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的统一思考4篇: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什么思考

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的统一思考4篇

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的统一思考4篇 第一篇 一、群众路线蕴涵的立法观念 1.维护群众利益的立法价值观 “一切为了群众”是群众路线的首要内涵,坚持群众路线意味着立法应以维 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取向。法律对利益的维护是通过对权利的保 障来实现的,马克思提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176“当然,只有当法律 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创立的时候, 才会有确实的把握”。[2]349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

1920年毛泽东在《大公报》发表的《释疑》中提到,“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 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3]1948年新中国成 立前夕董必武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讲话中指出,新的人民民主政权建立 后的法律,要“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4]正是根据 这一立法价值观,新中国成立后,打破旧的法律体系,建立了劳动人民群众自己 的法律体系。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 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5]359 当今时代利益多样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始终是立法的主要价值取向。

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从量上说指社会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从质上说指一 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6]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 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生活的变化使新的社 会阶层开始出现。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 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 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维护人民群众 的利益作为法的价值目标,并不等于法律只顾及某一阶层的利益,也不意味着对 各阶层利益不分主次地维护。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讲话中指出, “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 工作,都应该正确反应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 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 人的利益要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7]87胡 锦涛指出,“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动解决好人民 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8]坚持群众路线,解决好人民最紧要的利益问题是立法的基本要求。

2.群众充分参与的立法民主观 “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群众路线重要内容,立法要 相信人民群众,问计于人民群众,问需于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立法过 程。1954年制定宪法时,中央人民政府将草案向全民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全国人民参加讨论的共有1.5亿多人。许多地区参加学习和讨论宪法草案的人数, 达到当地人口的70%以上,有些城市和个别地区达到90%以上。从1954年6月15 日至9月10日,历时三个月的讨论中,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经整理后共计118万多条。[9]毛泽东在分析总结1954年宪法时,指出,“这个宪法 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 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 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 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5]126改革开放后,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得到了很 好地实现,1982年宪法修订、《行政诉讼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草案都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胡锦涛指出,“立法工 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反映群众意愿,这样制定出来的 法律法规就具有贯彻实施的广泛群众基础。”[10]402如今,立法民主不只是一种 观念,还是重要的法律规范。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 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 动。”该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律案、行 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为了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国务院2004 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的草案,要向社会听取意见。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规定,今 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人民 群众参与立法的领域不断扩大,参与的方式也实现了多样化。

二、群众路线蕴涵的守法思想 1.提高群众守法意识,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群众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是自觉守法的思想保障。列宁指出,“无产阶级革 命政党的纪律是靠什么来维持的?……是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是靠它 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首先是同无产阶级劳动群众,但同样也同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联系、接近……靠它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正确,而最广大的群众根据切身 经验也确信其正确。”[7]13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群众对过 去一切反动的法律十分仇视和不信任,因此自觉守法的意识还不强。新中国成立 后颁布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的法律,反映了人民意志,符合人民利益并 服务于人民利益。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群众中宣传社会主义法律的正当性,有 利于群众确信并接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这对增强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十分重要。

在群众中宣传法律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途径是开展法制教育。1980年邓小平提出 要在人民群众中开展广泛性的法制教育。他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 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 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 所必须遵守的法律。”[11]360在教育的方式上,邓小平非常重视学校法制教育, 1986年邓小平在《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中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 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 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12]正是在群众路线的指引下,当前基础教 育和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中都设置了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为目标的法治教育内 容。1986年以来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还组织了多次普法教育活动,极大 提高了群众自觉守法意识,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2.党员干部带头守法,破除特权思想 领导干部的言行举动,对群众都起到积极示范、表率的作用,党员干部带 头守法,会引领群众自觉守法。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1954 年,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董必武指出,“对守法这个问题, 目前应该很严重地提起国家工作人员的注意,大家应该守法并领导人民群众来守 法,这对贯彻我们党的总路线有重大的意义。”[13]201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 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 体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党的十五大强调,要“增强全民的法律 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带头守法,必 须破除特权思想。特权思想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受封建思想遗毒的影响,特权思 想还没有彻底根除。建国初期重必武指出,“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 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 也不要紧。这种思想是极端错误的。”[13]236改革开放以来个别党员干部因为居 功自傲也存在特权思想。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讲 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7]135 《党章》第二条规定,“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 权。”党员干部带头守法,破除特权思想,对于反“四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建设幸福而和谐的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三、群众路线蕴涵的执法理念 1.执法为民 一切为了群众,对执法者而言,就是要求为人民服务。广义执法是指一切 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 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毛泽东 指出,“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 第一位。”[14]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党的十六大报 告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并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 论断。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为民,就是要坚持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 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当好 人民公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人所谋。”[7]94执法为民是执政 为民理念在法律运行中的体现。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其基 本内涵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内容。以人为本的“人”,既指最广大 人民群众,也包括每个具体的人。[15]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要求 执法者尊重群众、理解群众和关心群众,突出人民群众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人为本还要求为了人民的利益来执法,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 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为人民群众着想,为 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和人民权利是密不 可分的,执法者要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增强民众安 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各项经济社会权利,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矛盾纠 纷。

2.执法依靠人民 依靠人民群众力量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是执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重要 体现。群众是执法力量的源泉,毛泽东指出,“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 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这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什么力量也打不破, 完全打不破的”。[7]17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 政权依靠群众力量有效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在建国初期“党委领导和依靠群众”已成为公安、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1950年,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朱德代 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时指出,“如果我们的司法干部都能确立马 列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同时又具有坚强的群众观点,依靠群众去进行工作, 就一定能把司法工作做好。”[16]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恢复,人民群众 协助执法得到了保障和完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 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此后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落实群众路线,“群防 群治”、“治安联防”、“平安创建”、“社区警务”、“群众协管”等警民携手共治的改 革纷纷登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人民群众协助调查” 制度,第81条还规定了人民群众行使扭送强制措施的制度。当今人民群众可以通 过控告、检举、出庭作证、配合侦查、行使扭送措施等方式广泛参与到执法活动 中。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执法,不仅体现于人民群众协助执法,还体现 于人民群众以决策者身份参与到纠纷解决机制中。早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司法程序》就规定,“一般案件均应实行合议制,由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 审,其余两人为陪审员”。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开放后人民陪审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2009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陪审员 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 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在司法工作中具 体应用,普通群众通过陪审员制度参与到司法决策当中,有利维护人民的正当合 法利益。

四、群众路线蕴涵的法律监督思想 1.人民群众是法律监督的主体,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法律的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坚持群众路线,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把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是确保党 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重要保障。列宁认为,要彻底消灭官僚主义,就必 须强化人民的监督权,他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指出,“要有多种多样 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 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7]11毛泽东十分重视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他 把群众监督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方式。1945年他在与黄炎培谈话中指出,“只有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7]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邓小平特在总 结反腐败斗争历史经验时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 特别是领导干部。”[11]332江泽民指出,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 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18]党中央充分肯定人民群众的 法律监督主体地位,要求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习近平指出,“领 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 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 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7]135 2.重视群众监督的制度建设,形成监督合力 邓小平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11]332 改革开放后,国家建立了对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举报制度,创设了 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各级政府也建立了监察机构,群众监督、人大监督、 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和检察监督已法律化、制度化。十四大以来,党中央非常重 视人民群众监督的成效,提出要整合各类监督,提高法律监督的合力。江泽民在 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 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7]31胡锦涛也提出,要“把党内监督 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 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很好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19]23当前 人民群众不仅可以通过向专门机关检举、利用媒体舆论等形式行使监督权利,随 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人民群众还可以作为法律运行的直 接评判者,介入到司法权中行使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效力在不断增强,人民群 众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作者:王顺双 工作单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二篇 一、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法宝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人民群众在历史上主体地位的重要论述,形成了马克 思主义的群众观。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 具体实践相结合,在不同的革命建设时期灵活运用,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各个时期取得重大胜利的成功关键,也是我们党将马克 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形式,我们党正是紧紧依靠人民 群众,始终坚持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壮大了自身,推翻了强敌,取得 了革命的最终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事实向我们证明,我们党处处离不开 群众路线,时时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援,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群众路线的胜利。

党的二大提出,党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中国革命的命运, 取决于党会不会组织群众、深入群众。党的六大明确了“党的总路线是争取群众”。

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深刻阐述了党的群众路线:“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政党的 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 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
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 的利益出发;
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
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 点。”[1]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毛泽东总结了党在群众路线方面的 新做法、新创造,进行了深刻论述:“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 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 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做宣传 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 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循环往 复,一次比一次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2]在 《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刘少奇明确指出:“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 本的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3]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扬群众路线传统 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我们党要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中 国革命胜利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今后的斗争将更艰苦、更复杂,“务必 使同志们继续的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的保持 艰苦奋斗的作风。”[4]“两个务必”的核心就是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把人民群 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党的最高奋斗目标。党的八大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的 一切主张的实现,都要通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人民群众中间的活动,都要通过人 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的自觉的努力。因此,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 线的传统。”[5]邓小平明确提出,党在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 方面,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
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 务;
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 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而不能脱离群众,不能站在群众之上;
每一个党员必须养成为人民服 务、向群众负责、遇事同群众商量和同群众共甘苦的工作作风。在另一方面,它 认为党的领导工作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它能否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的方法。”[6]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邓小平更加明确 了要坚持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 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 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7]“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 是我们的传家宝。”[8]坚持群众路线,需要建立制度,加强监督,是我们党执政 后对群众路线的丰富和发展。

(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对群众路线的进一步丰富与发展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升华了我们党现代化建设的理 论与实践,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是来自群众,来 自实践。“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我们党根据党的性质和马克思主义 认识论创造的一种科学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9]“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10]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 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细心研究群众的利益, 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努力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 “八荣八耻”深入人心,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在新形势下探索新途径开展 群众路线,“高度重视群众工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是由 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是 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11]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和新的中央领 导集体通过制定八项决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坚持群众路线的重 大决策和身体力行的实际行动,继续发扬丰富着群众路线的实际工作内容,更进 一步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突出了来自人民、植根人 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的执政理念和决心。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 路线。面对不断变化社会新形式、新局面、新任务,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始终坚持 的法宝。不仅搞革命搞建设需要坚持群众路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仍然需要坚持群众路线。人心向背关系到党的生死存 亡,坚持群众路线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法宝。

二、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 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 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效率和 公平的关系,效率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解放生产力的问题,公平是确保和谐全民 共享发展成果的问题,同时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与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也是 密不可分的。

(一)促进公平正义深化改革是关键点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奋斗目标,坚持推进改革开放是 我们实践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全面深化改革是我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点。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生态文明和谐发展。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使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经济 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 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 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建设社会主义先 进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深化文化 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 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和文化生产经营机 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 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 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健全自然资 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 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 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促进公平正义惠及全民是根本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 人民幸福,这既深深体现了今天中国人的理想,也深深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更好生 活的殷切期待。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定和谐人民生活幸福,实 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出发点和落 脚点。惠及全体人民需要加快社会事业改革,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 等多方面的需求,让生活在同时代的人们共享出彩人生。在经济上,解决好人民 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平等的经济参与权,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 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 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在政治上,努力健全民主制度、丰 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 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法治中国,维护人民权益。坚 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调动广大 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在文化上,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 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精神食 粮。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加快推进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 区文化建设的帮扶力度,继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为人民提 供广阔文化舞台,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三)促进公平正义党风廉政是着力点 党的十八大强调,我们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全党深 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体现了我们党 对自身的理性反思,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腐败问题,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在党内清除贪污腐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促进社会良 好政治风气的着力点。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 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洁身自好,加强思 想教育,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又要求在制度上加强监督,严肃查处,严惩腐败。

在增强干部自身反腐意识上,中央政治局制定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 八项规定,帮助广大干部形成一种普遍的自觉意识,给社会带来了一种崇尚俭朴 的清廉之风。“光盘行动”带动全民参与,促进形成了整个社会厉行节俭的意识。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 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12],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 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 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 廉政文化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既严于利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 育和约束。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深化重点领域 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 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 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始终保持 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三、深入开展群众路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群众路线体现了我们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群众 观和认识论与中国群众工作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国家的发展任务。群众路线作为我国政治逻 辑中民主的基本概括和本质体现,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关 键作用,具有独特功能。同时,只有全面促进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人民的 民主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群众路线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者在本质要求、价 值取向和实践主体等方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联系。

(一)群众路线集中体现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 正义是一个程序性概念,它的具体内容可以涵盖自由、平等、人权、秩序、 效益等诸多社会价值。我国积极吸收借鉴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从具体国情 出发,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 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 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其本质都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 国家权力的主体。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以维护和发 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的政治 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群 众路线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切为了群众,一 切依靠群众”是对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集中定位,即人民是历史的主体, 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 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为人民谋利益;
必须维护、保障和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吸纳群众智慧,不断完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使之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最广大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能够最大化地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之中,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体现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 等各项事业发展之中。因此,群众路线高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基本政治立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 体现。群众路线与促进公平正义在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上具有本质的一致性,都 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

(二)群众路线高度契合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决定了其价值核心是惠及全民,共享改革红利,共享出彩人生。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 全体人民,对群众负责、为群众谋利,通过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 群众的各项权益,就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群众路线高度契合 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一方面,我们党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 本利益,始终高度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畅通人 民群众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渠道,为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开辟广阔的发 展空间。另一方面,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将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 利益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和价值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明确提出要实现好、 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 用。群众路线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契合,通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 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来实现;
通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方式来实现。它体现在不断发挥人 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 文化和社会权益之中;
体现在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有序地推进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中。

(三)群众路线推动形成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主体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3]群众路线彻底的体现 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人 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我国,公平正义的社会要求是人民意志与利益的体现, 人民自然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因此,促进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主 体是人民群众。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
在发动群众之后,非常重视建立健全群众组织生活,注重对群众进行思想政 治教育工作。这些启蒙和教育都是通过群众路线的方式实现的。在我国革命、建 设和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党通过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武装群众、教育群众、引 导群众等多种方式,使人民群众成为既符合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要求、又满足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主体。使人民群众成为促进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主 体,必须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把一切 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 治局面;
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 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依法保障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证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切实 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作者:袁芳 工作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第三篇 一、新时期群众路线的贯彻既需要思想教育,更需要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唯物史观是群众路线的哲学基础。人民群众是我们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主 体。作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如果不走群众路线就不可 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脱离群众就意味着自我毁灭,这是广大党员干部耳熟能详的 常识,我们无需做更多的说明。我们现在需要说明的是有别于战争时期对思想政 治工作的依赖,在建设和改革时期,群众路线的贯彻更多的是需要宪法和法律保 障。第一,贯彻群众路线必须有外部力量的促进。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外部 力量的促进对于坚持群众路线的作用。

第一个方面是从党员干部个人看。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每个具体的党员 干部是否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的状况如何,首先取决于他对群众路线的认识。通 过群众路线教育和启蒙,党员干部可以做到坚持群众路线,但是也未必人人都能 做到。即使认识上去了,但是在利益面前也可能放弃群众路线。因为最终决定人 的认识的是现实实践。所以,要每个党员干部都能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有外部力量 制约,这种制约就是党纪国法,单纯依靠思想教育不能完全达到走群众路线的最 终目的。第二个方面是从全党这个整体上看。党能否坚持走群众路线,除了党要 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以此对全体党员进行长期教育外,还必须有强大 的外部力量促使党坚持群众路线。在革命战争时期,这个外部力量就是强大的敌人的存在。国民党反动派和日本帝国主义时刻都在图谋消灭共产党以及共产党领 导的革命武装。正是这种严峻的局面促使中国共产党必须走群众路线,否则就会 灭亡。在和平年代,没有了反动势力的威胁,执政党能否继续坚持群众路线就是 一个现实问题。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没有在野党和反对党。

这同样需要外部力量的制约。这种制约并不是去搞多党制、三权分立,而是宪法 和法律的制约,以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群众路线的实施。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路线的贯彻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

我们毫不怀疑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也不怀疑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为人民 服务的情操,但是要让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做到心底无私地坚持群众路线确实是 不可能的。一些党员干部贪赃枉法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 个人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具体利益。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 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邓小平说:“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 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 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3]毛泽东在马克思思想基础上进一步阐 释了共产党的功利观。他说:“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 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 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 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 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4]这正是共产党人的高尚之处。但 是,阶级是由具体的阶级成员组成的。我们可以从历史的宏观尺度来判断一个阶 级的先进性,却无法据此确定每一个阶级成员都是高尚的,都是心底无私的。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是一个利益主体,都有 自己的具体利益,因此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存在冲突,解决这些冲突的最 好办法就是法制。因此,当群众路线与党员干部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一方面需 要党员干部以党性觉悟来衡量和确定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更需要以法律来确保 群众路线的实施。因此通过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约束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根本方 法。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群众路线的贯彻,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根本方略。邓小平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 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 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 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 第三,以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路线实施的同时,仍然需要思想教育和启蒙。

群众路线的贯彻需要宪法和法律保障,并不是说不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坚持群众路线的思想教育。群众路线的实施状况直接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认识。认 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尤其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的群众路线,不会自动 成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这是因为,群众路线要求每个党员领导干部 自觉地把群众利益置于自己利益前面,首先要满足群众利益,然后才能满足自己, 正如范仲淹所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每个党员干部都有这 样高尚的情操,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对党 员干部进行群众路线的教育和启蒙,让广大党员干部清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为 人民服务的,不是为党员干部个人谋求特权的。正是认清了这一点,中国共产党 从革命战争时期,特别是从延安整风以来,从未放弃对党员干部的群众路线教育, 今天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也是以往群众路线教育的继续,当然增加了富含时 代特色的新内容。

二、把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与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结合起来 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和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拥有共同的哲学基础,那就是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这个共同的哲学基础上,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与人民 主权的行使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而且宪法的人民主权规定是群众路线的升 华。只有把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升华为宪法和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贯彻群众路 线。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群众路线和人民主权宪法理念的共同的哲学 基础。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我国宪法都明确规定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

唯物史观不是纯粹抽象的哲学理论,它既有抽象的一面,更有具体的一面,而且 其生命力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中。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是唯物史观在党的建设 方面的体现,人民主权的宪法规定则是唯物史观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的体现。党 的建设的好坏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状况是息息相通的,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唯 一执政党的政治框架下,这种关系显得尤其密切。因此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完全 可以与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结合起来。所以,贯彻群众路线与坚持人民主权的宪 法规定不能截然分开。不把二者统一起来,就不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 观。其次,坚持群众路线有助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这里所讲的坚持群众路线有 助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不仅仅是指司法机关依靠群众路线来实施宪法和法律, 而是指把全体公民当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主体。从狭义上讲,专业的司法机关是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主体,但是从广义上讲,现代社会中的全体公民则是宪法和法 律的实施主体,每个人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在中国特定的语境下,人民 群众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主体。通过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动员和宣传,通过 普法活动,让每个人都知法、守法,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再次,坚持人民主权的宪法理念,就是贯彻群众路线,是对群众路线的升华。

新的党章在总则中写道:“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 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 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 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 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 脱离群众。”这个规定不仅要求党要坚持群众路线,而且把脱离群众的危害也讲 清楚了。但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优良作风,如果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的层面, 或者是仅仅写入党章,那显然是不够的。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党还没有掌握全 国政权,群众路线不可能写入当时的宪法和法律,基本上停留在一般号召层面, 七大以后才开始写入党章。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执政党,面临着管理国家的 繁重任务,仅仅依靠党章不能实现治国理政的目的,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更重 要的是党章不能代替宪法和法律,二者不仅性质不同,而且不在同一个层次上。

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治国方式绝对不是现代国家的治理模式。当年国民党的党 国模式就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以失败告终。共产党当然对此保持清醒的 认识。所以,在继续坚持以党章来规约党员领导干部坚持群众路线的同时,完全 有必要把群众路线升华为治国理政的理念,将其写入宪法和法律,以宪法和法律 的方式来保障群众路线的实施。其实,将群众路线直接写入宪法,这只是群众路 线入宪的直接表现。群众路线入宪的最深刻根源在于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五四宪法第二条、七五宪法第三条、七八宪法第三条、八二宪法第二条 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因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所以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也就是说,人民主权的现代政治理念是群众路线入宪的 政治基础。如果没有人民主权的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群众路线就不可能入宪,即 使入宪也无从实施。没有人民主权的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支撑,所谓的群众路线 同封建专制时代开明君主所倡导的民本思想并无本质区别。历史也证明了封建专 制下的民本思想不过是专制统治的遮羞布,其目的是为了愚弄群众,确保专制统 治,从来就没有真正实施过。中国共产党倡导的群众路线当然与封建专制条件下 的民本思想有本质区别。只要把人民主权落到实处,就能把群众路线贯彻下去。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大的监督权确保群众路线的贯彻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把群众路线写 入宪法,但是仅有宪法规定还不够,还不能保障群众路线的实施,因为宪法条文 的实施需要可操作性的法律。在这里强调以法律来保障群众路线的实施,并不是要单独制定一部《群众路线法》。根据人民主权的理念,结合中国的实际,我国 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也就是说,只要 真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可以把人民主权落到实处,就可以贯彻群 众路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贯彻群众路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拥 有立法权(县级以下人大除外)、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与这四 项权力相对应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条例的实施都需 要坚持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没有群众的参与,任何一项都无法真正落 到实处。我们现在提出要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没有群众的参与只是立法部 门自己闭门造车,那就不是民主立法。如果说立法需要法律专业知识,那么决定 重大事项、进行人事任免这些不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行权活动更需要群众的参与。

与前几项权力行使相比,更能直接促进群众路线贯彻的则是人大的监督权。在我 国的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处于核心和主导地 位。正是这种核心和主导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在贯彻群众路线方面具有不可替 代的作用。需要具体说明的是,总体上来说,当前监督法规定的是各级人大常委 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 合人们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 职权,以及监督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是否合法。尽管这其中没有明确涉及领导干部是否贯彻群众路线问题,但是这个 内容已经隐含其中了。特别是监督法所规定的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等针对具 体领导干部的监督办法,完全可以对领导干部是否坚持群众路线进行监督。特别 是运用人大的监督权力可以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 义和奢靡之风。选民可以向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反映某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存 在的类似问题,人大常委会则可以使用监督法去监督。当然,目前监督法在对领 导干部是否坚持群众路线方面,尤其是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 奢靡之风方面还没有具体、严密细致的规定,仍然有待完善。这种完善本身就是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来促进 群众路线落实的本质要求。

作者:郑广永 工作单位:北京联合大学 第四篇 一、“枫桥经验”实现了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的融合 “枫桥经验”的起源、发展及在全国一再推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实现 了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的有机融合。(一)宝贵探索“:枫桥经验”的起源 早在1961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 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 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2]1963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开展社会 主义教育运动。6月19日,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 题的决定(草案)》的精神,派工作队到诸暨县枫桥区,会同诸暨县委在枫桥区 7个公社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省委工作队发动枫桥群众开展“武斗好还是 文斗好”的大讨论,广大干部和群众形成“武斗斗皮肉,外焦里不熟;
文斗摆事实、 讲道理,以理服人,才能斗倒敌人,擦亮社员眼睛”的一致看法。试点中,7个公 社有67名四类分子被列为重点对象,斗争会上干部和群众坚持摆事实、讲道理, 不打不骂,并且允许斗争对象申辩,结果没有捕一个人,就把全部四类分子说服 了。随后,浙江省公安厅将枫桥区社教运动中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 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经验,报告公安部。同年11月20日①,毛泽东同志在公安部起草的向第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的发言稿上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 们考虑,是否可以发到县一级党委及公安局,中央在文字前面写几句介绍的话, 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 做。”[3]11月22日,毛泽东同志在和当时的公安部领导汪东兴谈话时说,公安部 日常的具体工作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如何做群众工作,教育群众,组织群 众,做一般性的公安工作;
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之后,做得并不比你们差, 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至此,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融合的“枫 桥经验”宣告正式诞生。

(二)风雨嬗变“:枫桥经验”的发展 1964年1月,中央向全党转发《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 敌斗争的经验》,同年2月,第十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在全国推广“枫桥经验”。

文革初期,“枫桥经验”作为砸烂的重点,被诬蔑为“和平改造”的典型,推广工作 一度中断。1971年3月,第15次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周恩来亲自到会作重 要讲话。中共中央转发了这次会议的纪要,②进一步肯定了“枫桥经验”。“文革” 结束后,公安部提出如何把毛泽东批示的枫桥经验“恢复、巩固、提高、推广” 的任务,并派调查组到诸暨枫桥蹲点,枫桥区把“依靠群众,实现治安好、捕人 少、产量高”作为是否落实“枫桥经验”的衡量标准。这个经验得到了调查组的肯 定,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又一次掀起了学习“枫桥经验”的热潮。到1978年底,枫桥区的绝大部分“四类分子”已摘帽,这为全国给“四类分子”开展摘帽工作提供了 经验。改革开放后,枫桥区的干部群众在打防结合,制止犯罪方面作了探索:一 是总结和运用枫桥公社钟璜、枫溪、西畴等7个大队建立“三清落实”③的帮教新 经验,以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发案;
二是总结檀溪公社泉四大队发动群众、 制定治安公约的新经验,运用村民自治的形式,制定村民自律性的守则,使全区 人人遵法守约,从而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三是切实做好基层单位的安全 防范工作,把预防社队企业被盗、被诈骗作为重点来抓;
四是做好社会面的控制, 发现犯罪苗头,及时打击。

(三)历久弥新“:枫桥经验”的创新 1990年5月,浙江省公安厅和绍兴市公安局形成了《依靠群众管治安是维 护社会治安根本―――枫桥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做法》的调查报告和18 个典型材料,提出了“枫桥经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中共浙江省委于同 年7月作了批转,指出:“希望各级党委参照枫桥区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抓住 严打的有利时机,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扎实工作,把我省的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向前推进一步。”[4]1990年9月,中央政法委员会转发了这个调查报告, 并向全国推广。1993年11月,中共诸暨市委隆重召开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 验”30周年纪念大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浙江省委的领导同志参加会议 并讲话,提出“枫桥经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的内涵再一次 升华。1998年,浙江省组成联合调查组在枫桥蹲点调查,形成了《预防化解矛盾, 维护农村稳定“枫桥经验”新发展》的报告,总结出了“党政一起动手,依靠群众, 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时代特色经验。中共浙江省委批 转了这个报告,指出:“‘枫桥经验’的新发展,对于我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 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5]2003年11月20日,中 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暨创新‘枫桥经 验’大会”上,认为“枫桥经验”为新形势下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新经验。

2013年10月11日,孟建柱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所 强调,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预防和 化解社会矛盾,正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法治思维,令“枫 桥经验”更具魅力。从最开始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 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到新世纪以来的坚持统筹兼顾、协 调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注重德法并治,再到当前的运用法治思维和 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正因为“枫桥经验”的不 断创新发展,才使它不愧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不愧为政法综治战线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面旗帜。

二、“枫桥经验”对当前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融合的启示 习近平同志认为“走群众路线,这是我党的传家宝。在改革开放新时期, 虽然面临的形势任务都发生变化,但‘枫桥经验’没有过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不 动摇,依靠发动群众,建设平安社会,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6] (一)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融合的理念创新:由防控型向服务型转变 “枫桥经验”发端于农村“社教”运动中对“四类分子”的改造,一度带有较强 的防控色彩。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枫桥经验”虽创新发展成为我国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样板,但其树立的是管理型服务理念,防控意识仍然较明显。近年来 “枫桥经验”与时俱进,树立了“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理念,进一步淡化防控意 识,关注民情、改善民生,初步创新出一整套为民服务的工作模式:一是在党员 干部中推行“一线工作法”,即乡镇班子成员“包村”、乡镇干部“住勤”、一般干部 “驻村”、全体干部“联户”。实行乡镇干部值班、住勤办公无休日模式,开展夜访、 夜学、夜议,走田头、进户头、熟人头,用脚步丈量民情,驻村干部进村入户率 达95%以上;
二是组建“专业服务队―管理服务团队―专业服务组”三级服务团队, 开展“组团式服务”工作。在镇级层面建立了文教卫生、应急救助、综治协管、综 合抢修、村镇建设5支专业服务队,在村(社区)级层面,每村(社区)建立网格服务 队,在村(社区)网格区内,建立包括社会事业、治保调解和村镇建设等专业服务 组;
三是实行领导联系群众“八个一”制度,即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个协作站、一 个行政村、一家企业、一个站所、一个技改项目、一个种养专业户、一个效益农 业基地、一户困难户;
四是实行干部驻企“一对一”服务制度,落实“服务企业、 服务基层”措施等,2012年,诸暨市以“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为载体,确保干部 联系群众常态化、长效化,全市机关干部、医生、教师分别联系农村老党员、困 难户、经济“双带户”等4万余户,收集群众意见建议2.1万余条,帮助解决实际困 难5900余件。[7] (二)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融合的主体创新: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 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融合旨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 众参与”的多元主体格局,只有实行多元主体管理,才能减轻责任,分散风险, 激发活力,提高民主。“枫桥经验”在创新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融合中逐步实现了