影响了交强 险赔付。
(二)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费率对湖南不利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消费 水平医疗卫生水平呈梯级降低,居民的保险意识及保险消费能力相关较大。交强 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但各地区计算赔偿的依据不同,导致全 国地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这样会造成责任限额在相对发达 地区低,同时在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限额偏高,会带来公司经营结果的地区性差 异,客观上造成发达地区经营业绩较差,而欠发达地区的经营业绩较好。保险基 础费率的全国统一也会带来类似的问题,发达地区消费群体在购买强制保险后, 还将购买商业保作为补充,而欠发达地区消费群体保险消费能力相对偏低,将会 呈现主要购买强制险的趋势。
交强险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标准费率,对于 湖南这一类风险程度较高的地区是不利的。交强险费率拟定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 过去商业三责险的经验数据,而实际上,由于中国地域区别大,商业三责险费率 历来是带有很大区域性特征的。拿现行的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对比,如6 座以下家庭自用车10万元商业三责险费率:湖南高于全国平均13.12%、高于广东 26.74%、高于广西22.22%,高于山西13.65%;如2吨以下营业货车10万元商业三责 险费率:湖南高于全国平均9.13%、高于广东14.43%、高于广西10.46%,高于山西 27.01%。从前述表4的对比中,广东、广西、山西这些商业车险费率低于湖南的 地区,同时交强险的赔付率也都是远低于湖南的。这一方面说明了商业车险费率 的制定考虑了地域因素,另一方面也说明地域差异客观存在并能产生重大影响。
而交强险不分地域实行全国统一费率,积极的一面暂且不提,从某种角度来讲, 既是对高赔付率地区保险公司的不平等,也是对低赔付率地区投保人的不平等。
由此可见,风险程度和费率的不匹配正是导致湖南交强险赔付率持续高于全国的 问题根源。
(三)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多方交通事故的判责,交警队往往偏向于无保险方,特别是有人伤事故,无责与次责很难界定,交警执法天平很易倾斜,但赔付相差甚远,导致保险公司 产生很多无奈赔付。
法院判决偏向伤者或弱势群体。在很多诉讼赔案中,法院对人伤的判决一 般对保险公司很不利,法院不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判决,造成了赔案金额加大, 影响赔付率。调研中了解到,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已与湘潭市法院会谈并形成了 会议纪要,情况将会有所好转。
过度医疗现象普遍存在。所谓过度医疗,就是医院对伤病者进行的医疗手 段、救治方法超出常规。过度医疗包括使用与伤者伤势无关的药品以及超出常规 标准的用药。以治疗骨折为例,如果发生轻微骨折,过去医生只是给伤者进行复 位缠上绷带,然后要求其在家静养或接受简单辅助治疗即可痊愈。如今不论病人 伤势怎样,医生一律要求进行内固定手术,且建议使用进口内钉。后者就存在过 度医疗的现象,过度医疗直接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增加。保险理赔过程中普遍存在 过度医疗现象,使保险理赔支出大幅增加。
存在造假赔案的情况。存在由修理厂或个人联合交警队干警、医院员工制 造虚假车险及人伤赔案的情况,给各家保险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此,湖南 保险行业协会已联合各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平台,并联合经侦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互碰自赔”本来是监管部门为提高理赔时效进行的制度创新,但在实施过程中, 却成为许多造假案件的温床。
(四)经营管理上仍需“挖潜” 当然,除外部因素外,产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经营管理上自身仍存在各种问 题,无论是承保、理赔还是费用管理方面都大有潜力可挖。一是承保管理。首先 在分类承保方面。尽管从2007年8月起,经过监管部门的立规重罚,市场上通过 改变使用性质、私车公挂等形式违规降费承保,恶性价格竞争的问题得到了有效 遏制,但并未根本杜绝,违规分类承保极易破坏冲击市场,给费率充足性带来严 重影响。其次在费率浮动方面。2008年,湖南交强险费率上浮车辆、下浮车辆和 不浮动车辆占比分别为1.65%、47.47%和50.88%,相应保费占比分别为2.43%、 48.26%和49.31%,而2007年和2008年,湖南汽车交强险事故率分别达到24.37% 和28.13%,上浮比例明显偏低,不浮动比例明显偏高。公司间利用信息平台漏洞 将费率浮动作为价格竞争手段的情况并不鲜见,影响了费率浮动机制功能作用的 正常发挥。二是理赔管理。一方面是有内忧:理赔队伍素质整体不高、良莠不齐, 不讲职业操守、对外联手弄虚作假的大有人在;理赔专业人才特别是医疗方面的人才奇缺,核损核赔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容易流于形式。队伍素质问题直接影响 到理赔服务质量,同时也容易发生理赔方面的跑冒漏滴。另一方面是有外患:在 责任事故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公允性、在医疗费用开支的合理性等方面,容易 陷入被动却往往束手无策,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应对措施,缺乏 同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常常是抱怨、扯皮的 多,真正想办法、拿主意,解决问题的少。三是费用管理。尽管湖南交强险的亏 损主要是受赔付率的影响,费用率的影响相对较小,2007年湖南交强险综合费用 率还低于全国和中部地区平均,按降序全国排名居后。但是费用管理方面的贴费 和合理分摊两大问题依然存在,并且2008年湖南交强险综合费用率已经超出全国 和中部地区平均,同赔付率一样按降序全国排名居前。因此,费用管理问题值得 持续关注,并应作为挖潜增效的重点之一。
三、对策建议 (一)探索费率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费率,便于管理。但完全撇开地域差异,导致全国各 地赔付情况迥异,并不利于各地平衡发展,对投保人也不公平。实行地区差异化 费率适合中国国情,符合车辆保险业务特性,值得研究探索,并且也不是没有先 例可循。美国汽车强制保险的费率就将地域作为重要因素,中国拖拉机交强险费 率也存在地区差别。中国精算研究院课题组根据全国各地风险水平的不同将国内 交强险市场分为以下三类:宁波、上海、安徽、浙江、江苏、湖南、湖北、常州、 江西、重庆等为第一类,征收最高的费率;辽宁、江苏、大连、无锡、青岛、厦 门、福建、四川、吉林、山东、宁夏、贵州、深圳、河南、甘肃、河北、新疆、 内蒙古、陕西、黑龙江等为第二类,征收次高的费率;其他省(市、自治区)包括西 藏、广西、青海、北京、海南、云南、山西、天津、广东等为第三类,适用最低 费率。
费率定价的改革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几种方式。一是改变现有的交强险全国 统一定价,在整体不盈不亏的原则下,根据地区特点,实行差别化费率。二是对 现行交强险全国统一费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再统升统降,而是根据车辆类型的 赔付率作相应调整,比如,对赔付率居高不下的营运车辆费率就应适度提高。三 是全国统一费率暂且不变,但各地区商业三责险费率要适时适度调整,要将各地 区交强险的赔付情况作为重要调整依据,形成联动和互补机制。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机制保险欺诈活动的存在,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导 致诚实保户的额外负担。当保险欺诈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保险人与保户之间赖以 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
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合作。一旦发生交强险的骗赔案件,保险公司应该依照 有关法律,一抓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应和政法部门一起,将 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合作。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和其他专门鉴 定部门的联系,发挥各自的特长,以期从科学证据上充分揭露保险欺诈犯罪。保 险公司可以与鉴定部门共同编辑交强险诈骗案例、交流和传授交强险骗赔案件的 侦破方法、发现骗赔线索时采取的措施、预防交强险欺诈骗赔的经验以及对保险 公司和相关鉴定部门协同侦破的具体案件进展情况的及时沟通等。
加强与警方的合作。一些可疑的索赔案件可借助警方的刑事侦查优势。国 外保险公司和警方的合作一般比较密切,如美国国家保险犯罪管理局为了对付性 质恶劣的保险欺诈案件,成立了战略情报处;日本警方有自己已侦破保险欺诈案 件资料,并从中归纳出保险欺诈产生的重要具体动机。可见加强和警方的合作, 可有效识别保险欺诈案件。
(三)合理确定抢救费用的数额 抢救费用的数额直接决定受害人的救助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 的切身利益。因此,合理确定抢救费用的数额,对于交强险各方主体都具有重大 意义。抢救费用的确定必须平衡好受伤人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如果抢救费 用数额太低,则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如果数额太高,有将加重保险公司和 社会救助基金的负担,这种负担最终将转嫁到广大投保人身上。
根据国际经验,只有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治疗方式和标准进行规范, 制定统一而明确的诊疗标准,才能保证交强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公平、有序,才 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既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抢救和治疗,提高治疗效率、又能 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合理费用的发生,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充分发挥这一 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四)完善经营管理一是加强承保管理。严格核保权限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要严 格按交强险条款费率承保,确保合规分类承保,要加强承保档案管理,确保档案 要素齐全、分类依据充分合理。二是加强理赔管理。要加大对理赔人员的培训和 考核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增强理赔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 积极性。要完善理赔管理制度,加强理赔权限管理,严格授权。要规范理赔流程, 完善内控。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建立严格科学、更新及时的报价体系。要加强 对人伤案件的管理,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动态监控。要实行理赔质量管理,建 立查错责任追究制。三是加强费用管理。加强业务及管理费用的预算管理,落实 交强险的单独核算,合理进行费用分摊,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交强险的 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