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S试题侵权案相关著作权问题的探讨]著作权侵权案

ETS试题侵权案相关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ETS试题侵权案相关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ETS(Education Test Service,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在2003年连同美国研 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私利新东方学校侵犯ETS以及 GMAC创作的TOEFL、GRE、GMAT 考试试题的着作权,并侵犯了“TOEFL”(文 字)、“GRE”(文字)、“GMAT”(文字)作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个涉及损失 赔偿数额巨大的跨国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我国司法界、教育界的广泛注意。随着 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试题是否应作为着作权保护的对象的问题出现,同时教育权 和着作权所保护的利益冲突凸现,试题作品作为侵权案件中的特殊对象赔偿数额 的计算的问题也成为大家瞩目的焦点。并且,整个案件不但反映了知识产权当今 受到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当今国外企业机构的知识产权策略,足以我国的相关企 业借鉴。

关键词:着作权,教育权,损失赔偿,知识产权策略 ETS (Education Test Service,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在2003年连同美国研 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北京市海淀区私利新东方学校侵犯ETS以及 GMAC创作的TOEFL、GRE、GMAT 考试试题的着作权,并侵犯了“TOEFL”(文 字)、“GRE”(文字)、“GMAT”(文字)作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市第一中 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项侵权均成立,判令新东方学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达人 民币1000余万元。对于如此巨额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但因属于我国首例而产 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使我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有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下 面,笔者将从主要分为案件相关背景介绍、涉案试题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范围、 案中相关教育权和着作权的冲突和平衡、试题作品侵权中的损害赔偿计算以及国 外企业机构的知识产权策略等五个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发表自我的观点。

一、 背景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研究生入学 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简称GMAC)起诉北京市海 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着作权及商标权纠纷一案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注。在一审判决中,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OEFL、GRE、 GMAT考试试题着作权的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 院销毁;被告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新东方学校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ETS、GMAC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 成的影响;被告新东方学校赔偿原告ETS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九十万元及诉讼合 理支出人民币九十五万三千元,赔偿原告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及诉 讼合理支出人民币六万三千元。赔偿数额总计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

ETS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其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以及 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 GMAC设立于美国弗吉尼亚州,其开发创作了“研究生入学考试 ”(英文为 “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简称“GMAT”考试)。GMAC将其开发的23 套GMAT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着作权登记。GMAC以“GMAT”(文字)作 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1997年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ETS、GMAC考 试试题的行为进行稽查,并暂扣了《TOEFL全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 《GMAT全真题选编》等书籍资料。此后,新东方学校针对前述稽查行动向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 GRE 、GMAT考试试 题的行为侵犯了ETS、GMAC的着作权。2000年11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 分局对新东方学校进行稽查,并扣留封存了部分书籍,其中包括《TOEFL系列教材 听力分册》、《GRE语法分册》、《GMAT讲义》等。

2000年,ETS、GMAC委托他人在新东方学校购买了“TOEFL系列教材”、 “GRE系列教材”、“GMAT系列教材”。经对比:TOEFL、 GRE 、GMAT教材中被 控侵权部分的内容与相关的TOEFL、GRE、GMAT考试试题内容一致。在上述被 控侵权出版物的封面均用醒目的字样标明 “TOEFL”、“GRE”、“GMAT”字样。

新东方还在互联网上订购或邮购有关TOEFL、GRE、GMAT教材资料。

一中院认为, ETS、GMAC作为TOEFL考试、GRE 考试、GMAT考试的主 持、开发者,独立设计、创作完成了TOEFL、GRE、GMAT考试试题,具有独创性, 并在美国就53套TOEFL考试试题、45 套GRE考试试题和23套GMAT考试试题进 行了着作权登记,属于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由于新东方学校在未经ETS、 GMAC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ETS、GMAC分别享有着作权的TOEFL、GRE 、 GMAT考试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 ETS、GMAC的着作权。

二、 试题是否属于着作权保护的客体既然一审法院认为ETS与GMAC所设计的试题享有着作权,那试题属于着 作权保护范畴的法律依据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了。

着作权,指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以保护作者权益原则、鼓励优秀作品原则、作者利益与 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以及与国际着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一致原则为基本原 则,合理公平的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着作权法所称的着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在具体的运用上,根据《着作权法》 以及司法实践,受法律保护的着作权客体应该具备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独创性、 可复制性以及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着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分别 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试题是否属于着作权保护的客体。

1、 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着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它是指由作者 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 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试题是由ETS聘任的专家小组独立构思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